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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巨頭內訌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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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米法這樣的單一制公司權力架構中,CEO作為經營層首腦,實際上控制著公司的核心權力,英國一直反對《金融時報》指數前一百強公司的CEO兼任或升任同一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即董事長,而米國則對此不以為然。

米國的公司法設計者認為,權力的分配是公司的內政,不便過多干預,儘管存在諸多「小異」,英米公司法實際上是「大同」的,他們都崇尚董事會中心主義,都慫恿公司經營管理層「搶奪」本該股東及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而經營管理層與董事會人事連鎖,更加鞏固了公司CEO的地位。

在這理念下,有些公司甚至出現了「三駕馬車」的權力中心模式,即分管公司權力監督、協調及執行的董事長、公司總裁及CEO,三足鼎立的權力互動結構在運作中往往形成了這樣的結果:董事長的作用受到了削弱,總裁被架空,CEO的權力則更加膨脹。

迪斯尼就是這樣的一個實例,身為CEO的麥可·艾斯納實際掌控迪斯尼世界長達二十多年,公司總裁及公司董事長長期籠罩在他的權力陰影下,內部的權力糾紛差點斷送了迪斯尼的前途,由此迪斯尼也得到了一個世界上最糟糕的公司治理的「雅號」。

按照美國紐約證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規則,所有上市公司都應當設立外部董事,其數量應當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董事會下的提名委員會則應當全部或半數以上由外部董事構成,總部位於加利弗尼亞伯班克的迪斯尼,依據米國德拉瓦公司法在德拉瓦州註冊設立,並在紐約證交所上市,迪斯尼公司有提名委員會,絕大多數成員為外部董事,委員會主席則為執行董事。

依照法律制度的設計,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就是對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命作出獨立的意見,並就擬用人員的資格作合理性的判斷,以及對現任公司高級職員定期進行稱職與否的評估。

早在九五年,迪斯尼公司陷入多事之秋,收購不久的ABC電視成了最大的坑,而公司總裁卻在一場飛機失事中意外死亡,一些興旺的部門經理則揚言要分裂出去單幹,麥可急需尋覓一個強人來填補公司總裁的空缺,使其能成為艾斯納得力的事業搭檔,麥可目光投向他小時候的玩伴和鄰居麥可·奧維茲,當下奧維茲是好萊塢圈內炙手可熱的人物,是創新經紀公司的老闆,曾成功的將哥倫比亞賣給索尼,其麾下收羅了一大批好萊塢頂級明星,麥可與他秘密接觸後不久就對外宣布迪斯尼雇用奧維茲擔任迪斯尼公司總裁的消息。

麥可牛氣的地方是先對外公布,再向公司提名委員會提出,這是違反公司法的,不過在麥可的強勢下,公司提名委員會是通過了,可見麥可是如何的隻手遮天。

不過天才經紀人奧維茲並沒有如麥可所期盼一樣能轉變角色融入到管理團隊中來,奧維茲根本就缺乏駕馭迪斯尼這樣巨人公司的能力和經驗,更缺乏迪斯尼世界所需要的創意和協調能力,很快,上任後的奧維茲並不能扭轉公司局面,公司情況更加惡化,他任人唯親、濫用權力、獨來獨往、與其他董事交惡、占用公司財產等一系列劣跡,讓艾斯納火冒三丈,剛過十五個月,麥可就炒掉了奧維茲的魷魚。

同樣,在解僱奧維茲一事上,麥可犯了法律程序性錯誤,他本該把解僱意向交由提名委員會來討論,然後由提名委員會主席呈交至董事會表決通過,解僱一個公司高管事關重大,更何況對象是公司總裁,公司三個權力中心之一,可惜,身為CEO的麥可在自己覺得必要時,就逕自宣布了解聘奧維茲的決定,也是先對外宣布,再知會一聲董事局。

如果奧維茨乖乖走人就算了,但是麥可給他支付了一億四千萬美金的離職補會,史無前例的一億四千萬呀!按理,決定一個公司重要人員的薪酬本該是公司薪酬委員會的職責,在他們初步作出委員會決議後,應將決議提交至董事會表決通過,這才完成了法律及公司章程所明確的程序,遺憾的是,這一法定程序被麥可一人給濃縮掉了,麥可作出了決定也就是公司作出了決定,花的卻是公司的錢。

就這樣,一份可能包含諸多不合理因素的薪酬合同在沒有得到專業委員會及董事會的風險評估下誕生了,董事們敢怒不敢言,股東們則譁然,一億四千萬,史無前例的一億四千萬,這可是股東的錢,麥可花股東的錢毫不手軟。

現在艾格和喬伊以此事為由,煽動股東們的怒火,說服不少股東加入他們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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