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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新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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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吳國在管仲變法,徵收賦稅的基礎上,劃分商稅與田租稅(農稅)!

商稅上,吳國兩年徵稅一次,上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五。

中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

下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五,遇饑荒不變!

田租稅上,吳國將賦稅徵收額度定為什五稅一。

不論是否豐收之年,一律十五稅一,如遇饑荒,則免稅!

其四,改革口賦(人頭稅)、戶口稅。

口賦標準為,三口之家三十稅一,六口之家六十稅一,十口之家以上,同樣按照此類標準!

戶口稅,則是三十稅一。

總的來說,若這些法令出台,吳國的賦稅種類主要有商稅、田租稅、口賦和戶口稅四種。

若是不從商的尋常黎庶,將承擔田租稅、口賦、戶口稅,總體而言稅率是不高的。

其五,編戶齊民。

革除吳國殘留的蠻夷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

規定凡一戶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者,加倍徵收戶口稅!

同時,編訂戶口,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規定黎庶要登記各人戶籍,開始按戶按人口徵收賦稅。

其六,建立國儲糧制度,實行平糴法。

即由國家控制糧食的購銷和價格!

國家在豐年以平價收購農民餘糧,防止商人壓價傷農,在災年則平價出售儲備糧,防止商人抬價傷民,防止「穀賤傷農,谷貴傷民」。

這種平糴法,即按年成豐歉和災情大小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的收放政策,目的是使城裡人和鄉里農民都不受損害!

其七,推行縣制。

改城邑為縣,凡二十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

縣下轄若干鄉、都、亭、里,各置一長!

各地的公卿大夫,需以縣令為尊,或配合治理地方,或一概不能插手地方政務。

其八,鹽鐵專營。

即「官山海」之策,由國家對鹽、鐵等重要資源實施壟斷經營。

具體而言,官府將鹽鐵的生產權放給私人,但他們生產的鹽鐵,全部由官府收購;再由官府向外銷售,官府控制流通環節並制定銷售價格。

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直接專賣制」!

其九,鼓勵消費。

由吳王慶忌以身作則,上行下效,刺激市場對商品所需,讓吳國經濟得以流通。

其十,鼓勵生育。

凡有生育者,官府都將贈送美酒、犬或豚以為祝賀,並在孕婦分娩之時,派遣醫者接生,妥善照顧!

政令頒布之日,嚴禁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的存在,已有的概不追究。

但自此後,國人不得以壯年男子迎娶老婦,或老邁男子不得迎娶壯婦,違令者一律嚴懲不貸!

再有,就是女子到十七歲,男子到二十歲,必須嫁娶,不然論其父母有罪,並勒令加倍繳納口賦……

商議完新法事宜後,慶忌又命太宰季札負責四民分業、編戶齊民、鼓勵消費與生育之事。

命右丞相計然負責推行縣制,改革口賦、戶口稅,建立國儲糧制度,實行平糴法等諸多事宜。

治粟內史范蠡則是要配合季札與計然,同時負責鹽鐵專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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