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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朝鮮變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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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下設郡,這樣簡化了以前複雜的建制。

不久23府又重組為13道直,但郡作為地方行政單位仍完整地保留下來。

至此為止,地方官府所行使的司法權和軍事權被剝奪了,地方官府對當地民眾的權限也被劇弱了,從而反映地方行政觀念更加近代化。

其次,司法權與行政權分離。

頒布了裁判所傳成法,—切司法問題都由該機構管轄。

地方裁判所包括特別設在開放港口的裁判所屬於初級裁判所,受理上訴案件的為高級裁判所或巡迴裁判所。

對警察權也進行了類似的分級改革。

漢城警務廳負責京都的公共治安,而在地方,各道觀察使屬下的警務官負責地方治安;後者獨立於郡守行政管轄之外。

對財政管理也進行了—元化的改革。

按照華粹黨於1877年設計的改革模式,一切財務如會計、出納、租稅、國債、貨幣、銀行和其它業務,都在新成立的度支部的權限範圍內。

度支部下設9個管稅司,監督全國220個稅收署,實施稅法,處理地方歲入事務。

貨幣制也進行了改革。

新貨幣章程規定國家實行了金本位制,鎳幣、銅幣、青銅幣、黃銅幣為輔助貨幣;舊貨幣暫時仍可使用,逐漸換成新貨幣。

伴隨貨幣改革,規定租稅不得以實物而要用現金支付。

同時還對至此為止標準不一的度量衡進行了修訂和統一。

社會改革也是1878年實施的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就法律而言,已完全廢除社會身份制。

兩班與平民之間的階級差別不復存在,致使各級官職可能不按社會出身而向一切有才能的人開放。

公私奴婢法被廢止,人口買賣也被禁止,驛丁、廣大、白丁,以及其它受歧視的人都免除了傳統的卑賤身份。這些都是具有重大意義的社會改革,預示著兩班體制下的身份制度的瓦解。

此外,還頒命革除社會陋習的法規。

廢止了對嫌疑犯的嚴刑拷打以及對罪犯家屬實行株連的緣坐法。

禁止早婚,規定男為20歲,女為16歲為最低婚齡要求。

准許寡婦再嫁,而不論其屬於哪個社會階層。

正式批准政府官員乃至那些曾任最高職位的官員,只要不再擔任現職都可以從事商業活動。

修改了養子續統法,庶子有權繼承父業。修改了節約法令,簡化了用以區別官品高低和顯示兩班與平民差別的著裝法,鼓勵穿更實用的衣服。

總的來看,上述法令規定的改革內容,在不少方面是朝鮮社會發展進步所必需的,其中許多是開化政府的綱領和農民戰爭《全州和約》所體現的、朝鮮人民為之流血奮鬥的內容。

這些改革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進步政策的體現。

華國在朝鮮推行的政策,甚至比在本土推行的政策幅度更大,步子邁的更大,因為人少。

日本貸幣在朝鮮半島疏通,主些服務於日本的戰地需要,方便日軍在朝鮮國內徵用糧食和人夫。

隨著中日戰爭的擴大,軍用物資與人力的徵用急增,對朝鮮貨幣的需求量增加了,從而出現匯率對日本不利的趨勢。

到了1878年的過年。

萌總裁在朝鮮和日本,已經待了整整大半年了,整個朝鮮的大遷徙,全部完成,剩下的一小撮,不到萬人的朝鮮人和日本散兵,則屬于堅決圍剿的範圍。

朝鮮問題,其實已經基本得到解決。

伊藤博文又親自到漢城來找萌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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