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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一十九章 地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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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工商業繳納的稅,所占朝廷財政收入份額,已經到了不可忽視的地步,而對外貿易的商品之中,工商業的產品所占比例也越來越大。

另外,民間工商業吸納的勞動力,初步統計,已達到一百一十萬戶左右。

這其中,大多有兩到三個人務工,靠著務工而不是種地賺錢維持一家人的生活。

一百一十萬戶,將近天下戶數的八分之一,若考慮到為工商業提供原料的農業人口,數量還要大幅增加。

朝廷不可能讓這些人之中的大部分人失業,因為這些人一旦失業,就意味著大量流民出現,同時也意味著大量稅收流失。

同時,朝廷不可能把操作各種蒸汽機械、先進機械的技術人員當做普通匠人管理,不可能設什麼「機戶」,把這些人當做官奴役使。

所以,朝廷要想辦法促進工商業發展,讓工商業的規模快速擴大,以便吸納隨著人口快速增長而產生的閒散勞動力,因此必須給予工商業者該有的地位。

如果不改變商賈宛若賤民一般的地位,不給予他們的財產、產業以基本安全,誰會安心擴大產業規模,而不是拿錢去買地、「轉行」做地主?

如果不消除技術人員被編為匠戶的風險,那麼許多人在攢夠錢後必然轉行,免得世代淪為匠戶,屆時,蒸汽機械、火輪船、火車、電報怎麼辦?

即便朝廷可以強行把這些人編為匠戶,但是各類先進技術知識的複雜程度,已經無法靠父子相傳延續下去,再用老辦法來管理新事物,必然會把事情搞砸。

宇文理舉例:朝廷派兵禦敵,都知道要先把糧餉發足才能保證士氣,為了鼓舞士氣,還得有功必賞。

那麼,朝廷若是繼續把商賈當做賤民,把技術人員當做匠戶,讓商賈和技術人員總有一種朝不保夕的感覺,對方如何能夠安心?

所以,宇文理提議,在繼續重農的前提下,首先廢除商賈的賤籍,至少從律法層面上廢除歧視商賈的內容,讓商賈獲得和平民一致的地位,並且廢除各種形式的匠籍制度。

其次,在已有的《工商業管理條例》、《商會、行會管理條例》、《商社、公司管理條例》等律法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商律》,為大興工商業(主要是實業)掃清障礙。

當然,對於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朝廷依舊是要嚴厲打擊的。

這樣做的目的,是以律法形式確認工商業活動的合法性,確認商人的合法地位,官府對於工商業的管理有了依據,而不是基於「抑商」隨意打擊商賈及其產業。

為此,宇文理組織人員,根據各方意見,初步擬定了《公司條例(草稿)》、《商人條例(草稿)》,上呈天子,作為推動工商業立法的實踐。

這兩份條例(草稿),分別對商社/公司的營業行為、商人的經營經營行為進行規範,也為正式的《商律》出現奠定基礎。

天子御覽,命中書省進行修改,是為《公司條例(草案)》、《商人條例(草案)》,現在,由中書省提交門下省審核。

因為要扭轉重農抑商的傳統觀念,事關重大,所以門下省諫議院對這兩個草案的審核過程,為政事堂會議的一部分。

宇文理作為提案人,要接受反對方的提問,政事堂會議最後要進行投票表決,決定這兩個草案的命運。

與會人員,之前就拿到了兩份草案的資料,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研究,現在若有疑問,當場就可以提出來,正、反雙方就此辯論,辯論結束,投票表決。

延續了千年的重農抑商、重本抑末,把商業看成「奸偽之業」,把商人看成末等之民的政治傳統,是否會因此獲得初步扭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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