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熟悉的東西(2/2)
聶文也特地留言:「兩個劇本完成得不錯,麻煩楊編劇把這份聲明列印出來簽字,然後快遞給我們,收到後就將餘款結清。」
雖然楊樹不太在乎什麼聖誕節,但還是了解一些教義的,知道有所謂七宗罪,也就是七原罪一說。
人類惡行分為七種,全是不道德的行為或習慣,分別是:傲慢、嫉妒、暴怒、懶惰、貪婪、暴食和色慾。
而傲慢是七原罪之首。
弄個著作權聲明發給楊樹,簽字後快遞到儒和,這傲慢的主意是誰想出來的?
倒不是說這個方式不嚴密,聲明是一對一發來的,楊樹如果在簽字上做手腳導致聲明無效是得不償失的,畢竟偽造文書是犯罪行為。
實際上這種簽約方式在文藝圈應用很廣,比如某點的網絡作家很多年裡都是用這樣的方式簽約,自己下載合同簽字發給公司,一個月後能收到蓋好公章的合約。
最大的問題是儒和竟然認為一紙合同,著作權竟然可以轉讓。
這恐怕不僅僅是從業人員素質低的問題,素質的確一直很低,關注八卦的人經常會發現某些公司或者明星法盲的言行,典型的竟然把自己高考入學作弊這類明顯違法的事都在直播了說出來。
關鍵還是行業亂象,有些事明目張胆幹得多了,這次做得講究點,就以為足夠嚴密。
實際上著作權是無法真正轉讓的。
著作權很複雜,大概可以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表權等等屬於人身權,該權利是作者終身享有的,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
所以作品一旦創作完成,即使楊樹轉讓了著作權,以上權利他仍然保留,儒和哪怕想修改一句台詞,也應該得到他的同意才行。
著作權能夠轉讓的只是其中的財產權,實際上主要是使用權,儒和把這兩個劇本納入了《拼桌戀人》B簽,倒是合法取得了使用權。
就像江詩語說的,儒和如果拍好後署名楊樹,那麼萬事大吉,如果不是,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楊樹反而嘆了口氣:「這次是儒和給自己挖了個大坑,原本他們可能會更小心些,比如去劇本註冊,現在有了這份聲明,可能就以為萬事大吉了。」
劉漫越想越生氣:「儒和已經合法取得兩部劇本的使用權,原本不需要你再聲明放棄著作權,既然這麼做了,看來未來作品上不會出現你的名字。」
楊樹也懶得多說了,列印了聲明,簽字後去郵局EMS給儒和寄了過去。
「這也是給他們最後一個機會,如果稍微用心點就會發現郵件是同城寄出的,就知道我之前撒了謊,祝他們平安快樂吧。」
可惜經手的聶文沒有更用心,但這次更乾脆,二十六號就把剩下十萬打入了楊樹戶頭。
而楊樹也不在操心這事,繼續拍攝工作。
二十七號《推理計程車》拍完,緊接著就開拍《未來同學會》。
二十九號郭東臨和劉濤帶著一大幫工作人員一起到了片場,連續拍攝了五個小時。
劉濤一直陪在這,看劉漫演戲,看楊樹導演。
休息時她私下裡對楊樹說:「說實話,我從你眼裡看到了一些我熟悉的東西。」
「濤姐熟悉的?」楊樹開玩笑:「不會是色眯眯吧?」
劉濤伸手在他頭上敲了一下:「油嘴,其實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某種堅定或者說睿智,充滿野心,包括成功者必備的那種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