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章 證據的隱藏規則(1/2)
第672章 證據的隱藏規則
得出這個結論,讓黃聖傑自己都嚇了一跳。
但他還是只能繼續順著這樣的思路推下去。
「這遊戲裡根本就沒有證物室,也沒有那麼多的、被模仿犯設計好的證物。模仿犯根本就不想那麼設計,也沒必要那麼設計。
「所以,這場遊戲的核心玩法不是『破案』,而是『可能性攻防』。
「不是玩家和模仿犯之間的對抗,而是四名演員之間的對抗。
「四名演員不是在『尋找真相』,而是在『創造真相』。
「最後的真相之所以看起來有點離奇,有點縫合,就是因為它根本不是模仿犯預先設計好的真相,而是四名演員激烈對抗之後的結果。
「這遊戲最初的規則,實際上是在故意誤導所有玩家。畫面上故意展示『設定本』這個道具,並且讓它看起來有幾頁厚,就是騙所有玩家,讓玩家覺得這會是一個有大概劇情框架的遊戲。
「但實際上,根本就沒有。
「我剛開始還在想,林哥拿到的設定本里大概率是沒有劇情的,所以才那麼被動。
「而唐青的設定本里應該密密麻麻地寫滿了劇情,所以他才一直在帶節奏,而且能在每次休庭之後,都準確地定位到後續的劇情走向、並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
「馮宇光應該也是這麼認為的,所以他完全陷入了被動,不知所措。
「實際上,唐青的設定本大概率也是空白,只是告訴了他『創造證據』的相關規則。
「所以他瞬間就明白了這遊戲的真正玩法,並自信滿滿地向其他玩家發起進攻。
「『偵探』和『富商』,真正要做的事情不是尋找證據,而是自己確定一種劇情走向,並『定製』自己想要的證據。
「當然,這種定製應該有一些限制,不能胡來。
「假設唐青一開始就拿出一把刀,然後設定這把刀上面沾了男女雙方的鮮血,而刀柄上有林律師的指紋,這肯定是不行的,因為這跳出了原本的劇情邏輯。
「包括唐青曾經拿出《全權委託書》,這上面只出現了男方指定的律所,但沒有出現林律師的名字。
「並不是唐青不想把林律師的名字寫上去,而是他不能這麼做,這樣直接的誣陷是不被規則所允許的。
「但除了這些限制以外,玩家都可以自由發揮。
「『偵探』和『富商』在設計證據時,可以同時設定兩條信息:第一條是表層信息,也就是會被『查驗』出來的信息;而另一條是深層信息,『查驗』不出來,但卻真實存在著。
「就像那張『獅王卡』,汪勇新故意把表層信息和深層信息拆開,這樣就能對唐青起到誤導作用,讓唐青誤以為這是一項有利於他的證據,並給林律師留下反擊的空間。
「林律師也早就意識到了這一點,他故意把關於保險的信息拆分兩次來說,就是想驗證這一機制。
「唐青或許也意識到了林律師的試探,但他認為自己的優勢巨大,只要按部就班地給出證據並形成證據鏈,就能壓死林律師。
「又或者他察覺到了林律師是個難以對付的敵人,所以即便把證據做得草率一些,也要儘可能速戰速決。
「他先是故意設置了一份假保單,用於補充說明男方騙女方簽保單的具體方式。
「而之後他更是裝都不裝了,直接拿出一整套文件,裡面明明有三份協議,他卻硬說算是一件證物。
「因為他必須在這一輪遊戲中,同時完成『解決疑點』和『向律師潑髒水』這兩個目的。
「而林律師看似一直在被動防守,實際上也是在進攻。
「『專業知識證言』和『證物』是同級別的存在。
「當林律師說,某個推理不符合法律的時候,那麼他說的話就會成真。
「也就是掌握著『法律條文的解釋權』。
「同理,馮宇光作為醫生,他實際上掌握著『藥物效果的解釋權』,也就是某一類藥物到底能否達成精神控制,這個結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改變的,是由馮宇光的證詞決定的。
「只是他太菜了,所以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