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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 禁酒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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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副標題:可大可小的話,那袁大師一定選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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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奧-袁先生,我們是邁爾堡警察局,你被逮捕了!」

「WTF?!」

「你們這些條子在搞什麼?!」

「對啊對啊,你們憑什麼抓尼奧?!」

我們的袁大師還沒開口說話,他身邊的人就炸鍋了。

約翰-麥考爾先生立馬開口問道:「先生們,這是怎麼一回事情?我是袁先生的律師,我的當事人犯了什麼罪?」

「先生們,這不是很顯而易見的嗎?」只聽領頭的警長冷冷地道,「袁先生首先觸犯了禁酒令……」

一聽到禁酒令這幾個單詞,在場所有人頓時就啞然了。

眾所周知,1920年1月份開始美國憲法第18號修正案禁酒法案(又稱「伏爾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根據這項法律規定,凡是製造、售賣乃至於運輸酒精含量超過0.5%以上的飲料皆屬違法。

禁酒令是非常嚴格的,只有自己在家裡喝酒不算犯法,但與朋友共飲或舉行酒宴就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美元及監禁半年。

而袁燕倏他們可是當著上萬人公然飲酒啊,喝的還是酒精含量超過40%的烈性酒,如果這不算是違犯禁酒令,那什麼樣的行為算是違令?

我們的袁大師也是百密一疏,壓根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原因就是他一直呆在紐約上層人士的圈子裡面,NYPD和禁酒專員們會去找像是路易斯-貝克和約翰-麥考爾這樣紳士的麻煩嗎?

而他的那家百歲山公司出產的神仙水鑽了一個法律空子,算是一種藥物。再加上唐人街那根本就是法外之地,只要給條子們塞足了錢也就沒啥人管了。

所以,他在制定「袁氏規則」的時候,哪裡會想到有這一齣戲碼。

只聽那位警長繼續說道:「袁先生還涉嫌故意傷害。他必須跟我們回去接受調查。」

一旁的FDR沉吟了一下,低聲對袁燕倏道:「袁先生,我看你是必須跟他們走一趟的了。不過請你放心,我估計問題不大。應該是共和黨的某些人想給他們支持禁酒的選民們一個交代罷了。」

富蘭克林-羅斯福不愧是美利堅頂尖的政治精英,一眼就看穿了這件事情的真相。

其實這幫警察就是查爾斯-埃文斯-休斯先生找來的。比起輕佻的哈丁總統和「俄亥俄幫」,這位美國著名律師對於政治的態度要嚴肅的多得多。

他的父親就是一位美南浸信會牧師。浸信會(Baptists),又稱浸禮宗,是十七世紀從英國清教徒獨立派中分離出來的一個主要宗派,因其施洗方式為全身浸入水中而得名。

1845年,美國的浸信會分裂成美南浸信會和美北浸禮會。而其中的美南浸信會(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SBC)一直到二十一世紀仍然是是美國最大的一個基督教新教教派。

這個教派相當保守,2004年因為不滿世界浸信宗聯盟容忍同性戀和設立女性牧師,美南浸信會正式脫離世界浸信宗聯盟。不過因吹斯聽的是,行事作風一點都不保守的比爾-柯林頓卻是美南浸信會的註冊信徒。

要知道休斯先生在紐約州州長任上的一大功績就是取締了賽馬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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