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章 膽肥的合約(1/2)
這是一份利益分成合同,順帶著一些保證合約和賠償合約,劉志明看到這個時候現在是受到了不小的驚嚇,不光是張良這個敢跟芒果台分紅的想法,更是敢這麼冒風險的承擔風險,到底該說張良膽子大,還是說他對自己的節目有著充分的自信呢?
這一份合約其實也並沒有那麼麻煩,如今的張良在綜藝方面也不算是小雛雞了,以前那些啥事他自然也不會去做,在要給芒果台做《我是歌手》之前,他就將《我是歌手》的一系列批文和專利都申請登記好了,省得再鬧出當初西杭衛視的事情。
而這一份合約就是關於張良授權《我是歌手》給芒果台,然後關於合作的一些條文合約。
關於授權合作什麼的自然是千篇一律,最主要的還是利益分成和違約賠償方面的條文。
一般來說,一個電視台引進一個綜藝節目,都是支付一定的授權費用就好了,這個節目引進之後怎麼做,做成什麼樣子都是電視台的事情,賺了還是賠了自然也是電視台的事情,差距也就是這個授權費的多少而已,像《我是歌手》在那個世界的授權費,就有數千萬之多!
而張良提出來的合作方式卻是分成!
分成的好處的是不用多說的,利益分攤的同時,風險也同樣的分攤了!
其實張良根本犯不著冒這樣的風險,畢竟他也不需要這麼去折騰,他現在怎麼也算是順風速運的老闆,這資產每天都在增長,他現在就算是在家悠哉的躺著,每天都在賺錢,完全沒必要毛這麼大的風險給芒果台弄什麼綜藝節目,弄得不好自己不單是沒錢賺還要賠一大筆錢。
畢竟,《我是歌手》的賽制雖然好像沒有那麼複雜,拍攝起來好像也並沒有那麼困難,但是這一檔綜藝節目的製作費用可完全不便宜啊!這要是真的沒有達到收視率,那張良需要賠償的金額絕對是不會小到哪去,甚至於還要過億!
而芒果台這邊其實也可以不用製作這個節目,畢竟現在的芒果台可謂是各種各樣的節目排的滿滿的,之所以這麼想要跟張良合作,不過是劉志明想要做出點成績而已,想要來個節目吸引眼球,讓芒果台在綜藝界更上一層樓罷了。
所以在這種時候,採用這樣的分成方式或許是對於雙方來說都是相當合理的存在,也更加容易接受一些。
以分成的方式合作,芒果台自然是提供人力物力等等資金來運作《我是歌手》,而張良作為哦《我是歌手》的授權方,自然是努力配合將《我是歌手》創辦好,更是為了讓《我是歌手》儘可能達到張良預期的效果,張良更是直接擔任了總導演的職責!
以2%的收視率為起點,如果收視率達到2%張良就將獲得《我是歌手》利潤的一成收益;每提升0.5%的收視率,張良就可以多獲得一成的利益分成;而如果收視率沒有達到2%,張良也將根據收視率的縮水情況賠償芒果台用於《我是歌手》的各方面支出,按照百分比來賠償。
簡單的說就是,假如收視率達到了3%,張良就能獲得3成的利益分成;反之收視率如果只有1%,那麼張良就要賠償芒果台一半的製作費用!
這絕對是一個非常膽肥的合約!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