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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章 明朝官員:只要人沒死,就得來上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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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

【很明顯,明朝的制度有大問題。】

【但朱元璋寧願懷疑自己的治國理念有問題,也不懷疑國家制度有問題。】

【他定規,凡貪污白銀六十兩以上,一律「剝皮揎草」】

【由於這個刑罰一般在城中心的土地廟執行,所以很多地方的土地廟後來都改了名字,叫「皮場廟」。】

【而完工後的人皮稻草人,通常都掛在官府或者土地廟門口的旗杆上,以示警誡。】

【一時間,全國各地官府、土地廟的旗杆上,都有人皮稻草人在風中凌亂。】

……

{糾正,《大明律》《大誥》等明代典制律書裡面並無關於剝皮之刑的記載,剝皮揎草說只見於各稗官野史中。}

{另外各地地方志中也沒有關於皮場廟的記錄,因此剝皮揎草之說可能是民間傳說,並不足為信。}

{不不不,首先,稗官野史不一定都是妄言。}

{祝允明的《野記》談到明朝初年的酷刑時,有這樣的記載:「有剝皮,剝贓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

{沈德符的《萬曆野獲編》被公認為史料價值極高的野史筆記,書中法外用刑之條言:}

{「太祖開國時,亦有贓官剝皮囊草之令,遭此刑者,即於所治之地,留貯其皮,以示繼至之官,聞今郡縣庫中尚有之,而內官娶婦者亦用此刑,末年悉除此等嚴法,且訓戒後聖,其詞危切,況臣下乎?」}

{也就是說洪武年間有對貪贓枉法的官員剝皮揎草之刑。}

{而且貪官們被剝下的皮會留在他們當官所在地的府庫內。}

{沈德符生活的萬曆年間,一些地方的府庫裡面仍然保留著一些貪官的人皮!}

{而且洪武時,如果宦官娶妻,也會被處以這樣的酷刑。}

……

大明·神宗時期

朱翊鈞臉色有些蒼白。

「先生?這是真的嗎?」

張居正捏著手裡的書卷,無言默認。

小皇帝咽了口吐沫,顫著聲音道:

「那…那為何《大明律》和《大誥》中,沒有為記載此種刑罰?」

張居正嘆口氣,抬頭望天,語氣複雜。

「祖訓中明確提出,後代繼位各帝不許法外用刑,包括黥、劓、閹割等酷刑。」

「比這些殘酷百倍的剝皮揎草自然不會出現在國家大法的記載中。」

「因為太祖皇帝不希望後世子孫學習並運用這些酷刑。」

「太祖皇帝明白,在非常時期才能運用非常刑罰。」

「以嚴治國,更多是所處之世的無奈選擇。」

「太祖皇帝對後繼君王,是有為政以寬的期許的。」

小皇帝念著為政以寬四字。

他想到馬皇后的那句臨終遺言。

子孫後代,以百姓為念。

……

【但是貪腐之風還是一點也沒剎住。】

【老朱想了一圈,他明白了!】

【「嗚呼!果朕不才而致是歟?抑前代污染而有此歟?」】

【是朕治國的才能不足,還是前朝惡政的污染太嚴重?】

【那肯定是後者!】

【公元1385年十月,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以被誅殺者事跡為主要內容的《御製大誥》】

【「頒之臣民,永以為訓」】

【即作為日後官吏量刑定罪的範例】

【次年又頒布了《大誥續編》、《三編》。】

……

{朱元璋處置的案件大多涉及貪瀆,正如同對待「空印案」與郭桓貪污案一樣,一概從嚴懲處。}

{據不完全統計,以凌遲、梟首、族誅等處置的就有幾千個案件,棄市以下判決的更多達一萬多起。}

{其實,總的來說,朱元璋懲治貪官污吏,屬於官僚統治階級集團內部的調整與鬥爭,對於普通農民的損害並不十分明顯。}

{應該說具有相當大的積極意義。}

{貪官污吏的收斂無疑是百姓的福音,對貪官污吏財產的剝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國家財政收支的困境也減少了對無辜百姓的攤派。}

{以血淋淋的事實告誡官員,雖然有些矯枉過正,但還是收到了懲治貪腐、改變社會風貌的功效嗎。}

……

大漢·文帝時期

「殘暴並不能改變風氣。」

劉恆能理解。

畢竟從亂世走來,其心性之冷到什麼手段都能用。

但是……

「恐怖會使人人自危,避禍猶恐不及,也會破壞執政基礎。」

「這根本無助於培養清廉公正的風氣。」

一旁的劉啟實在忍不住道:

「那阿父,換你你怎麼做?」

劉恆搖搖頭,嘆氣道:

「難難難。」

「權力與人治的矛盾,分職任事與皇權專制的矛盾。」

「官員必須擁有權力,又不能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力。」

「也只能是在賞罰分明的情況下,讓無論是行賄者,還是受賄者。」

「凡是非法所得都會被從嚴處理。」

「從而讓所有的人都要考慮,如果有非法所得,則會有丟掉性命之危。」

「可是這又回到了原點,殘暴並不能改變風氣。」

「難啊。」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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