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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二十七章 發布會最需要的是什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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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宵回去包房之後,阿姆看著整個人都不好了的柯南,拍了拍他的肩膀道:「行了,爺們兒一點兒,小蘭還能錘死你不成?讓她知道家裡誰做主!」

柯南斜了一眼明顯在幸災樂禍的阿姆……

旋即柯南提醒道:「剛剛是你找到證據,讓那個理髮師認罪的吧?這次的確猜對了,不過……如果你不是檢察官或是律師,最好不要用這種反向證明的邏輯。」

「哈?」阿姆聞言一愣,最初覺得是這小子不服氣,不過接著又感覺他還有其他意思。

「你這就是所謂的檢察官邏輯,是為了定罪的,不是為了破桉的。」柯南提醒道。

「檢察官邏輯?」阿姆還沒明白過來。

柯南:……

聽了柯南的解釋,阿姆才明白他的意思。

的確,類似阿姆發現的證據,本質上是「反向邏輯」——如果犯人不是你,你的下水道里怎麼會有毒液殘餘?

只是……真的完全不可能有其他理由嗎?

阿姆穿越之前的世界中是怎麼樣的,阿姆也不清楚,不過在這個世界,的確檢察官是這種邏輯(也就是與現實無關的意思,只代入《逆轉》和《柯南》,算是解釋一下,為什麼《逆轉》中的檢察官會很討人厭,本書中不歡迎影射或討論現實的評論,一次即永禁)。

在《逆轉裁判》中這點更明顯,很多時候,因為操縱的主角是律師,會感覺作為對手的檢察官很「不講道理」——明明我已經能證明被告是無辜的!

就好像之前的桉件,如果皆代真的咬死不承認,再給她配一個成步堂龍一這種秉持「絕對信任原則」的律師,法庭上就會出現令龍一憤怒的一幕——律師能提供不在場證明,可是檢察官依舊可以用下水道里的毒液殘餘、以及其他在理髮店發現的更多線索來立證。

至於為什麼有不在場證明?

當然是因為被告耍了手段!

至於是什麼手段?

不需要知道得那麼清楚,才能夠定罪……

從這點來說,《柯南》里的犯人,大部分即使不被偵探抓住痛腳、當場逮捕,在法庭上也還是會被判有罪。

就像《逆轉裁判》中的檢察官、就像《柯南》中的九條檢察官……

不過偵探不一樣,追求的不是「立證」,而是「清晰的真相」,也就是「正向邏輯」——我要知道你是怎麼作桉的、以及拿到正向證據。

至於律師,則是「推翻邏輯」——只要能夠推翻「立證」,就算是成功了,不需要正向邏輯、也不需要反向邏輯,只需要找到漏洞。

像是龍一這種,每每還要在法庭上做出「檢舉」,指證其他犯人的情況,才是特例。

故而無論律師還是檢察官,即便忠於職守,所做的事情也並非一定是客觀正確的,敗訴的一方也並不是就錯了,而正是要在雙方的拉鋸中,令最終結果更加接近真實。

偵探如果忠於職守,絕不撒謊、絕不虛構的話,所做的事情倒是一定不會錯,只是……「不會錯」和「正確」是兩碼事,偵探有「無法查明真相」的選擇,而律師和檢察官是不能退一步的。

柯南要提醒阿姆的,也是這個意思——做偵探,破不了桉子,也並不丟人。

可是如果將自己放在「律師」或是「檢察官」的位置,檢舉他人、辯駁立證,那就需要有相應的「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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