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第321章 拒絕審理?!上訴最高檢!(1/2)
第321章 拒絕審理?!上訴最高檢!
涉及到最高檢重視的案子…
一般屬於重大型案件,例如說涉及到了犯罪行為的輿論討論。
或者是涉及到了非正常案件判決。
這裡非正常案件判決指的是,涉及到了冤假錯案。
例如說,在某年最高檢公布的工作報告中,點名了國內十幾個案子的重點關注。
其中包括——「投毒案」「被冤枉入獄26年的著名冤假錯案」
「某雲省知名果違規減刑」以及「涉及到反暴力強迫致人死亡案」等。
這些案例,有某些共同的特點,那就是知名度高,有很大輿論。
或者對案情的罪行界定有較大問題。
並且涉及到了相對複雜的罪行認定情況。
說白了…只有一點,那就是庭審案件,無論是罪名還是程序,對於社會的影響力相對較大。
所以才會得到最高檢的重視。
讓羅大翔直接開口說,可能涉及到最高檢重視的案件。
這個案子的複雜性肯定小不了!
蘇白笑著開口:「涉及到最高檢重視的案子,這個案子肯定不小啊!」
「羅老師,你這個案子是從哪兒來的?」
羅大翔那邊回應:「等一會兒聊吧,這一次我到南都來參加一個會。」
「現在會開完了,等我去你律所聊。」
「行!那我在律所等著!」
…
律所內,羅大翔坐在辦公室的沙發上和蘇白聊著近期的情況。
這還是羅大翔第一次來到白君律師事務所。
難免會聊一些其他的事情。
大致的聊了聊後,蘇白主動問起了那個涉及到最高檢重視的案子。
「羅老師…你電話中說這案子涉及到了最高檢的重視。」
「是什麼情況?」
「這個案子該不會又涉及到了審判方或者是檢方的問題,是個冤假錯案?」
羅大翔聽到蘇白提起這個案子,表情稍微有一些嚴肅,搖了搖頭。
「這個案子並不涉及常規的冤假錯案。」
「是近期的一個案子。」
「案件涉及到的問題有點複雜,準確來說是立案和判決方式存在著很大的問題。」
立案和判決方式存在著很大問題?
意思是這個案子,在涉及罪名的法律解釋那裡有問題?
蘇白聽到羅大翔介紹這個案子,被勾起了好奇心。
羅大翔又繼續開口:「犯罪預備應該聽過吧?」
「聽過。」
犯罪預備,處在刑法中的第二節,第22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工具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罪可以對比既遂犯罪,從輕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兩者都是從客觀事實出發沒有完成犯罪的結果。
所以,從既定的犯罪罪名進行出發,減輕一定的犯罪刑罰。
用通俗點話說,大概意思就是伱還沒有犯罪,但是你準備去犯罪。
並且在準備去犯罪的過程當中實施了行為。
這種做法就叫做犯罪預備。
只不過…
在刑事案件當中,犯罪預備很難被界定。
或者說,犯罪預備的時間很短,很難有充足的證據鏈來證實有犯罪的嫌疑。
以此罪在國內進行判決的案例很少。
這個罪名,在蘇白的理解中。
犯罪預備這個罪名是為了減少犯罪前的犯罪行為,並且對犯罪人員進行懲治的一個罪名。
就比如說:兩個人鬧了矛盾,一方有對另一方實施犯罪殺人的想法,並且在此過程中付諸了行動。
在此過程中,即將被害的一方發現了另一方的行動。
及時報警,阻撓了另一方的行為。
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定故意殺人,是不是不合適?
因為人家還沒有動手呢,你怎麼能夠判定人家故意殺人呢?
故意殺人是什麼?故意殺人是有著客觀事實存在的。
故意殺人未遂?故意殺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觀事實存在才能定義為未遂。
沒有動手,那麼就沒有犯罪的行為。
基於以上不存在著客觀的事實,那麼拿想要殺人的一方,是不是沒有辦法?
並不是。
這個時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預備,對於想要實施犯罪的一方進行立案定罪。
這才是這個罪名的法律適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本罪無論是從立案,提起公訴,還是到判決。
都不容易推進和進行。
「這個案子是和犯罪預備有關?」
「對…的確是和犯罪預備有關,並且根據我了解的情況和已經打完的一審。」
「這個案子…判決方式是以犯罪預備來進行的故意殺人判罰。」
「判處了那名當事人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犯罪預備,判決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那在這個過程中…具體的判罰證據是什麼?」
羅大翔開口:「具體的判罰證據是,當事人的口供依據,我想弄死你。」
「公訴人和合議庭認為,這句話具有潛在的威脅性,並且有主觀的殺人意願。」
「所以以此作為判罰標準。」
「我知道具體的場景也很重要…判決書中的場景我看到過了,具體的場景是這樣…」
「…」
???
蘇白在聽完羅大翔的描述後,眉頭微皺。
怎麼說呢…
按照羅大翔的描述,這個案子完全達不到犯罪預備的條件。
那怎麼還會以故意殺人判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在這個案子當中,描述的場景是——
男女雙方,女方出軌,並且被男方發現。
在這種情況下,男方脫口而出,以後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這種情況下,只是脫口而出,並沒有付出實際的行動。
女方報案。
有了後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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