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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污染妹子的節操值(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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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紅艷艷的省科技廳公章背書。

「才三四個工作日就倉促拿出來的報告,果然只來得及搜索專利資料庫。連公開的現有技術和行業技術標準都沒來得及查。」

馮見雄得意地點點頭,嘉許道:「妮可,這事兒你辦的不錯——換我一個男人去催,說不定還催不下來。」

史妮可剛吃了半個抹茶慕斯,聽了馮見雄的話,心裡卻是「咯噔」一下:「你是說,你申請的這兩項實用新型,其實不該被通過的?不該具備新穎性?」

妹子的反應,在馮見雄的意料之中。

「別緊張。」馮見雄示意對方稍安勿躁,然後好整以暇地解釋,

「事情做到這一步,後續的細節我也不瞞著你了。這裡面的法律原理,也有必要交給你,以後你才好幫我複製這個套路。

其實,我申請實用新型的這兩項技術,是剛剛在業界半公開、甚至列入了個別推薦性的行業技術標準,屬於『現有技術』,按照法理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但是我利用了『實用新型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和全面檢索』的法律漏洞,把它申請了下來。

也正是因為如此,這項技術才在專利檢索庫里根本查不到創新點完全重合的同類——因為即使有個別真心做學問、只懂技術不懂法律的建築學專家、注意到這項技術,也會發現這是『現有技術』,想當然地會覺得『這東西根本申請不下來』。

只有我這種既有點技術常識,也精通法律,並且還精通《專利審查指南》的人,才會鑽這個空子。」

實際上的操作,遠比馮見雄說的要更複雜得多。

因為如果一項「現有技術」現有得太久了,行內大多數人都知道這是公開技術了,那馮見雄後續的碰瓷也是沒法進行的。

真要實施這一系列操作,還得確保所挑的「現有技術」具備以下兩個特徵:

首先,這個「現有」不能太久,這裡頭還有個時效性。

換言之,一個05年下半年才剛剛曝光的技術,到05年年底被人惡意註冊,這是有可能瞞天過海的。但如果對一個04年就曝光的技術這麼幹,十有八九隻能是失敗——因為圈內人都已經知道了。

其次,這個「現有」的技術,還要有被人廣泛應用的可能性。

如果是個很冷僻的東西,甚至是毫無商業價值的現有技術,那就沒人來用、來「侵權」了——比如馮見雄此前找劉教授給人刷職稱數據用的那些造假專利,就屬於一輩子沒人會實施的坑貨。所以那種東西只能一個幾千塊地跑量,不能用於碰瓷。

要碰瓷,怎麼也得到一條車來車往的路上找生意吧?去無人區碰瓷,碰誰呢?

這兩點邏輯,那也是做了多年陰險大律師兼專利代理人、兩方面經驗都很充分的,才能體悟得到。

眼下史妮可就是個複製式的執行層,不需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此馮見雄就沒有多廢話掃盲。

何況,說了妹子也不一定聽得懂,說不定反而讓她更加畏首畏尾怕犯法。

就剛才馮見雄已經說出來這些話,史妮可都花了好幾分鐘消化。

然後妹子惴惴不安地問:「那你下一步呢?拿到了查新報告、而且這幾項技術其實是現有技術、有推薦性行業標準給你安利。那麼應該馬上會有房地產承包商『不小心誤用』了這項技術吧?然後你就打官司告上門?起訴他們侵犯了你的專利權、問他們收授權費?

可是對方也不傻啊,如果他們是從行業技術規範上看來的設計,他們肯定知道這是現有技術的吧?根據《專利法》,他們可以在訴訟期間提交《專利無效申請》,把你這兩項本來就是瞞天過海的實用新型廢掉的呀!那你前面的錢不是白投了?」

史妮可提到的《專利無效申請》,是《專利法》規定的一項救濟措施。遇到專利權官司的時候,如果被告侵權的一方,認為原告的技術當初就不該被授予專利權(比如在原告申請前,該技術已經向社會公開過了),那麼就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申請,並且寫明所依據的證據。

國家知產局收到申請之後,會對申請方的證據進行一一審查,還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進行全面審查——也就是哪怕申請者沒提到的證據,如果知產局的審查員自己檢索第三方資料查到了,可以用於證明「該項技術不該被授予專利權」,那也可以主動廢掉這項專利。

而司法實踐中,因為大多數「實用新型」本來就根子不穩,好多在打官司時都被廢了。

馮見雄這兩個專利,就屬於明顯經不起推敲的。

打官司時,對方真肯砸本錢弄《無效申請》,一查一個準。

這就是史妮可擔心的來源。

可是,史妮可說完之後,並沒有從馮見雄臉上看出任何波瀾和不安。

「你覺得,我會犯這種低級錯誤麼?」馮見雄智珠在握地微笑著。

「你講的,是法理。我賭的,是實踐慣例,是成本,是效率。

如果我有辦法做到:每打一個官司,索取的賠款金額,都比對方的訴訟費加律師費加找專代事務所查新、無效申請乃至一切費用加起來的總和,還要更低——你覺得對方會繼續費錢費力和我死扛到底,還是選擇稍微給點錢就和解呢?」

史妮可的眼睛,一下子漲大了不少,眼神也變得頗有光彩:「你……你具體想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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