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雄哥面前你還嫩呢(1/2)
連口茶的功夫都沒留,馮見雄那不緊不慢的聲音就又響起了:「下面,我來質證第二部分——也就是貴公司所謂的『證明在先善意使用的GG證據』——請問被告人,貴公司拿得出這些年針對涉案商標的GG宣傳費用憑據麼?」
趙宇成看向鄧長春、李義風,威嚴地幫腔:「請被告正面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有照片,有相關的第三方報導,也有GG費發票……」李義風連忙搶著回答。
馮見雄毫不猶豫的追問:「前兩項不用看——我沒看到第三項,沒有GG費發票。」
「怎麼沒有?這不都是?」李義風一副「你丫睜眼說瞎話?」的表情,拿著幾張複印件揮舞著。
馮見雄毫不留情地揭穿:「這些我看過了,是會務費的發票,不是GG費!」
李義風微微呆滯,隨後表情居然輕鬆起來:「馮先生,看來你也有不懂行的地方,會務費的發票,在財務上來說,就屬於GG費的一種,都是為了經營性宣傳。哪怕到稅務局抵扣成本的時候,展銷會會務費也都算在GG費內的。」
對於這種說法,馮見雄笑了。然後轉向趙宇成說道:
「請尊敬的審判長注意:被告方在這個問題上偷換了概念。確實,在財務審計層面上,參加展銷會的會務開支,往往也可以被認定為『GG營銷費』這個大類的支出。因為參加展會的目的和效果,確實是宣傳了企業、擴大了知名度。在稅法層面,這些成本也可以納入GG費抵扣。
但是,這個《GG法》和層面的GG費概念,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所述的『為宣傳善意使用品牌而投入的GG費』,顯然不是同一個範疇。對方展示的這些展銷會參會記錄,雖然有部分在背景展示中體現了涉案商標的圖形,但並不能證明被告參會的主要目的或者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宣傳涉案商標。
在展銷會上,潛在客戶更多面臨的是直接面對面的商務洽談、延攬交易。或者拿去參展商的宣傳資料,比如銷售人員名片,留待後續有需求時聯繫——這種宣傳模式,與其說是在宣傳品牌,不如說是在宣傳公司,或者單純的拉生意。
為了證明我方觀點,我們還應當注意到:在被告提供的證據中,只有現場的展台布置照片上,顯示了有印刷涉案商標。但並沒有任何被告公司銷售人員的名片、展會宣傳冊上體現相關商標。因此,我方認為,這可以推定被告並沒有宣傳涉案商標的意圖。
要想證明對方『多年來的善意宣傳』,我認為至少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首先,是參加展銷會以外的,其他類型的GG費支出發票。比如宣傳涉案商標品牌的電視、報刊雜誌、網絡GG,以及其他形式不帶企業、銷售人員聯繫方式宣傳,僅僅為涉案商標提供宣傳的一切證據。」
馮見雄說得很慢,很耐心。
畢竟這段話他完全是靠耍嘴皮子分析,動搖審判長心中對被告提供的營銷費發票、展銷會照片等證據的效力、定性。要他提供確鑿的反證,他也是拿不出來的。
趙宇成聽了,也覺得頗有幾分道理。不過這種分析推論的蓋然性問題,法官也不好貿然乾綱獨斷,留下把柄。所以權衡片刻,趙宇成就果斷地宣布暫時休庭,合議庭討論。
回到會議室,趙宇成開門見山地對另外兩名陪審人員(助理審判員職稱)發問:「小陳,小徐,你們怎麼看?原告方代理人陳述的意見,是否應當採信?」
合議庭討論,是主審法官在拿不準事實判斷或者法律適用的時候,規避風險的重要措施。為的就是形成集體意見,將來萬一認定錯了,個人責任也少一些。
在合議庭討論的時候,每個人都是一人一票,加上合議庭成員人數都是奇數,所以也不存在審判長可以乾綱獨斷的問題。
以本案為例,只要三人合議庭的兩個助理審判員都持其中一方意見,哪怕審判長職稱級別更高,也沒法翻盤。不過哪怕有不同意見,書記員也要如實記在合議庭記錄上,將來萬一翻案,也能知道誰當初是堅持己見的。
當然,實際審判當中,如果有些偏遠地區的法院,法官來源又比較腌臢,比如遇上為了安排大老粗退伍軍官就業問題,而往法院裡塞人。這種退伍軍官職稱級別又比較高、作風比較一言堂,還不懂法。那麼合議庭的時候往往作為審判長就先表態,下面的人聽了領導意見,多半也就複議了。
幸好,東南沿海各省還是投資環境比較清明的,退伍軍官強塞來當法官這種事情,比較稀罕。
趙宇成也是正兒八經考試考出來的法官,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因此每次他當審判長的時候,都是讓陪審人員先發言。
於是小陳率先開口:「我覺得原告代理人的意見還是有點道理的:一般公司參加展銷會,都是為了實打實賣出去貨、聯繫上新的客戶渠道。遇到的每個人基本上都要留聯繫方式、當面推銷。
只有電視媒體上的GG,很少留銷售聯繫方式,純粹是為了宣傳品牌。如果被告方一點除了展銷會之外,其他形式的涉案品牌GG投入證據也找不出來,應該可以推定他們至少沒有刻意宣傳過品牌本身。」
趙宇成並沒有馬上表態,而是看向了另一邊。小徐業務水平更差、資歷經驗更淺,當下緊張地複議:「我……我也支持陳審的意見。那樣的話,就算被告有宣傳涉案品牌,最多也是不經意附帶著宣傳到的,證明力應該不足吧……」
「行,小劉,把意見都記錄下來——我也附議,跟他們的一樣,你修飾一下措辭。」
「好的趙審。」書記員妹子連忙答應。然後給趙宇成修飾了一份用詞不同、但意見大同小異的觀點上去。
這種事情書記員也做慣了,很多時候領導不願意多話,但合議庭記錄上又不能顯得領導總是在照本宣科附議別人,那就加幾句無傷大雅的補充意見上去。
……
15分鐘後,重新開庭。
趙宇成清了清嗓子:「經過合議庭討論,決定採納原告方代理人就剛才這個問題的意見——請被告方面提供追加證據,當然,因為是質證後要求的補充證據,本庭可以給你申請延期審理權利,以搜集補充證據。」
一般情況下,舉證期限屆滿之後,是不允許再提交新證據的,法院也不會為了給一方搜集證據的時間而允許延期審理。在質證過程中,一方的證據被推翻了,那就直接承受不利結果就是了。
但是審判長如果認為現有情況事實不清,覺得有必要再搜集的,也可以依職權主動給延期。這個案子裡,馮見雄剛才的反駁只是動搖了被告方『品牌宣傳GG支出』的證明力,使之存疑,而不是鐵證如山地徹底推翻。所以趙宇成為了持重起見,還是允許李義風和鄧長春再延期一次。到時候如果還是搜集不到,那就判他們輸,也好心服口服,降低上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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