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 倒打一耙的隱患,投入收穫不成正比(2/2)
她說G某跟她擁抱親吻等一系列親密行為,若是沒有事實依據的編造,就屬於虛構事實。
同時,她以點讚顧墨微博的方式,暗喻這個G某是顧墨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
表明她在主觀上有故意指向顧墨,並且傳播虛假信息的意圖,放任該虛假消息對其名譽造成損害。
而這種言論一旦傳播開來,會讓他人對顧墨的看法和評價降低。
損害其名譽,使他在公眾眼中的形象受損。
這構成對顧墨名譽權的侵犯。
顧墨有權要求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等。」
…
「只能做到這種程度的回擊嗎?
那對於造謠的人來說,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完全是不痛不癢。
造謠成本這麼低的話,若是人人都有樣學樣。那作為藝人,豈不是只能被動挨打?
不能讓人坐牢嗎?」
顧墨在此之前,跟黎曉莉聊過,他一定要讓造謠的人付出代價。
不用對方道歉,也願意放棄索賠。
只想把造謠的人送進監獄裡去懺悔,痛哭流涕。
周律師:「那就是刑事犯罪層面的事情了,而滿足誹謗罪構成條件挺簡單的。
如果該言論在較大範圍內傳播,比如在大型網絡平台上被大量點擊、瀏覽或轉發,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
亦或者造成當事人精神上受到嚴重打擊,事業上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就可能構成誹謗罪。
這些情況,很容易達到『誹謗罪』的標準線。」
黎曉莉並沒有露出勝利者的笑容,她知道事情不會這麼簡單的。
正如她預料,周律師話鋒一轉:「但目前有一個問題,對方沒有明確表示『G某』就是顧墨。
就算是明確表示了,也很難讓對方坐牢。
因為在實際法律操作中,對於這類娛樂圈的糾紛案件,一般都傾向於調解。
只要沒有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司法機關通常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雙方的和解情況,不會主動介入。
更不會對此事進行深入調查和追究責任。」
周律師還舉了一個娛樂圈的典型例子。
在許多年前,發生了一起女歌手點名道姓造謠一線男歌手打人案。
事發後,該男歌手事業一落千丈。
哪怕監控視頻曝光,證明男歌手沒有打人,女歌手也沒有因此事坐牢。
「若是當事人不尋求和解呢?」黎曉莉有些不死心。
周律師搖了搖頭:「哪怕不和解,也很難把人送到監獄,頂多就是多索要點賠償。
在這種事情上,社會輿論很容易傾向於『弱者』,哪怕這個『弱者』是加害者。
更何況這個『弱者』是個年輕漂亮,看起來人畜無害的弱女子。
你懂我意思吧?」
「而我之所以知道她年輕漂亮,是因為網上有人把她的信息公之於眾了。
這種行為輕則民事侵權,重則刑事犯罪。
萬一她倒打一耙,顧先生可能就有理說不清了。
再如果,對方非要說顧先生侵犯了她,若是顧先生沒有證據完全否定的話,就容易成為一筆糊塗帳。
在娛樂圈裡維權,是很難的一件事情。
投入的時間精力以及金錢的成本,遠大於索賠的金額。
當然,我是希望這官司打下去的。
這樣既讓加害者繩之以法,又讓我獲得了一筆不菲收入,外加一份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