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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章 被逐出法庭的被告,大快人心的判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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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陳夢醋畛醯謀緇に悸罰就是認罪認罰,道歉賠償,努力爭取減刑,能爭取一年算一年,能爭取一個月算一個月。

然後再努力把詐騙罪辯沒。

這樣一來,或許能把張仁傑的刑期減到二十年以下。

只可惜開局就被張仁傑那蠢貨給攪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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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有很重要的兩點,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是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我方當事人雖然學歷造假,醫師資格證來源不合法,但他在愛康醫院具有實際工作內容,並由此獲得勞動報酬,並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並未讓愛康醫院遭受財產損失。」

「因此我認為,我方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陳夢錘帳低輳沈天賜便起身反駁道:「被告人存在學歷造假,醫師資格證來源不合法的問題,這就是虛構事實,這就是欺騙方法!」

「在此行為的基礎上,被告人從醫院獲取薪水報酬,就是非法占有!」

「至於愛康醫院遭受的財產損失,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支付給被告人的薪水、獎金等,另一部分,是由於被告人醫療事故而造成的損失!」

「總數額高達數百萬!」

「這已經達到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量刑起點,十年以上!」

陳夢戳成微變,連忙道:「反對,我認為我方當事人不成立詐騙罪,理由是……」

接下來又是一番激烈爭辯。

中午十二點到一點,休庭一小時,下午繼續開庭審理。

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圍繞在詐騙罪是否成立,以及其他幾條罪名是否可以適用減刑。

終於,在下午四點半的時候,陳忠漢敲響法槌,終止了這場法庭辯論。

接下來,便是被告人最後陳述時間。

張仁傑被重新帶上法庭。

最後陳述,是他享有的權利。

杜彥森率先開口,陳述內容其實很簡單,主要就是再次表明自己並無教唆犯罪的意圖,並且保證以後在與當事人交流的時候,會更加謹慎,避免出現類似的情況。

然後是張仁傑。

在羈押室待了幾個小時,他倒是冷靜下來了。

捧著陳夢錘他準備的陳述詞,顫聲念了起來:「本人……對所犯罪行深感悔恨,對所有被我傷害到的人表示歉意……」

「本人一定會竭盡全力,向所有被害人賠償損失……」

「請求法官大人,對我從輕判處,我一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

說著說著,都帶上哭腔了。

聲音在顫抖,人也在顫抖。

只可惜,並沒有人覺得他可憐。

都在冷眼相對。

像張仁傑這樣的人渣,早就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他受到再嚴厲的刑罰,都是罪有應得,咎由自取。

甚至有人覺得應該給他一顆花生米,終結他這罪惡的一生。

不過這種願望基本不可能實現。

夏國採取的是「少殺慎殺,嚴謹錯殺」的死刑政策,在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也規定了:「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因此,雖然死刑並未廢除,但這一「殊榮」還真不是什麼人都能享受到的。

陳述完畢後,張仁傑向著法官方向深深鞠躬,半天都沒起來。

姜白暗暗搖頭。

如果一開始就能有這態度,或許還可以減輕幾年刑期。

現在麼……

已經沒用了。

可以說,是他親手把自己減刑的路徹底堵死的,後期再怎麼不救那也無濟於事。

「咚――」

陳忠漢宣布休庭,帶著合議庭成員走了出去。

接下來他們要商議對兩名被告人如何處置。

一個是有罪與無罪。

一個是封頂刑期。

都比較特殊,得慎重對待。

休庭這半小時,對於其他人來說,或許一晃而過,完全沒有感覺。

但對於備受煎熬的張仁傑而言,卻極為緩慢,簡直度秒如年。

終於。

重新開庭了。

「咚――」

法槌敲響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

眾人頓時安靜下來。

杜彥森悄悄咽了咽口水,手心都出汗了。

雖然法庭辯論環節是他這邊占優,但此刻臨近判決,還是難免會有點緊張。

畢竟有罪和無罪,差別太大了。

而張仁傑則更加不堪。

似乎是預感到了自己的下場,雙腿打顫,站都站不穩,還得用手扶著桌子才能勉強支撐。

臉色慘白,布滿汗珠。

緊張的心臟都要從嗓子眼兒跳出來了。

法庭上方。

陳忠漢莊嚴肅穆的聲音響了起來。

「龍城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對於張仁傑、杜彥森二人的案件,現已審理完畢。」

「經查,杜彥森的言行不符合教唆犯的構成要件,張仁傑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完全是出於自己的主觀惡意,不應被認定為受到杜彥森的教唆……」

陳忠漢簡單陳述之後,沉聲道:「本院認為,杜彥森的行為不成立教唆犯罪!」

「依據刑法第二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一十五條,本院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檢察院關於杜彥森的訴訟請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希望杜彥森今後能夠謹言慎行,避免再次出現類似事故。」

聽到這裡,杜彥森頓時鬆了一口氣。

心也落回了肚子裡。

張偉也不由得嘴角上揚,露出一抹笑容。

能在公訴案件中打敗公訴人,為被告贏得無罪辯護,這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兩人相視一笑。

陳忠漢接著宣讀張仁傑的判決結果。

「經過法庭調查,張仁傑涉嫌六條罪名,均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不存在任何疑點。」

「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本院作出如下判決:」

「判處被告人張仁傑醫療事故罪、妨害作證罪、代替考試罪、非法行醫罪、買賣證件罪、詐騙罪成立!」

「鑑於被告人認罪認罰態度惡劣,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多人造成嚴重傷害,情節嚴重,對其從重判處。」

「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向一號民事原告人公開道歉,並賠償各項費用十萬零七千二百二十五元。」

「判處被告人向二號民事原告人……賠償九萬九千一百三十元。」

「判處被告人向三號民事原告人……」

法官莊嚴洪亮的聲音,宣告了張仁傑的最終判決。

二十年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經濟賠償!

此外還有一條,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所謂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具體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這些規定從表面上看,似乎離大多數人的生活比較遙遠。

不少人甚至覺得自己一輩子都用不著行使這些權利。

嗯……

舉個簡單的例子。

別人在網上鍵政基本不會有啥問題,言論自由嘛。

但如果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鍵政,可能就會被請去喝茶了。

因為你沒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了呀,你有什麼權利在網上針對某些事件發表你的看法呢?

而這個影響,還只是剝奪政治權利其中比較輕微的……

當然,此刻對於張仁傑來說,不管是剝奪權利還是賠款,都不重要。

他整個人已經被「二十年有期徒刑」給砸懵逼了。

雙腿一軟,身體一晃。

「叮呤咣啷」就摔倒在被告席上。

陳忠漢淡淡的瞥了一眼,目光古井無波,接著說道:

「以上判決,自審判之日起正式生效,立即執行!」

「如被告人對本判決不服,可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咚!」

法槌落下。

如同一柄重錘,狠狠的砸下。

張仁傑頓時嚎啕大哭,如喪考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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