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第324章 重要的事說三遍,證據!你虛空(2/2)
???
有無異議?
判定?!
判定個錘子!
剛才蘇白已經陳述了很多遍。
客觀事實犯罪預備行為是指實施了某些行為。
搜索出軌了怎麼辦,還有殺了人會不會判死刑,是對於犯罪的心理主觀。
說白了,方如風想殺人,他是想殺!
但是這是主觀行為,而不是客觀行為!
主觀就是主要觀念,客觀就是客觀事實。
方如風搜索了就等於他去做這件事情了嗎?
並沒有!
審判長這是在判什麼?瞎幾把判定是吧?!
蘇白當即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方不認同這個判定!」
林鳳如:「給出你方的理由。」
「我方的理由很簡單,就是我認為審判長的判決不符合法律的條文解釋。」
林鳳如皺眉:「上訴人委託律師能不能詳細描述一下為什麼不符合法律的條文解釋?」
蘇白:「在剛才的答辯中,我方已經反覆的提及過了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指的是實施了相應的行動。」
「而檢方提供的證據只能夠證明我方有這種主觀意識,並沒有客觀事實條件。」
「沒有客觀事實條件,就不能夠認定犯罪預備,不構成犯罪預備的四個基本條件。」
「基於以上,我方並不認為審判長的判定合理。」
「所以我方申請審判長能夠撤銷對於我方的判定。」
這個時候,林鳳如只是簡單的聽取,點了點頭,開口問了句:
「上訴方的表述我能夠理解,上訴方的觀點是認為——
「在這個案件當中,方如風沒有去從客觀條件去預備故意殺人這件事情。」
「對嗎?」
蘇白:「對的審判長。」
林鳳如繼續開口:「可是上訴方有沒有從另外一個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
「根據謝婷婷的報警時間,由於反應迅速。」
「所以在方如風還沒有去從客觀預備的時候就已經被阻止了。」
「從這個角度來看,是由於謝婷婷報警的因素,導致了方如風沒有來得及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所以造成了這個結果。」
「那麼再回到原點,方如風有沒有可能會繼續搜索怎麼殺害謝婷婷?」
「有沒有可能性去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對於方如風來說,謝婷婷出軌了,那麼她就是一個非常可恨的人。」
「他在特定的情況下,表現出有著想要殺掉謝婷婷和出軌另一方的想法。」
「在這種情況下他已經做好了準備,但是沒有來得及準備,就已經被控告了。」
「所以說…從這一點來進行判決沒有問題。」
「以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
這邏輯思維…蘇白一時之間不知道該說什麼好。
虛空索敵是吧?
這是相關性的判定方法嗎?
剛才林鳳如的表達只有一個觀點——
在這個案子當中,方如風之所以沒有在客觀上實施犯罪預備行動。
主要是因為謝婷婷及時報警了,讓方如風沒有時間準備犯罪預備行動。
而從另一邊,方如風對謝婷婷說想要殺了她,以及在網站上搜索殺兩人會不會判死刑。
表明了方如風有殺人的主觀意願和主觀意圖。
只是還沒有開始就被終止了。
按照這種情況也應該判犯罪預備。
這就是審判長的邏輯。
蘇白只能說一句狗屁邏輯!
這種邏輯只是從審判長的角度,以及從相關的情景代入方面進行出發判定。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不依照證據來判定的,說實話,蘇白子從冤假錯案上見到過。
再有就是從一些枉法裁判中見到過,這個案子,還是頭一次見。
因為什麼?
因為在以往的枉法裁判中,經常會出現審判長硬判的情況。
可是在這場庭審中,審判長給你機會讓你解釋。
好,等你解釋完了,審判長又按照自己的邏輯來給你解釋。
讓你解釋完然後來給你解釋相關邏輯。
???
蘇白不是很理解這種行為,但是這個判定肯定是需要駁回的。
畢竟按照林鳳如的邏輯來講,這完全是用虛空證據來給方如風判罪!
能判嗎?
肯定不能判!
這已經是再審案件了,如果再判,那只能讓最高檢來指定案件判決。
到時候浪費了時間,說不定已經離婚,對於委託人來說是一重大的損傷。
蘇白當即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抗議!」
「我方不同意駁回我方意見!」
「我方要的只是判定的證據,而不是法定情理!」
「在刑事判決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5條,判決需要依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
「沒有客觀事實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剛才審判長的陳述有證據嗎?」
「審判長的判定和駁回,只是依照著審判長認為的法理觀點!」
「可實際證據呢?」
「實際證據就是審判長在後續想像的,方如風會出現客觀上的犯罪預備行為是嘛?」
「就算是方如風,會在後續出現客觀事實上的犯罪預備行為。」
「可是那又能怎麼樣?」
「現在沒有證據,就不能夠進行判定!」
「如果按照審判長的這種做法,那麼可能沒有幾個人不會被判有罪。」
「審判長在庭審上具有審判權,可是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的解釋權利。」
「我方希望審判長能夠依據事實和證據,對於該案件進行相關性的判定。
而不是依照著法定的情景及其他可能性來進行判定。
在刑事訴訟當中,應當依照相關證據。」
「以上是我方的抗議!」
…
蘇白在抗議後,抬頭看向正在眉頭緊皺的林鳳如。
…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