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章 這種案子只能自證清白(1/2)
林子耽掛了麥克的電話,立即走出辦公室,叫上了財務李主管,帶上了公司的支票本,就急匆匆地出門了。
直到上了計程車,李主管才知道他們這是要去警局救張景。
「怎麼可能啊?老闆絕對不會做這種事的!」李主管聽林子耽講完,一臉驚訝地道。
「我們都相信他不是那種人,可是我們必須要儘快找到證據證明他是無罪的才行。」林子耽若有所思地道。
「呃。。。這倒也是,可您不找個律師,帶上我能有用麼?」李主管疑惑地道。
「律師已經在路上了,你去是付錢用的,他上個季度的分紅不是還沒領麼?」林子耽解釋道。
「呃,是的,不過我想他們不會收公司支票的吧?」李主管撓了撓頭提醒道。
「你帶著ID和公章,到時候需要銀行本票,你就去就近的銀行去購買銀行本票,這些待會兒你辦起來總比我熟悉吧?」林子耽看著李主管理所當然地道。
「那是,那是。。」李主管連忙道。
路上接到了麥克的電話,說是正好有個律師朋友在長島休假,把人拉著就往布朗克斯某局跑了,讓他不要著急。林子耽連忙說了謝謝,沒想到關鍵時刻麥克竟然會這麼給力。
幾個人趕到警局的時候,已經9點多了,警局那邊安排10點鐘的時候允許律師一個人和嫌疑人,也就是張景見面,林子耽等人都不得入內。
「這個是大衛律師,對這一類型的案件非常熟悉。」麥克把律師介紹給林子耽,林子耽連忙伸手和大衛律師握了握手。
接下來大衛律師跟幾個人普及了一下QJ案的一些基本知識,讓林子耽心裡先有個譜。
他說,「美利堅人審理強姦案,一貫的原則是疑罪從有,寧枉勿縱,疑點利益歸於受害者,QJ案以受害者的意志為準,受害者控告QJ那肯定是強姦了,
嫌犯要想證明自己無罪必須充分舉證,證明受害者是自願的,要是嫌犯無法舉證,就以受害者的說法為準!即使嫌犯是被冤枉的,那也只能把牢底坐穿!」
「這是什麼道理?」林子耽忍不住驚訝道。
「因為美利堅的法律鼓勵受害者在被QJ的時候可以儘量不要反抗,甚至可以主動遞上套子來降低對自己的傷害,因為QJ案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女性,
處於弱勢,容易被侵害,被打擊恐嚇報復,舉證困難,而且受害者因為被驚嚇,很多細節可能不記得,因為羞恥很多細節可能不願意說,讓受害者舉證那是對她進行二次傷害!
所以為了強弱平衡,舉證的義務就落到了嫌犯這裡!這是為了減少X侵害所專門制定的法律保護措施!
他們審理QJ案不是一次不能定罪就會判決無罪,而是一次不能定罪繼續第二次審判,直到嫌犯花錢讓受害者願意撤訴或者嫌犯自己認罪。
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嫌犯無罪為止,不然只能無限制的審判下去!之前的甘迺迪QJ案,以及科比QJ案,卡恩QJ案都是如此,甚至連麥可.傑克遜的LT案都是這樣,
一次不行就第二次,第三次,直到把嫌犯折磨到願意認罪,或者願意花錢妥協為止!」
聽大衛律師說完,林子耽立即陷入了難得的恐慌,他不知道韓國的那個小喬妹到底什麼情況,但是說張景QJ她完全不可能,誰會對自己已經提出分手的女朋友再去實施QJ呢,張景又不傻!
「那如果他根本就不在場呢?我聽張景說,他把人送到宿舍就回去了,直到NYPD把他帶到警局裡,他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林子耽憂心地解釋道。
「如果是這樣,那他就有可能被人陷害了或者誣告了,他當時有喝酒麼?有記憶混亂的情況麼?」大衛律師接著問道。
「完全沒有,我昨晚和他們一起吃的晚飯,為了開車他連一滴酒都沒沾。」林子耽肯定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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