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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章 被賣SHEN而不自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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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女權QQ群主訴……訴那個誰來著?」

「名譽侵權案?不至於吧,這年頭一個網上的QQ群主還能起訴別人名譽侵權?既然案子裡提到了『QQ群主』這個身份,那起訴的事由肯定是跟她在履行群主職責時的行為有關吧?」

馮見雄僅僅一段開場白,就成功抓住了場內近兩百記者的眼球。

包括權此芳在內,大多數記者都是像上面那樣,主動展開了思索。

當然,也有些自命老練、見多識廣的名記,內心不屑地想道:

「說不定只是兩派網上對罵的噴子,影響鬧大了之後就把對方人肉出來、然後線下起訴名譽侵權吧?這種破事兒還敢說『引起了對網際網路免費經濟模式底層邏輯的深思?』這馮見雄也太厚顏無恥了吧?」

幸好,無論哪一方都沒有太多的腦補時間。

馮見雄僅僅吊了她們十幾秒鐘胃口,就主動解開了答案。

「這個案子大致上是這樣的:有一個名叫『中華女權』的組織,在QQ上組織了幾十個群,都是滿員的高級群那種。所以,至今為止其成員總量有數萬人之多。至於總的群主身份,我就不暴露了,以滬江的A女士為代稱好了。

A女士組織的這些群組,其公開的主要宗旨,就是聯絡同好、讓有女性獨立、女性自強思想的網民有一個互相交流、並且在資源上互通有無的渠道……」

馮見雄說到這兒,稍微停頓兩秒讓大家消化,也是為了讓後面的包袱更有戲劇性。

女記者們面面相覷,覺得至今為止沒什麼新奇的。

這種女性互助、提供心理鼓勵的群組,看起來很正能量嘛。

「然而,大家也知道,做女權的麼,總是容易被另一些反女權的人攻擊。我並沒有以偏概全的意思,事實上我也知道,在網上賣力反女權的,主要是男性中一些沒錢又丑的屌絲,他們覺得女權的存在,哄抬了婚戀交友市場上女性的普遍地位,增加了他們找女人的難度——

當然,我並不是說所有的反女權者都是這樣。我本人對這個問題也不持任何立場、也不討論本案中的女權宣揚者本身態度是否正確。如果你們覺得不合適,可以把這段話剪掉。」

「到這裡為止,相信大家都覺得這肯定是一樁網絡上常見的兩派人互噴辱罵的小糾紛。可後面的案情出現了轉機。

某個反對A女士的反女權組織人士——我們也隱去他的真名,用B男士來指代——在一次對A女士線下活動的跟蹤、人肉後,發現了A女士利用Q群資源變現的一條灰色產業鏈。

那就是,A女士通過在『中華女權』等Q群中散播極端女權思想、聚攏受過情傷或者因為別的原因而認為『中國男人沒個好東西』的女性們的關注與人氣,然後趁機經營一項中介業務。嗯,大致上就相當於曰本人的『無料案內所』了——

A女士組織聯絡了大量在滬的外籍男士,主要是白人和黑人,然後向他們收取中介費。然後自己在各Q群里對女性群友發布消息,表示『對於想體驗異國艷遇的女生,我可以提供介紹交友的機會』。然後,雙方就大範圍展開了交友。

B男士在截獲了這種『無料案內所』中介生意的真相後,居然在網上大肆宣揚,並辱罵A女士及其組織是『新時代的網際網路老-鴇』、把華夏女生送到了洋人的大雕下凌辱。

A女士多次正告B男士及其宣傳組織,澄清、申明了己方的商業性質後,B男士依然不依不饒,在網上大範圍散布不實言論。說A女士為代表的組織者,要為洋人把滬江夜店女生群體稱呼為『Easy-Girl』負責!

為此,A女士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對B男士提起了名譽侵權反訴——」

馮見雄說到這兒,聲音戛然而止。

他知道,記者們需要時間讓腦子轉過彎來。

「我靠!這……這是什麼邏輯?那個女的確實組織賣YIN了啊。那個男的雖然屌絲,但指責她的話都是事實,這怎麼能叫『名譽侵權』呢?」

因為今天是網際網路論壇,所以來的記者很多都不是法治版的。對這種事情不懂行也很正常。

哪怕是權此芳之類少數比較懂法的女記者,無非也就是這麼想:「就算要告,這個案子也只能跟『隱私權』相關吧?是B男士人肉了A女士的線下身份、並跟蹤調查了她的線下行為啊。但事情都是『真人真事』,怎麼能叫『侵犯名譽權』呢?」

懂法的人都知道,捏造不實言論侵犯他人名聲,那才叫「侵犯名譽權」。

如果只是把一些不光彩的事情披露出來、但只要事情本身是「真人真事」,那就絕對跟名譽權不沾邊,最多侵犯「隱私權」。

好比有狗仔把冠希哥與阿嬌、柏芝的床照UP到網上,那就是妥妥的「侵犯隱私權」。畢竟圖不是人家PS的,而是真槍實彈啪的。

「馮先生,您剛才描述的案由……是不是錯了?您確信是『名譽權』案件?」

本著剛才那些思考,權此芳便代表那一小撮懂法記者,問出了這個問題。

「不,你沒有聽錯,就是名譽權。」馮見雄的回答,卻一如既往地斬釘截鐵,

「這個案子的關鍵,其實你們都沒GET到——B男士對A女士的攻擊,是說她當了『網際網路L鴇』,組織了非法的網絡賣YIN活動。

可A女士多次申明過,她並未給被上的女性群友任何經濟上的好處。甚至,這些自發交往,比我們的鄰國曰本常見的『****』都有所不同,因為那些女性也沒有直接從外籍男方那裡普遍收受錢物或者請客消費。或許雙方開啪時的開房費是外籍男方支付的,可這並不能構成錢-色交易,因為酒店的住宿登記人就是男方。女方也沒有在房間過夜,只是暫時的『訪客』。

所以,綜合上述全部法律證據要件,我們可以得出,B男士用了污穢的語言,侮辱了A女士的行為定性——這從頭到尾跟組織賣YIN沒有一毛錢關係。女方是自願不拿錢白睡的,怎麼能叫賣呢?

A女士自己雖然收了錢,但她既然沒有轉交給性-愛中的女方,那就不能定性為女票資,只能定性為『中介費』。

而且,A女士也陳述過,她為雙方提供中介服務,是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的,所以這種中介費只是『勞動所得』。正如婚介網站『世紀佳緣』也會收取中介費啊,那上面也有雙方明知就是互相打一炮的人,可網站不是依然要收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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