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章 經濟與黨爭(十四)沈閣老之失態(1/2)
不日之後,正在督辦南京皇宮翻修整葺,以迎接封禪之後將來南京拜謁孝陵的皇帝御駕的沈閣老,終於收到了一封來自新鄭的私函。
剛接到信的沈一貫還有些納悶,心說這信怎麼會是從新鄭寄來的呢?
新鄭來的信,又是給自己的,那毫無疑問只能是出自高家。可是,這次的事高務實就算會受些影響,卻也不可能真的就被罷黜放還了吧?西征都還在打著呢,皇上不可能放棄高務實才對,否則那樣巨大的財政支出,換個人秉政真的不怕兜不住嗎?既然如此,那這信為何是從新鄭來的?
想歸想,但當沈閣老屏退左右,拆開信看起來之後,臉色就急轉直下,很快變得一片鐵青起來。
壞了,東窗事發了!沈閣老倒抽一口涼氣,此事如果被高務實捅出來,那自己可就真的萬劫不復了!
派刺客刺殺政敵父母,以期政敵因為不得不回鄉受制而出缺,這種手段之卑劣、行徑之可恥,無論士林也好,官場也罷,肯定是萬萬不能容忍的。如果這樣的事都能被容忍,那就意味著官場的鬥爭已經毫無底線,劣化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儒家可是極其注重「親親」的,孔子甚至認可「親親相隱」。這裡的「親親」,簡單的說就是「愛自己的親人」。
《論語·子路》中說,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這裡意思是:葉公告訴孔子說:「我的家鄉有個正直的人,他的父親偷了人家的羊,他告發了父親。」孔子說:「我家鄉的正直的人和你講的正直人不一樣: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直』就在其中了。」
這裡孔子認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就是具有了「直」的品格,與後來人們常說的「大義滅親」似乎正好違背。但是孔子這種觀點,後來演變為儒家的親親相隱,即直系親屬違法,適當包庇隱瞞可以不追究。
這由此給後世帶來三個問題:孔子為什麼贊成父子互隱?父子互隱是不是會造成社會不公正?父子互隱和大義滅親到底誰更符合現代精神?
孔子為什麼贊成父子互隱呢?儒學認為:父子親情,血濃於水。子為父隱,是不忍其父受刑,是人的率真的天性;而指證父親反而是違背了源於天性的血親之道。對此,朱熹的批註是:「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直,而直在其中」。
儒家的立足點,是「仁」。親親之愛是一切愛的起源,人倫秩序是一切社會的基礎。一個社會,只有充滿仁愛、講求人倫,才能真正的促使人們樂於為善、恥於為惡,才能形成一個自律、內省的人文氛圍,從而實現真正的長治久安。
愛護、保護親人,是人倫的基本要求。所以親親之愛,乃是基於天道,而「親親相隱」則正是對人類親情的愛護和寬容。從這個角度來講,「親親相隱」是順應天道的,固能「直在其中」。故孔子稱讚「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直。直就是順理,順道而行。
其實不光是孔子,在親情與法的權衡中,連孟子也採取了變通的做法。《孟子盡心上》有一個著名的「竊負而逃」案例。
他的學生桃應問孟子:舜當天子,任命皋陶當大法官,假設舜的父親瞽瞍殺人,皋陶應該怎麼辦呢?孟子答道:當然是把瞽瞍抓起來。桃應問:難道舜不會制止嗎?孟子答道:舜怎麼能制止呢?舜授命於皋陶,讓他執法。桃應問:那麼,舜如何自處?孟子說:在舜看來,放棄天下如扔破草鞋一樣,他可以偷偷背著父親瞽瞍逃跑,沿海濱而住,終身高高興興地享受天倫之樂而忘卻了掌握天下的權力。
你看,孟子這裡的假設是選擇「竊負而逃」,顯然冒著父子都被通緝的危險,而去維護父子感情。也就是說在孟子眼裡,法律如果有悖於基本人倫,那就先要維護人倫,這是和孔子父子互隱的思想一脈相承的。
《呂氏春秋》里進一步發揮了論語中偷羊的故事,「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
這裡大意是楚國有個「直道立身的人,他的父親偷了羊,他向官府告發了這事。官府抓住了他的父親,將要處死。他又請求代父受刑。將要行刑的時候,他告訴官吏說:『父親偷羊我告發,不是很誠實嗎?父親受罰我代刑,不是很孝順嗎?又誠實又孝順的人都要殺掉,那麼國家將還有不受刑罰的人嗎?」楚王聽說了這番話,就不殺他了。孔子聞知這件事說:『這個人的所謂誠實太怪了,利用一個父親卻兩次為自己撈取名聲。』這樣的「直躬」誠實不如沒有。」
但是,父子互隱是不是會造成不公正?歷代學者為此爭論不休,懸而未決。例如李澤厚在評析這一段時就認為,「孔子認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就是具有了『直』的品格。看來,他把正直的道德納入『孝』與『慈』的範疇之中了,一切都要服從『禮』的規定。這在今天當然應予揚棄。」
還有很多人甚至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孔子的「父子互隱」屬於典型的「徇情枉法」,甚至有些學者還將其歸為造成社會不公、腐敗滋生的思想源頭。而葉公所說的,才是「直道」,是維護社會公義而無論親疏遠近。
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其實遠不是如此:儒家認為愛有差等,首先愛父母,其次愛兄弟,再次愛朋友,然後泛愛眾,由此才有「親親相隱」思想。
然而,愛有差等,絕非儒家所「發明」,而是人類的愛的普遍規律。更愛與自己更為親近的人,這正是人類的本性。即便是在嘴上極度強調平等之愛的基督教國家,現實生活中,人們愛親人也必然勝於愛陌生人。
西方人同樣非常重視家庭倫理,黑格爾就強調家庭倫理的神聖性,將其放在神的規律、而非人的規律層面加以討論。蘇格拉底、孟德斯鳩都曾反對「親親相證」。在澳洲就曾有案例,父親販毒,女兒知情但拒不交待,警方以包庇罪起訴女兒,法院最終判女兒無罪。法官的理由很簡單:法律不能傷害人倫和親情,否則,其對社會的危害將大於刑事犯罪。
法制的基礎建基於人性,法理不外人情,如果法制有違人性,那就是法治就是不健全,既不能保障人的權利,也不能保障社會公正。
就事論事,上面那位偷羊的父親不過是偷一隻羊而已,雖然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但做兒子或者父親的還可以用其它的方式還彌補過失,可以批評其錯誤行為並勸告奉還失主,可以找到失主花錢買下,這樣做不是為了包庇犯罪,只是讓父親的失誤有所挽回。
父子相隱,正是想運用親情結合道德的理性啟發人本身的良知,從而改正錯誤。若一味講執法如山,導致親情倫常冷漠,必然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性。
余英時先生在《從價值系統看中國文化的現代意義》中提到,歐美法律規定親屬之間不能夠相互為證。這並不是怕他們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間的親情受到摧殘。因為父子之間倫常親情崩潰,法制再嚴明也沒有意義。若果法制有違天然人性倫理,就不能保障人的權利,也就不能保障社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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