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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法與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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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師看起來三十多歲,戴著眼鏡,短髮,穿著樸素的襯衫和長褲,說話乾脆利落,眼神銳利。

趙芳茹簡單介紹了一下,周律師請她們坐下,直接切入正題。

「雪梅,芳茹大概說了你們的情況,你給她的信件,我也看了。」

「你母親馬春蘭女士想要離婚,主要原因是長期感情不和,丈夫懦弱不作為,公公欺壓,現在對方還造謠污衊,並且試圖變賣家庭重要財產,對吧?」

「是的。」

李雪梅點頭,把具體情況又更詳細地說了一遍,包括李德強當初的承諾和婚後的變化,以及最近造謠的事情。

周律師一邊聽,一邊在筆記本上記錄著。

等李雪梅說完,她放下筆,推了推眼鏡。

「雪梅,首先,我很敬佩你母親的勇氣。在農村,一個女性主動提出離婚,需要承受的壓力非常大,你母親很了不起。」周律師的語氣很誠懇。

「但是,」她話鋒一轉,神情變得嚴肅,「我必須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給你們一個客觀的分析和建議。目前我們國家適用的是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根據這部法律,法院判決離婚的核心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你母親的情況,和芳茹當時的情況有很大不同。」周律師看向趙芳茹,「芳茹的案子,男方陳鑫存在明確的重婚事實和家庭暴力行為,證據確鑿,屬於法定的重大過錯,法院判決離婚並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相對容易一些。」

「而你母親這邊……」周律師的目光回到李雪梅身上。

「李德強沒有重婚,沒有家庭暴力……至少你們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他的欺騙,也就是關於婚後讓你母親繼續做村醫的承諾,在法律上很難被認定為導致感情破裂的充分理由,尤其是在多年以後才提出來。」

「他性格懦弱、不尊重你母親、縱容父親欺壓,這些更多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除非情節特別嚴重,有充分證據證明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否則法院第一次審理時,判決離婚的難度比較大。」

李雪梅的心往下沉了沉:「那……如果我們起訴,法院可能不會判離?」

「有這種可能。」周律師點點頭,「尤其是如果李德強當庭表示不同意離婚,堅決要求和好,而你們又拿不出非常有力的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很可能會進行調解,或者判決不准離婚。」

「那我們該怎麼辦?」李雪梅急切地問。

「目前看來,對你母親比較有利的一個法律依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周律師解釋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實踐中,因感情不和連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也被法院普遍作為判決離婚的重要考量。」

她看著李雪梅:「你母親跟你父親現在分居了嗎?分居多久了?」

李雪梅想了想:「算是分居吧。我們跟李德強和李老漢分開住,已經有一年多了。但是……感情不和這個原因,怎麼證明?」

「這就是問題的關鍵。」周律師說,「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導致的,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住房等客觀原因。你們需要收集證據,證明你們分居是因為夫妻感情破裂,並且這種分居狀態是連續的,中間沒有共同生活。」

她拿出一張紙,開始列清單:「證據大概可以分為幾類。第一類,證明分居原因的。比如,你們有沒有就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進行過溝通?有沒有書信、字條?或者,有沒有知情的鄰居、親戚願意作證,證明你們是因為長期矛盾、爭吵才分開住的?有沒有之前鬧矛盾時,找村委會或者其他人調解過的記錄?」

李雪梅仔細回憶著:「書信字條沒有,我爸不則呢麼識字,我媽也不會給他寫東西,鄰居作證……可能有點難,村里人大多不想得罪人。調解記錄……好像也沒有正式找過。」

周律師點點頭,繼續寫。

「第二類,證明分居狀態的。這是最重要的。比如,你們分開居住的證明。你們現在住的房子,跟李德強他們住的房子,是分開的房產嗎?還是有明確的界限?有沒有租房合同?」

「如果沒有,能不能讓村委會出具一個證明,證明你們兩處住房是分開的,並且你們長期各自居住?」

「房子是連在一起的,一個院子,分成裡屋和外屋,但確實是分開住,各自有門進出。」李雪梅說,「村委會開證明……我試試,但不知道他們肯不肯。」

「儘量爭取。」周律師繼續叮囑。

「還有,分居期間,你父母在經濟上是否獨立?各自的收入、開銷是否分開?有沒有各自的帳本或者記錄?」

「你母親和李德強之間,是否還互相履行夫妻義務,比如共同撫養子女?是否還有共同生活或者互相扶助的行為?」

「經濟上基本是分開的。」李雪梅認真地回答著,「我和我媽主要靠賣藥材和打零工,李德強偶爾有點種地的收入,但不多,他也沒給過我們錢。我們也很少來往,基本上各過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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