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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章 先占原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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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法律最早起源於古羅馬,其中包括「市民法」和「萬民法」兩部分。

其中,「市民法」規定了羅馬市民之間的法律關係,「萬民法」主要規定羅馬公民與異邦人及異邦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市民法」就相當於現在的國內法,而「萬民法」則就相當於現在的國際法。

早在公元前5世紀中葉,古羅馬就有了第一部正式撰寫成文並公布的「市民法」」

:《十二銅表法》。

這是一部被刻在十二塊銅板上的律法,每一塊銅板稱為一「表」,裡面有很多奴隸制時代特有的法律條文,今天來看很有意思。

比如,其中第四表:父親的權利中就有這麼幾條:

1)、一個肉眼可見身患殘疾的新生兒必須立即被處死。

2b)、家長如三次賣掉了自己的同一個孩子,這個孩子即脫離家長權而獲得解放。

這也就是後來人們常說的,羅馬人的孩子可以賣三次」的由來。

還有其中第六表:財產權利的第五條中規定:

5)、妻子是丈夫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如果妻子不想被丈夫控制,就必須每年從家裡搬出來住3天。

總之,《十二銅表法》雖然看著十分簡陋,但它在後續的執行中逐漸變的更加詳細而完善。

一開始他只規定了羅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後來羅馬人與其他城邦交流越來越多。

為了解決羅馬人與其他城邦人法律關係,逐漸出現了一些相關的新條文,這就是「萬民法」的誕生。

古羅馬的「萬民法」就是世界上第一部,調解「國」與「國」之間處事原則的法律,被法律界視為現代國際法的源頭。

而在古羅馬「萬民法」中,將「先占」原則作為所有權」取得方法的判定依據,範圍涵蓋野獸、寶石及未開發土地。

羅馬法學家認為:如果人類果真能夠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占」必將成為他們的實踐之一。

「先占」是一個手續程序,通過這個手續程序,原始世界的「無人物件」在世界歷史中即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

英國法制史大儒梅因認為:羅馬人的「先占」原則,以及法學家把這一原則發展而成的規則,是所有現代「國際法」有關「戰利品」和在新發現國家中取得主權等主題的起源。

「先占」原則被視為最古老的財產取得方式之一。

到了大航海時代,縱橫大洋的歐洲列強之間,對於海洋上的島嶼等無主的土地,就有了一個共同遵守的原則,那就是「先占先得」。

比如,大航海時代歐洲人「發現」美洲的過程,就是將印第安人的土地變成自己「合法土地」的過程。

雖然他們是強盜做派,但卻偏偏有自己的一套「合法性」準則。

在宣布占領新土地時,其言行舉止頗為鄭重,有繁多的儀式,摻雜了騎士做派與天主教宗教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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