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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哥的名聲不值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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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見雄終於徹底明白,陳德炳和柳洋為什麼會在第一階段徹底放棄抵抗了。

馬和紗在馮見雄的解說下,也明白了這背後的險惡邏輯。

對於一個企業間的無形資產侵權案,或者是個人的名譽侵權案來說,搞清楚侵權事實,其實官司只能說是打了一半。

還有一半更重要的,就是侵權獲利和被侵權損失的界定。

無論是版權、工業設計、專利、品牌、商譽……正因為這些東西是無形的,很難估價,所以當它們被侵犯的時候,究竟該賠多少錢,往往難以用個統一的標準衡量。

而且,這裡面可以被侵犯的權利,實際上可以分到很細,就拿馮見雄眼下告的這個官司為例,人家「優品鋪子」其實從頭到尾都沒有侵犯「三隻松鼠」的商標,也沒有想刻意混淆品牌。只是拿了有馬和紗出鏡的一些指名道姓擦邊宣傳「松鼠果業」的《舌尖上的華夏》劇照、片段來歪曲宣傳。

但這毫無疑問也是侵權的。

拿後世加多寶和廣藥這種著名官司對比一下就知道,加多寶一開始要用「王XX」這個商標,會被告。改用加多寶的名字後,哪怕宣傳「國內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依然會再被告一次,因為當初的包裝設計上也是有工業產權的,有些特定風格和設計不能混淆——總之在商譽宣傳領域,能被告的點很細很碎,無法一句話概括。

廢話少說。

那麼,界定侵權不當得利和被侵權的損失,要怎麼算呢?

一般是這樣的:被侵權一方,如果沒有這次侵權,其銷量會有多高,如今差額是多少,乘以純利潤率,大致核一個損失額。

侵權一方,則按照如果不侵權,他只能賣多少,侵權後賣了多少,多賣的部分乘以利潤率(這裡只是大致概述一個原理,大家別當法律看,我們要嚴謹。相關細節去查案例判決書吧)

在專利侵權案中,這兩個數字是最清楚的,因為不侵權的話一個都不許生產不許賣。所以侵權者賣了多少,統統都算不當得利。

但品牌就複雜了——不假冒別人的牌子,只要產品本本分分做好,一樣是可以賣出去的。原告如果要說「他換了雜牌一個都賣不掉」,這顯然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這時候,就要證明自己的商譽值錢,或者在名譽權案件中,要證明當事人公民的個人名聲值錢。

可惜,馮見雄和馬和紗這幾天剛好身陷醜聞。

而且,這樁醜聞距離柳洋的「優品鋪子」侵權相關行為的時間點,只有一個多月。

所以被告方律師就拿出了這個殺手鐧:咱確實擅自拿了你們做宣傳,但得利只有最初的一個多月,不存在持久性的影響啊。

因為才侵了一個多月之後,你們自己都臭了啊!再打你們的醜聞招牌,還能有多少得利?

而普通人的名譽侵權案,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判賠多少呢?

其實幾萬塊錢已經很給面子了,畢竟非名人的臉,不值錢啊。

陳德炳說20萬,給松鼠果業10萬,給馬和紗10萬,已經是一種尊重了。

在國內,這種廉價是司法的常態。與之相類似的還有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失費」問題,審判實踐中幾乎沒見過誰被賠超過5000塊的精神損失。

最極端的例子,是02~03年的時候,國內有一起著名的破天荒「天價」精神損失費賠償案,還因為賠償數額巨大上了央視的《今日說法》了(當時還是薩貝寧主持的節目)。

案子本身是個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被醫生誤診為陰J癌,白白挨了一刀剁屌,結果最後一直上訴到省高院,破格給他賠了6萬塊,號稱華夏最高精神損失費。(當然傷殘和醫療費用的賠償是額外算的,這6萬塊只是純精神損失費。)

被白剁屌導致的尊嚴損失,也只值6萬塊,可見普通人的臉有多不值錢。

……

陳德炳是鄂中大狀,他的辯術當然還是頗上檯面的。

上面這番赤裸裸的觀點,被他包裝一番之後,自然顯得非常李菊福。

他旁徵博引言之鑿鑿,無非是兩個意思:

馬和紗這個被作為宣傳素材的當事人,已經被網民認為是為了博出位而人盡可夫的傢伙,所以拿她繼續宣傳已經沒什麼商業價值了,優品鋪子也沒有從這裡面得到多少後續利益。

《舌尖上的華夏》這部片子的公信力,也會很快遭到摧毀性的質疑。因為它的投資人是個靠錢製造機會玩弄女性的人渣,這種人渣肯定也會往片子裡加塞很多植入式軟廣。因此在不久的將來,人們因為這部紀錄片而認識到的品牌,都不會再有多少正面宣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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