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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一章 律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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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風起,草木黃,雁南歸,從門下省歸來的唐國公李淵,回到私第後,和夫人竇氏交談起來,說著說著,透露一個小道消息:

「陛下面上看不出來,但真是高興,以至於一腳就把門檻給踢壞了,然後一瘸一拐的離開,全場肅靜,與會人員大概憋著笑。」

竇氏聽了,腦海里浮現出天子一瘸一拐走路的場面,還真想笑,卻不忘問:「三郎沒笑吧?」

「大家都裝作沒聽見、沒看見,誰敢笑?」李淵喝完一杯茶,長舒一口氣,感嘆著:「吵了差不多半年,好歹是通過了,這一下,怕不是有許多人已經喜極而泣、奔走呼號。」

竇氏方才聽李淵說,政事堂會議通過了平章、杞王宇文理所提議案,立法保證商賈的正當權益,取消各項律法中對商賈的歧視性內容,讓工、商業者獲得與平民相等的地位。

與此同時,加強對工、商的管理,一部名為《欽定大周商律》(簡稱商律)的律法即將頒布實施。

這部《商律》,就是近半年來各方激烈辯論、妥協所得產物,其中包括杞王組織人員擬定的《公司條例》、《商人條例》。

可以說,《商律》為周國工商業接下來的發展奠定了律令基礎,而朝廷大興工商業的決心,也由《商律》體現出來。

李淵作為四平章之一,府里有上一版《商律》的修改稿,竇氏讓人拿來,一邊翻看,一邊和李淵確定其中內容。

兩年前竇氏大病一場,差點就撒手人寰,從那過後,身體不如從前,多虧慢慢調理保住元氣,不至於成日裡病懨懨、一副苟延殘喘的模樣。

她打理唐國公府名下產業多年,又和皇后及一眾外命婦走得近,緊跟「時代潮流」,所以讓李家在這二十多年的工商業發展浪潮中收益匪淺。

也正是因為自家有產業,所以李淵是杞王提案的支持者,經過半年的努力,不斷的辯論、妥協,才讓幾經修改的《商律》最終定型。

竇氏對這套律法頗為熟悉,其中的《公司條例》,將各種公司按章分類,規定了公司的組織機構,確定了一些定義和概念。

首先是公司的定義,明確規定「凡湊齊資本共營、以營利為目的之貿易者均為公司」。

其次,確定「法人」的概念。

所謂法人,公司律確定「凡公司均為法人」,以律令的形式,確定公司、商社的法人地位。

第三,定義責任制:公司責任制,以債務為前提,分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

《公司條例》規定,無限責任公司如遇虧損,若變賣公司資產依舊無法抵債,債務人可向該公司合資人、股東追債,並將其名下財產抵債。

也就是說,合資人、股東有責任用自己所有的財產來償還公司欠下的債務,此即為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如遇虧損,若變賣公司資產依舊無法抵債,債務人可向合資人、股東追債,但合資人、股東只需將自己所持公司股份、合資錢財用來抵債。

如果份額用完,依舊無法償還債務,合資人、股東無需將其個人名下財產拿來抵債,此即有限責任。

此外,又對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成立、公司股份、公司債(記名不記名)等進行了規定。

《商人條例》,對商人的涵義、商業經營範圍、商號、商業帳簿等作了規定。

規定凡經營商務、貿易、買賣、販運貨物者,均為商人。

又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之男子方可營商業,而女子可以於法定場所內經營商業。

還規定了商人類型(貿易商、生產商等)、商業學徒、代理商、商業中間人、經理權和代辦權等一系列內容。

除此之外,還有《期貨管理條例》、《股票管理條例》、《銀行管理條例》、《海商管理條例》等等。

林林種種匯在一起,就是《欽定大周商律》。

這是前所未有的一部《商律》,從此,重農抑商的政策不復存在,重農促商、兩條腿走路,將會是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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