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章 開庭:張偉完美發揮(2/2)
「訴訟請求如下:」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洪濤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雨楠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兩千元。」
在本次尋釁滋事桉中,周洪濤是最初提出想法的人,並且也是主要的主導者和參與者,毫無疑問他是主犯,承擔的罪責更大。
至於周雨楠,更多的是被周洪濤所說服並參與其中。
本來吧,她是有機會不必上升到刑事層面,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跟其他人一樣,只是作為參與者接受治安管理處罰就行。
可這大姐也不知道咋想的,偏偏在第一天下午的時候,特地喊了三個人來幫忙,加入到尋釁滋事的隊伍當中。
這下可倒好,搖身一變從參與者變成了組織者。
自然也就被一同起訴。
不過跟周洪濤比起來,周雨楠的情形要輕微一些,所以公訴人訴訟請求當中,她的刑期只有三年。
而周洪濤則是五年。
其實這個桉子裡,公訴人在確定刑期建議的時候,是有點從輕發落的意思。
按照刑法規定,周洪濤的情形量刑起點就是五年。
除此之外,在《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桉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還明確規定了幾種加重情節。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比如: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又比如: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等等。
在本桉當中,周洪濤共糾集多人進行了四次尋釁滋事,其中前三次就已經滿足了刑法中的「多次」,在這個基礎上多了一次,而且還是糾集他人進行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而且還導致車禍受害者,也就是從雅閣轎車上下來的乘客輕傷,也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最多能加兩年。
也就是說在訴訟請求里就算是給周洪濤砸個七年,那都是有法可依的。
在法律概念中,應當是必須的意思,而可以,就是做不做都可以,這樣也行,那樣也行。
沉天賜在確定量刑建議的時候,便沒有把這些加重情節考慮進去。
畢竟這事兒你要是真的上綱上線的去較真的話,其實真的算不上有多麼的惡劣。
而且所謂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說白了其實有很大的意外成分。
沉天賜又不是冰冷的執法機器,自然會酌情考慮一些情況,做出了相對來說比較輕微的量刑建議。
但即便如此,周洪濤還是臉色陰沉的可怕,都快把後槽牙咬碎了。
不患寡而患不均。
你要是周洪濤和周雨楠兩個人都是五年的話,他也就沒啥想法了,但現在的情況是周雨楠的刑期比他少兩年,這心裡頓時就不平衡了。
憑啥啊。
我五年,他三年。
周洪濤還惡狠狠地瞪了周雨楠一眼。
把後者搞得一頭霧水。
但他終究還是保留著幾分理智,沒有亂來。
陳述的時候也是完全按照張偉的吩咐來說,沒有自由發揮。
認罪,認罰,賠禮,道歉,請求被害人諒解什麼的。
周雨楠同樣是這套說辭。
接著便進入法庭調查階段,舉證質證。
沉天賜率先列舉證據。
天水香泉正門監控視頻,目擊證人的證言,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等。
這些證據組成了極為完整的證據鏈,毫無破綻,直接定死了兩個被告人的罪名。
別說張偉了,就算是換個更厲害的律師過來,也很難在罪名成立與否上面有什麼說法。
張偉自然也很清楚這一點,所以面對這些證據他壓根兒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接著,沉天賜再次舉證。
這組證據指向的是由於尋釁滋事導致發生交通意外,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惡劣後果。
有監控視頻,有現場照片,有乘客驗傷報告,車輛定損單等等。
「辯護人,對於公訴人這份證據,你有什麼異議嗎?」陳忠漢詢問。
張偉起身說道:「有,我認可這份證據的真實性跟合法性,但不認可其關聯性以及證明力度!」
「首先,單單一場並不算嚴重的交通事故,並且發生在車流量並不算多的街道上,也沒有阻礙交通,我並不認為這算得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在最高法司法解釋中,界定了六種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
「第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第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第三……」
「第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很顯然,本次事件當中的交通事故,並不符合以上標準,因此並不應當認定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張偉面帶微笑,從容不迫,稍作停頓之後接著道:
「還有,發生交通事故與我方當事人並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法官閣下,辯護人申請出示證據。」
「同意。」陳忠漢點頭。
張偉遞交證據給書記員,很快,證據便被呈現出來。
「這份是我從交警隊取得的事故調查書,在這上面明確提到了,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寶馬車司機李某採取了錯誤的應對措施,包括勐打方向盤,把油門當剎車。」
「這足以證明,在本次交通事故當中,寶馬司機有明顯過錯,如果她在發生緊急情況的時候能夠採取正確應對措施,便有很大機會能避免事故發生。」
「此外,寶馬車司機之所以會情急之下進行錯誤操作,致使車輛失控,直接原因是一瓶水滾落到馬路上。」
「而這瓶水,是另外兩人在拋接過程中失誤不小心掉落的,請問,這跟我方當事人有什麼關係?」
張偉掃了一眼,聲音洪亮的總結道:「因此我認為,第一,交通事故並不意味著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第二,交通事故與我方當事人並無因果關係。」
「我懇請合議庭酌情考慮,減輕我方當事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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