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戰爭與和平法權(1/2)
最美好和崇高的事情總不外是征戰和狩獵。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祖述堯舜,憲章文武。
監於先王成憲,其永無愆。—《尚書.說命》
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國語·晉語九》
永垂憲則,貽範後昆。—《舊唐書》
英國人很理解憲章,他們本就有《大憲章》和國會。
中國人至少也很理解憲章這兩個字,原因如上。
地球早期文明共同的特點是祭祀和神權。祭司溝通神與人,而神又是國家和權力的來源,有些時候,祭司甚至是國家的實際統治者。
祭祀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禮儀制度,構成了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根本規則。這個共同體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公共而生死攸關的規則,任何人都必須認同、遵守、奉行這套規則或禮儀制。
那時候,祭祀的禮儀就是國家的憲法,代表著國家共同的世界觀。
千年帝國天邑商發明了文字,發明了青銅器,將中國從蠻荒拖進文明,成為所有人只能高山仰止的地上神國。小邦周卻以一隅偏僻把商滅了,原因有很多,周禮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項。
周公旦做了兩件大事,一是通過封禪這個重大憲法性儀式建立合法性,二是對商的軍事再征服。《大誥》、《康誥》、《酒誥》等一系列文書就是當時封建制度下的憲章。
祀與戎有密切聯繫,世界由戰爭主宰。憲章始終為的是塑造統一世界觀,加深軍事動員。
這裡有一個權力的合法性問題。古往今來戰爭只是一種暴力,暴力不是政治的唯一本性。對於人民來說,戰爭的暴力或統治的權力,要具有合法性,要得到人民的認可、接受和主動的服從。
聯邦是純粹的地上世俗國家,所有的權力來自於人民,而不是神。
為了最廣泛地動員人民,使其參與戰爭,就必須在權力設置上對人民讓步。
聯邦太平洋憲章尊重私有產權和法律,帶有一些人文進步要素。
太平洋憲章摒除所有神權神聖的外衣,超脫宗教,超脫信仰。赤裸裸地為了權力、土地、財富和人間正義等國家理由而戰,為了共同福祉、公共利益而戰。
為保衛憲章,經下議院和元老院通過,明確設置聯邦常備軍和相應的公民權力。
在下議院震天的掌聲和元老院部分議員憂心忡忡的目光中,守序離開了貝勒米宮的聯邦大議會廳。
胡果·格勞秀斯在1645年死了,留下《戰爭與和平法權》。
格勞秀斯把國際法從神學桎梏中解放出來,根據自然法來闡明戰爭的動機、方式和結局等關係。對於實際戰爭中的各種複雜情形,他提出了許多合乎自然法的人道主義的看法,使之形成了獨立的法律理念,從而對世界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關係問題的處理發生了重大的影響。
《戰爭與和平法權》是三十年戰爭在意識形態上的總結,也是各國其後戰爭指導的方法論。
格勞秀斯關於戰爭法權、和平法權的論述,充分展示了這個時代的精神,即不同於宗教神權的現代國家的構建機制的法權。
這個法權的關鍵不是古典的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也不是阿奎那的神學大全,或者但丁的教會帝國論,而是嶄新的基於自然法的戰爭法權與和平法權。
三十年戰爭的理論核心由雨果.格勞秀斯構建。他是威斯特伐利亞合約和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的法理之父。
是的,歐洲和平了。
大戰結束,西班牙與荷蘭結束八十年戰爭。
現在是1649年5月25日,在金.菲爾比遠航3年後,他們從英國回來了。帶回3艘嶄新的40門炮戰艦,帶回威斯特伐利亞合約簽署的消息,帶回800名來自歐洲各國的移民,多數人來自英國和德國。
「菲爾比元老,我記得格勞秀斯有兩本書。」
「是的,執政官。一本是你手上拿的《戰爭與和平法權》,另一本是《海洋自由論》。」
「菲爾比元老,《海洋自由論》的內容是什麼?」
「格勞秀斯抨擊了葡萄牙對東印度洋群島航線和貿易的壟斷,他認為海洋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領的;應向所有國家和所有國家的人民開放,供他們自由使用。」
「是啊,我的參議員先生。」守序哈哈大笑,「公海自由航行和自由貿易。」
菲爾比:「是的,閣下。荷蘭追求海洋自由,很顯然是因為葡萄牙壟斷了印度洋航線。」
「參議員,荷蘭與西班牙停戰,他們現在能最大限度集中殖民地的資源。一隻強大的艦隊,正向巴達維亞集結,荷蘭人只有四個可能的目標。」
菲爾比:「我猜猜看。果阿、科倫坡和澳門,剩下一個以前會是馬尼拉,現在我想不到。」
守序沒有直接回答,「菲爾比先生,你在外三年,回來最大的感受是什麼?」
「首都城市變化太快,面積擴張了一倍。城市周圍充斥著種植園和勞作的人。」
「沒錯,我們發展的速度令人驚訝,也令人恐懼。」
「閣下的意思,荷蘭人第四個目標是我們的首都。他們總有一天會把目標對準我們,不過我覺得不會是現在。」
「說下去,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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