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章 教化萬民(2/2)
頓了頓,孫武又道:「然,平王東遷之後,禮崩樂壞,天下進入大爭之世,人心浮躁,世風日下。」
「若無重法典,何以治國?」
「昔日鄭國兩度製法,晉國自晉文公之後,也曾四次製法,楚國文王、莊王之世,也曾制定刑法。」
「而鄭、晉、楚三國隨後都強大起來。由此可見,國家欲強盛,欲控民心,以法治國,以法治民,善哉!」
春秋時期,列國已經懂得注重法律的修訂,所以紛紛立法。
這其中最典型的,當然是鄭、楚、晉三國。
總的說來,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
當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這是古代華夏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周敬王十九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為鄭國鄧析所作。
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刑。
竹刑的出現,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
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則便於攜帶和流傳。
而晉國自文公以後,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作被廬之法。
第二次是趙盾(即趙宣子)為晉國執政時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書。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並予以公布的刑書。
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後,晉國開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值得一提的是,晉國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
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仆區法》。
仆區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
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
依照《茆門法》規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
總體而言,現在各個諸侯國的法典,都只是為保障國君與貴族們的權益,少有涉及到黎民百姓的。
「長卿、少伯,寡人以為,我吳國而今以仁義禮智信,教化萬民,已經行不通。」
慶忌搖搖頭道:「人心隔肚皮,難以看穿,難以看透。寡人不能要求國人都像季子、孔丘這樣的聖賢君子一般,潔身自好,不去做違法之事。」
「然,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吳國卻是不可不為之。」
聞言,范蠡與孫武不禁對視了一眼。
「不知大王作何打算?」
「寡人慾在我吳國立法,擇天下列國之法令條文,去其糟粕,或另闢蹊徑,以人為本。」
「若殺人者,有故意殺人,失手殺人,蓄謀殺人,自衛殺人等,吳法當不問緣由。」
「故意殺人者,死;失手殺人者,流放戍邊三年,或服勞役三年;蓄謀殺人與自衛殺人者,皆無罪。」
慶忌澹澹的道:「法不誅心,法誅於行。以此為準則,我吳國當立法,以約束國人,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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