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0章 華夏的利益(2/2)
其四,雙方互不賠償,自和約簽訂之日起,結束戰爭狀態;
其五,如果雙方願意,可以簽訂新的通商條約……
李自成還在信中告訴南居益,這些都是硬性條款,不可更改,如果維尼瑞爾不肯簽約,華夏將無限制擴大戰爭,將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方的勢力連根拔除,甚至會入侵荷蘭本土與荷蘭在美洲的貿易據點,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都由荷蘭的東印度公司承擔。
他還告訴南居益,必要的時候,將荷蘭海軍正在與英格蘭對峙、無力東顧和西海艦隊正在逐次拔除荷蘭東印度公司貿易據點的訊息,透露給維尼瑞爾……
李自成相信,維尼瑞爾會做出正確的選擇。
荷蘭東印度公司不是普通的海上貿易公司,而是有國家參股的貿易公司,具有國家的某些職能,比如壟斷貿易、殖民掠奪、與別國簽訂條約等,只要維尼瑞爾代表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條約上簽字,就會具備國家效力。
當然,如果南居益現在與維尼瑞爾簽訂條約,只是一份停戰條約,標誌著華夏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之間結束敵對狀態,如果華夏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之間繼續合作和進行貿易,還需要簽訂一份貿易條約,取代原先的《華夏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友好通商條約》。
以華夏現在的實力,完全可以將東印度公司連根拔起,全面驅逐出南海,但這樣一來,必定開罪荷蘭政府,給雙方未來的合作製造障礙。
任何決定,都是為了本國的利益。
以華夏現在的實力,不宜將荷蘭人趕出東方,徹底扼殺荷蘭人在東方的貿易,按照正常的發展趨勢,將來還有一次華夏與荷蘭人的戰爭,才能攫取更大的利益,況且華夏新增的土地太多,根本無力開發,還不如讓荷蘭人將爪哇島開發為屬地,將來為華夏做嫁衣。
還有一點,荷蘭並不是歐羅巴洲最強大的國家,荷蘭國土和人口不足,註定只是曇花一現,華夏的真正對手,並不是荷蘭。
按照後世的發展規律,英格蘭與法蘭西,才是華夏的勁敵,必要的時候,華夏還要與荷蘭合作,甚至是結盟。
抑制英格蘭與法蘭西,才是華夏最大的利益。
這也是李自成沒有連根拔除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維尼瑞爾被俘的情形下,主動與他和談的原因。
信息的最後,李自成告訴南居益,趁著南海艦隊掌控巴達維亞的機會,將島上的漢人遷往蘇木都刺島的舊港,或者前往柔佛省的三保府、淡馬府。
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