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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章 金杯共汝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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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爛羊頭的軟骨頭!

三位元老心中大恨!

沒有辦法,文彥博咬了咬牙齒,第一個拜道:「老臣恭維皇帝陛下至孝至德,實是天下之福!」

他早已上了趙煦的船,容不得他再跳船了。

再說了……

以現在的朝局,官家真想要恢復熙寧變法,誰都攔不住。

張方平和馮京對視一眼。

也先後拜道:「臣等恭維皇帝陛下至孝至德,實是天下之福,百姓萬民之福!」

他們心裏面都清楚,今天晚上,小官家帶他們這裡,已是給他們臉。

就如,當年太祖皇帝設宴,與諸位功臣大將,杯酒釋兵權之時。

酒已送到了嘴邊,你要不喝,那就是心懷叵測,對先帝不忠,對官家不敬。

用屁股想都知道,等待他們的會是個什麼下場!

真以為趙官家嘴裡說兩句『不罪宰執元老』,就真的會『不罪』?

司馬懿還指洛水發過誓,必保曹爽老小平安富貴。

結果呢?

……

趙煦看著跪伏於他面前的元老宗室大將們,露出笑容。

他自是早已料定是這個局面。

趙宗晟、趙宗景、趙宗暉這三位皇叔祖,在熙寧時就是個應聲蟲。

曹佾從熙寧初年開始,就早早的納了投名狀。

燕達、苗授這兩位殿帥的忠誠,則早已接受了歷史考驗。

至於文彥博、張方平、馮京這三人?

他們在趙煦上上輩子的表演,堪稱是舊黨無間道。

特別是文彥博、馮京,可都是賣了舊黨的人,換自家平安落地的。

同文館案、粉昆案,紹聖三大案,兩個和他們有關。

不過,趙煦也沒打算,真的要撿起熙寧、元豐政治那一套。

他的目的,也只是在宣示——朕是皇考最孝順的兒子。

自然是要接過皇考的事業。

而皇考的事業是什麼?

自然只有他最孝順的兒子才能定義!

於是,他上前一步,笑著道:「卿等免禮!」

「朕得諸位愛卿輔佐,必可中興國家!」

「不敢!」群臣再拜:「唯盡死效忠陛下!」

燭光映照著他們的身影,每一個都是那麼的偉岸。

趙煦嗯了一聲,道:「卿等且先起來罷!」

群臣再拜謝恩後,才紛紛起身。

趙煦等他們起來了,看著他們的臉,說道:「朕今日請卿等來此,除了共同瞻仰皇考御筆文集供奉之地外……便是想在此,與諸位愛卿,共同議一件國事……」

「國事?」文彥博適時的接過了捧哏的角色:「乞陛下明示!」

趙煦於是,便將宋遼兩國,已經達成了最新的交子協定,遼人明年就會將約定的十一萬兩白銀送抵汴京,以換取大宋為其新增一百五十萬貫交子還有高麗也將歲貢大宋每年十二萬兩白銀的事情,與這些人說了。

群臣聽完,都是面面相覷。

還是文彥博,發出了疑問:「老臣惶恐,未知陛下與臣議此是?」

趙煦輕輕一笑:「太師有所不知,那高麗本就國小地貧,產出不多!」

「每年二十四萬白銀的支出,休說是如今的高麗,便是全盛時期的高麗,怕也湊不出來!」

這是實話!

高麗的稅收制度和官僚系統,都是很落後的。

基本上,還停留在兩漢時代,最多進入了兩晉。

要說進步的地方,也不是沒有。

比如說柴田科制,就是一個抄了唐代府兵製作業的制度。

可是,大唐的府兵制,立國不過數十年就完全崩潰了。

高麗人立國數倍於唐代府兵制崩潰的時間。

自然早已經爛完了。

加上那奇葩的兩班制和庶孽制,搞出來的階級固化。

說老實話,高麗的老百姓,這樣都沒有起來造反,殺王氏全家。

只能說,高麗百姓確實都是吃苦耐勞的優秀人材!

反正,大宋的百姓,能和高麗百姓一樣,吃苦耐勞,任勞任怨。

那趙煦做夢都會笑醒的。

奈何,自陳勝吳廣開源以後,這片土地上的人民,就已經習慣了,誰要讓他們活不下去,他們就讓誰死全家!

天街踏盡公卿骨,內庫燒成錦繡灰!

所以,好多事情,趙煦都只能縮手縮腳,不敢放開去做。

不然的話……

他就敢在中原,搞羊吃人!讓四歲的孩子去爬煙囪!在汴京等大城市裡建濟貧院,把懶漢和潑皮們全部送去挖礦!

可惜,他不敢。

就怕被人殺全家!

死了還要被人罵——聞誅一夫煦也,未聞弒也!

所以啊,趙煦能怎麼辦呢?

只能是一邊小心翼翼的試探著,大宋百姓的忍耐力,一邊儘可能的讓別人去負重前行。

高麗和交趾就是他選的兩塊試驗田。

是積累經驗,總結教訓的地方。

畢竟,他和大宋,是第一次當帝國主義,手生經驗少,是該多試錯。

所以,成敗其實不重要,收益其實也不重要。

重要的是探索過程和在這個過程里,總結出來的成敗教訓。

既然如此,那趙煦自然也就直接坦白了自己的計劃。

只見著他,做出一副悲天憫人的模樣。

「然,朕不忍高麗百姓荼毒,生民離亂之苦……」

「不得已,只能代高麗,背負其這如斯重擔!」

他看向群臣,圖窮匕見:「朕希望,諸位愛卿,能以各家所有之抵當所,向高麗國,提供貸款!」

「以年息兩成,貸給高麗二十四萬白銀,合交子一百五十萬貫……」

群臣互相看了看。

如此巨款,高麗還得起嗎?

然後,他們就從趙煦嘴裡聽到了一個叫他亢奮的條件:「有貸,自然就要有抵押!」

「朕覺得,高麗國可以將其國家所有鹽、鐵、酒等物為質押……」

「若其不能償還,則當以諸般質押之事,榷與諸抵當所!」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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