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雄哥套路深(1/2)
馮見雄指著剛剛列印出來的一堆材料,指點諸位妹子說:
「你們看,這個『l乾媽』的辣醬商標,是90年代中後期就開始用的,但是最初兩三年並不是註冊商標——當時黔貴省的l乾媽公司多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過註冊申請,但被商標局以『l乾媽只是普通的人身稱謂,不具有顯著性』為由駁回了。
後來還是上世紀末,因為品牌做大、仿冒漸漸開始出現,商標局才通過了註冊申請。但同樣是因為『不具有顯著性』,為了怕商標申請人濫用,當時只給注了第30大類,也就是『飲料類經濟作物、米麵穀類製品、麵點、冷飲、調味品、香料……』。
而這個鄧長春的『隆盛食品』申請的『海鮮乾媽』、『老姨媽』……等等商標,是用於賣醃漬類食品的,並不是單純的『調味品』,所以在《尼斯商標分類表》裡面屬於第29大類。同時,這個商標申請下來的時候,是在『l乾媽』馳名之前,所以屬於合法使用。換句話說,哪怕現在黔貴省那個『l乾媽』已經這麼有名了,鄧長春擺明了是蹭別人的熱度,但只要對方還沒被正式認定為『全國馳名』,鄧長春就可以繼續合法地蹭下去。因為只要一個商標不是『全國馳名』,就不能被享受『跨類保護』或者說『全類別保護』。」
史妮可懵懵懂懂,周天音也不好意思發問。
倒是馮義姬本來就沒學過法律,也不以不懂丟人,當下就問道:「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人家自己弄的商標,還能因為『不顯著』就不給註冊?註冊了之後還只能用在某一類產品上?這叫什麼事兒嘛!國家法律也太不保護良善了!」
馮見雄也不嘲笑姐姐,依然非常有耐心地、設身處地地為妹子們解釋:「事情不是你想的這麼簡單。首先,之所以國家對於有『不顯著』嫌疑的商標進行註冊限制,就是怕不正當競爭。
比如假設今天有一個賣酒的,如果他惡意註冊一個叫『酒精牌』的白酒商標,那豈不是將來別的白酒都不能強調自己的酒精屬性了?或者說容易誤導別的消費者,認為『酒精』的含量是這個牌子的酒特別高?又比如一個賣酒的如果用地名註冊一個商標,豈不是以後別的企業萬一產地和他的牌子重合,就連自己的產地都不能宣傳了?
當然,經過特許的特例也是有的,比如茅台是個地名,也是一個『地理標誌』商標,但國營的『茅台廠』可以被特許使用『茅台』的商標。又比如滬江捲菸廠生產了『中華煙』,按說現在任何一家公司再想在別的類型上注『中華』這種商標,都是絕對不可能成功的。但『中華煙』在《商標法》立法之前好多年就在賣了,所以約定俗成給特事特辦了。
具體到這個案子裡,『l乾媽』本來就是一個人身稱謂,很多地方的人還有認乾媽的陋習,辣醬這種東西在很多省份也都有家庭自製的習俗,所以這個字眼理論上還是有容易被混淆的可能性的,當初國家商標局限制其註冊使用範圍,原則上也不算錯。」
三個妹子都沒學過《商標法》,花了十幾分鐘才消化了馮見雄這段說辭。
然後妹子們提出了下一個疑問:「那你說那個『註冊了商標也只許在某一大類產品上使用』時怎麼回事呢?聽剛才的案例,連『調味品』上註冊過的商標,在『醃漬食品』上都不受保護,這也太扯了吧?」
「這個其實也很正常的啊,因為商標這種東西的註冊,和著作權、專利權的申請相比,難度顯得太低了。
要申報一個著作權,至少要花費無數的精力去寫一本書、一首歌或者一個軟體。要申請一個專利,更是要投入不少研發實力。而申請一個商標,理論上只要一拍腦袋想兩個字,然後給國家商標局交600塊錢規費就行了,這個成本太低。
所以如果不作限制的話,理論上一個人花個幾百萬,就能把上萬個溢美之詞都給壟斷了。照此類推,上不封頂,要是有人惡意砸錢,很快所有優美漢字組合都被用光了。
因此各國的《商標法》領域才會引用一個叫《尼斯商標分類表》的東西,把商標所適用的產品(包括實體貨物和虛擬服務類產品)分成45個大類。所以,即使今天有一家公司註冊了『l乾媽』這個商標賣調味品,也不影響另一個公司也註冊『l乾媽』賣衣服,後天還能有一家公司也註冊『l乾媽』賣汽車或者軟體——如果這個牌子的汽車和軟體賣得出去的話。」
妹子們似懂非懂,但仍然覺得剛才的例子不太對:「汽車、衣服跟辣醬差得很遠,哪怕都叫『l乾媽』,也確實不可能讓人誤會『此l乾媽就是彼l乾媽』,但是辣椒醬和醃漬食品差距很近啊,明明是差不多的東西……」
馮見雄哂然一笑,聳聳肩:「這就沒辦法了——是不是同類,是不是相近,不是讓你們用生活常識去判斷的,法律是要講條文的,是否是同一大類,唯一的標準就是《尼斯商品分類表》說了算。
《尼斯商品分類表》上前者是第30類,後者是第29類,而目前黔貴省那個『l乾媽』還沒馳名,綜合考慮上述幾點,那就是不算侵權——鄧長春這個法律空子,鑽得合情合理——當然,前提是他沒遇見我。」
聽完這番解釋,馮義姬和周天音算是徹底搞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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