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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第284章 判多少年合適?頂格判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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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判多少年合適?頂格判決!

關於胡軍以及馬虎等人的公訴開庭。

各方入座。

在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合議庭成員入場。

審判長敲響法槌後。

檢方開始針對胡軍與馬虎等人的罪行一一進行控訴。

「被告方胡軍,因受賄,接受大量好處,在針對薛某等人的一審案件中徇私舞弊。」

「其中包括現金,禮品等,總價值將近70萬。」

「證據確鑿,犯罪事實清晰,檢方以此對胡軍提起公訴。」

「推薦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馬虎,在針對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況。」

「」

「推薦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軍和馬虎等人的罪行。

公訴人繼續陳述剩餘相關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經過。

足足陳述了將近半個小時的時間。

在陳述完畢後。

公訴人看向審判台席位。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咚咚咚!

審判長敲響法槌,讓胡軍和馬虎等人的委託律師進行陳述。

在這場庭審中。

相關的事實和依據已經陳述完畢,證據鏈完整,胡軍和馬虎等人的辯護空間幾乎沒有。

所以…

在馬虎等人的委託律師進行陳述方面,沒有什麼太大轉折。

只是從刑期上進行出發,想要讓審判長對於他們的刑期有所減緩。

並且表明了自己的態度:認罪認罰!

但是有一個例外,胡軍並不想要認罪認罰。

胡軍作為刑事方面的審判長,對於自己的行為判決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檢方的控告進行判決。

那麼,法院方面至少會判決檢方推薦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對於胡軍來說太長。

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罪行,那麼就要將受賄和徇私舞弊分開。

兩者不能關聯到一起,那麼自己的刑期有可能會減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時候再牢里好好表現表現,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獄了。

所以,胡軍的委託律師並沒有認罪認罰,而是陳述減刑辯護觀點:

「在本次案件當中。」

「我方當事人並不是因為接收到了相關的好處,而對於張某,李某和薛某等人進行判決。」

「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理林長天,建立相關的利益關係在前,判決在後。」

「兩者之間只是形成了受賄的關係,並不能代表著因為先前的受賄關係,出現了本次庭審上的徇私舞弊行為。」

這一個辯護的觀點是,胡軍並不認為自己,是因為受賄而對於張某,李某和薛某進行的徇私枉法的判決。

並且胡軍並不認同自己進行了徇私枉法的判決。

只是認為自己受賄,而應當用受賄的相關條例對自己進行處罰。

「我方認為,對於我方當事人的判決,刑罰過重。」

「我方表達了自己的觀點,願意主動的退還相應的帳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對於我方進行寬恕。」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觀點。」

胡軍的委託律師在陳述完畢後,向著胡軍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關辯訴,都是胡軍要求的。

通過辯護律師來進行陳述出來。

只是…

嘖嘖…

這種陳述,要不要臉?

蘇白看向被告方委託律師席位,先不說其他的。

單單說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林長天有著利益往來。

既然有著利益往來,又陳述說不是因為利益往來而進行的徇私舞弊。

這些話說出來,誰信呀?

審判長和合議庭會採納嗎?

肯定不會!

為什麼?

因為你們兩個人之前就有著相關的利益往來。

在順安有限公司副總林長天,向你輸送著利益的時候。

你在不拒絕的情況下,已經默認了,接受了對方的相關性委託。

要不然的話,一審和二審的判定為什麼會那麼大?

伱能不能合理的解釋一下什麼叫做擾亂社會公序?

胡軍的這種說法的確是可以進行一定的辯護。

但是法院不會認同這種情況,因為法院方面,通過客觀的事實依據,就已經認定了你的主觀表現。

為了確保法院不認同,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允許後,開口陳述:

「我方認為,被告方胡軍的委託律師的陳述應當予以駁回。」

「並且我方認為,對於胡軍的行為應該進行嚴肅處理,頂格判決!」

「原因如下:」

「我想請問被告人胡軍一個問題。」

「在一審判決時,為什麼我列舉出來了那麼多的事項,作為當時審判長的你並沒有進行採納,而且惱羞成怒的把我驅逐出庭審?」

「在我已經很清楚的陳述我所擁有的辯護權,為什麼你仍然要使用審判權,對於我進行驅離?」

「當時關於起鬨和擾亂社會公序這兩個最重要的判定點。

在陳述的過程中,我和當時的公訴方進行爭辯的時候。

你為什麼在庭審場上沒有陳述出傾向於公訴方觀點的依據?

在庭審上擁有辯護權,是每個委託律師的權利。

你為什麼剝奪我作為委託律師的權利,禁止我在庭審場上進行陳述?

你在當時說我擾亂了庭審的秩序,我們可以現場看一看,當時庭審的錄像我有沒有擾亂庭審的秩序!

那麼我想在最後請問一句,當時你將我驅離出庭審的想法,到底是什麼?」

「這些問題,請問被告方胡軍進行回答!」

胡軍保持著沉默,沒有開口。

這些問題他回答不了,也不能回答。

蘇白繼續進行陳述:「被告方委託律師的陳述是想要完全把受賄與判決分開。」

「可是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林長天為什麼要找到你進行賄賂?」

「按照林長天在執法方審查時的口供中的陳述,他是為了以後在法院辦事,能夠方便一點。」

「那麼林成天在法院辦事,能夠方便一點,是不是讓被告人胡軍辦事方便一點?」

「很顯然!」

「受賄和判決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繫,而不是被告人胡軍以及其委託人單純所說的,兩者不存在必然的相關聯繫。」

「再有,我方認為,在本次的判決中,對於胡軍的判決過輕的因素,是按照林長天所陳述,和檢方調查出來的事實證據表明。」

「他對與胡軍有著多次的賄賂情況,並且每次的金額在三萬以上。」

「按照相關的法律依據,應判決胡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通過情節來看,胡軍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力是巨大的,幾乎每一次受賄都有著一次具有傾向性的判決。」

「並且這些判決都是傾向於順安有限公司,是胡軍個人或者是胡軍向其同事,請求其同事,在判決當中傾向於順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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