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五二章 鄉愿 (上)(1/2)
海瑞不會知道,自己提出的這六個差別保護的原則,會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的一門學科,名曰『海瑞定理』。並被沈默原先時代中的,一位黃皮白瓤的歷史學家,用來證明傳統中國『以熟讀詩書的文人治理農民』,法律的解釋和執行都以儒家倫理為圭臬,缺乏數目字的管理傳統,因此中國沒有走上資本主義的道路云云。
此後,這成了法學界有關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一個定論;一些經濟學家以及其他學科的學者,也都一再引用這段話,作為中國社會不注意保護私人產權,以道德治國的證據。
那個從歷史中總結而來的結論本身,自然不會錯,但用『海瑞定理』來證明,卻是錯誤的,因為抽象不能脫離其語境,更不能忘記了作者的限定。而那位黃教授以及諸多引黃者,都無視了海瑞同時寫下的另外兩段至關重要的文字,正犯了斷章取義的錯誤。
被黃教授省略的第一段是:『以往官府,多說是詞訟作四六分問,方息得訟。謂給原告以六分理,亦必給被告以四分。給被告以六分罪,亦必給原告以四分。使二人曲直不甚相遠,可免憤激再訟。然此雖止訟於一時,實動爭訟於後。因為理曲健訟之人得一半直,纏得被誣人得一半罪,彼心快於是矣。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訟繁興矣。可畏訟而含糊解之乎?君子之於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四六之說,鄉愿之道,興訟啟爭,不可行也。』
意思是,對所有案件,無論事大事小,都必須以是非曲直為基礎依法處理,堅決反對『和稀泥』與『和事老』。因為海瑞天才的意識到,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會真有效率,始終如一地依法公正裁決,會減少所謂的刁民告刁狀,也就是機會型訴訟,從而減少社會訴訟,這就是『海瑞定理一』。
被黃教授無視的第二段,曰:『兩造具備,五聽三訊,獄情亦非難明也。然民偽曰滋,厚貌深情,其變千狀,昭明者十之六七,兩可難決亦十而二三也。二三之難不能兩舍,將若之何?』
意思是,在『兩造具備』,即雙方均出庭陳詞辯論;並進行了『五聽三訓』,也就是符合規定的審案程序後,有六七成的案子可以查清,依法判決。但由於當事人不會誠實交代,一些深藏表象之下的隱情無法發現,會有兩到三成的案件,雙方的證據和論證難分高下,無法判決何方勝訴。在沒有可能一一細查的情況下,該如何去判呢?這就用到了那六個『差別保護』原則。
如果忽略這第二段話的限定,海瑞的差別保護,才是黃教授所描述的那樣,但這段話明明存在,海瑞說得很明白,所謂『差別保護』,只是在堅持定理一的情況下,在處理那些『兩可難決』的案件才會用到,某些人卻偏要斷章取義,真不知居心何在?
現在再去看那六個差別保護原則,就會理解海瑞的司法精神了……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在經濟資產的兩可案件中,儘量保護經濟弱勢一方,也就是窮人和小民的利益。
而從維護社會秩序出發,海瑞承認鄉宦小民有貴賤之別,在『爭言貌』,就是關係到聲譽、威信的判決中,應該保護為上者,以維護尊卑有序的封建秩序,是為『存體』。當然若鄉宦擅作威福,打縛小民,又不可以存體論了。
這種在經濟資產上保護弱勢的原則,和在社會文化上保護優勢的原則,就是『海瑞定理二。
海瑞不會知道,自己從實踐中總結出的一套司法艹作理論,會被後人歸納為定理,還二了。但這不影響他對這套理論的嫻熟應用——事實上,海瑞此次南下蘇松,就指望著這個『二』來破局呢!
所謂『皇權不下縣』,靠鄉紳治理村鎮,這是中國沿襲千年的統治策略,因此對於農民來說,自己這個父母官,其實還隔了一層,可以使他們直接聽令的,還是那些鄉紳隱宦。
而蘇松這裡的鄉宦勢力又尤其強,他們利用強大的政治特權,為自己對廣大鄉下的統治,加上一層厚厚的保護衣,任何對他們不利的政令,都會遭到他們瘋狂的反擊。在地方為政多年,海瑞太清楚他們的套路了……先發動刁民作亂,阻礙破壞政令的執行,然後利用政治資源,從上級對行政官施壓。當然像海瑞這個檔次的,就得靠兩京的御史了,說什麼『新法引發民亂』、『小民苦不堪言、民生凋敝、紛紛逃亡』云云,迫使朝廷暫緩執行新法,然後不了了之。
這套路用了上千年,但依然好用,因為京城的皇帝和大臣們,最擔心的就是百姓搔亂,只要相信亂象一生,再好的政策也不敢執行。鄉紳們便抓住這一弱點,大用特用,屢試不爽。對於『進士多入毛』的蘇松一帶,用起這種法子來,自然更是威力無窮,絕非等閒可比,一旦鬧將起來,他們肯定是要拼命的,到時就算是內閣,也不可能死保他這個馬前卒。
海瑞深知,如果貿然公開提出『清丈田畝』,肯定第二天,自己的巡撫衙門,就會被那些被煽動起來的百姓給圍了,而且八成沒人解救,非得逼得自己都沒臉再呆下去不可。一番斟酌之後,他決定先不宣布『清丈田畝』的命令,而是利用司法迂迴,處處站住一個『理』字,不給鄉紳們發飆的機會。
因為清理舊案是新官上任的必備作業,而對於巡撫來說,除了坐衙接告之外,還要巡視各府,接受訴訟,誰也說不得什麼的。而他的破局之策,就蘊含在這天經地義的審案之中——我身為斷案官,自然要判決公正。我判決公正,不袒護任何有身份的人,自然會使被『官紳勾結』傷透心的小民百姓,恢復對官府的信心,重新將自己遭遇的不公,向官府提起告訴。我公正裁判,那些被鄉宦巧取豪奪的小民田產,自然可被重新判回小民手中。這時候官府再出面,丈量相關的土地,重新登記造冊。
行為還是那個行為,但兜了個圈子,便有個『是在執行判決結果』的名義,所以在百姓眼中,其主使者就成了與自己同樣身份的老百姓,而不是官府。從而使鄉紳無法再像從前那樣,煽動百姓站在官府的對立面……主動投獻以求避稅的『刁民』畢竟是少數,大部分老百姓還是深受鄉紳奪田之苦的。
但由于田產糾紛的歷史姓、特殊姓和複雜姓。總是有兩到三成的案件,因為年代久遠、存檔無存,或是口頭契約,或是文字契約的口頭修改等原因,使原被告雙方都提不出,令人信服的優勢證據,來證明原先的產權界定,因此變成了『兩可』案件。
對於審判官來說,兩可就意味著,在無法進一步取得證據的情況下,雙方權益值得同等保護,無論把爭議財產配置給誰都不為錯。這時候,絕大多數官員,因為情面、利益、或者考慮到『鄉宦小民有貴賤之別』,而把判決向強勢一方傾斜。但海瑞反對這樣做,因為社會的強勢一方,往往會利用各種資源,來侵占弱勢一方的利益,而弱勢一方很難侵占強勢一方的經濟利益,所以在此類案件中,應該儘量向弱勢一方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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