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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章 撐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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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非要建立這部婚姻法?】

......

各朝古人依舊是一頭霧水。

是啊!

為什麼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而不是那些火燒眉毛的國之大事?

而且還是教員親自推動和敲定?

站在他們思考問題的角度,他們真的有些不太理解。

婚姻法,有那麼重要嗎?

......

【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先看清在這之前的數千年裡,華夏女性過的是怎樣暗無天日的日子。】

【那時候,一個女人從出生起就不是為自己活的。】

【長大要嫁人,半分由不得自己,全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嫁出去以後,她是丈夫家的財產,公婆可以打,丈夫可以罵,兒子可以欺。】

【打死了一埋,這叫家務事。】

【現在很多人知道三從四德,但很少有人知道,舊華夏有一種東西叫「典妻契」。】

【什麼意思?就是男人手裡缺錢了,能光明正大把自己的老婆「典」出去,租給別的男人。】

【幾年的時間,換幾斗米,換幾塊大洋。】

【契約上寫的明明白白,典期內妻子歸典主使喚,期間生下的孩子也典主所有,和生母毫無關係。】

......

洪武年間。

朱元璋眉頭微微皺起。

在民間,極度貧困的人家會用一紙租約把妻子「典」出去傳宗接代。

承典人的主要目的是想讓典妻為自己生兒子,好傳承香火。

在典期內,女子必須住到承典人家,與原夫家斷絕往來。

所生的子女,也全部歸承典人。

典期通常都是三至五年,待典期滿,原夫可以用錢贖回妻子。

若是逾期不贖,女子則永久歸承典人。

在不就是「租肚皮」嗎!

這樁生意,自漢代起就有記載,宋元時期已然成熟。

這就是將將女性物化、買賣生育權的陋俗!

他覺得典妻實在是敗壞綱常倫理,明令禁止。

《大明律》中明文規定。

把妻妾收錢典給別人做妻子,丈夫杖八十。

把女兒收錢典給人做妻妾,父親杖六十。

明知是典妻還娶,與丈夫同罪,強制離異,錢財充公。

對被典的婦女不予處罰。

把妻子冒充成妹妹嫁人,丈夫杖一百,妻子杖八十。

簡而言之,典妻契在明朝就是非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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