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章 上海合約(2/2)
當宗離站在演講台上的時候,原本還議論紛紛的人群便安靜了下來,擁擠的人群和安靜的場面形成鮮明的對比。
宗離先是做了下自我介紹,便開始宣讀這份合約:
「《中日上海和平條約》
第一條:中日兩國在合約交換之日起平息兵戈,恢復和平。
第二條:廢除兩國之前簽訂的一切不平等條約。
第三條:日本應賠付中華八億美元,用於軍費和對遇難的軍民撫血,對損壞的房屋進行重建。
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兩億美元,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一億美元,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華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第四條:台灣、澎湖列島、琉球群島回歸中華,日本承認中華對上述島嶼的主權,日後不得干涉和反悔。
1、合約互換後,兩國必須在十天內交割上述地域。交割完成後算起,琉球列島上的日本民眾應在兩個月內撤出,兩個月後中華方面可以對還未撤出的日本人進行驅趕。同時沒收日本民眾的非法所得。
2、在合約正式互換的一個月內,兩國必須派遣各自的官員,重新劃定疆界。
第五條:同時日本代朝鮮答應租借濟州島給中華,租期五十年,租金十萬美元,一次性付清。
第六條:開放神戶、東京為中華的通商口岸。
1、從合約互換的次年算起,五年內中華商品不用支付關稅,五年後關稅只需要交付一半。
2、華人在上述的兩個港口享受各種優待,並且有用外交豁免權。日本方面不能隨意逮捕傷害在日華人,華人犯罪也需交由中華自己審判。
3、不得為難在日為中華軍方服務的華人和日本民眾。
第七條:中華方面擁有對在華日本人,包括台灣、琉球、澎湖等地區日本人的審判權。根據中華法律來判決,審判和定罪由日方來監督。對於無發構成犯罪的日本人,中華方面應以無罪釋放,允許其回國。
第八條:在合約互換之日算起三天內,日本方面必須對中華方面做出公開道歉。道歉分為廣播和書面形式,兩種方式要同時進行。此事日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
第九條:自本約奉中華最高領袖陳紹及日本帝國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1928年7月15號在上海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外交部部長宗離署名蓋印。
日本外務省長官前首相田中義一署名蓋印。」
當然當中還有不少的秘密協議,只是沒有寫到裡面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