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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章 執法權不代表著豁免權,明白嗎?

公訴人席位上。

對於蘇白的陳述和反問,讓蔡萬強沉默了數秒。

從執法權和執法定義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員的執法權利,在這個案件中,指的是對於商攤商販的管理行為。

並不存在著其他的執法行為。

這裡面的其他執法行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攤位,以及對於周立進行推搡等其他行為。

對於這一點,蔡萬強是了解。

但是他對於執法過程的定義是指的是整體的過程。

整體的過程就是對於周立,進行處罰和責令其收攤,等行為是屬於執法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

周立進行了言語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為則屬於對抗執法的過程。

兩個人的角度不一樣,但從事實和客觀方面來說。

蘇白陳述的更細緻一點,並且通過細節化的進一步了解,可以明顯的看出,推搡等行為的確不是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

蔡萬強心裏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審上面肯定不能認同城管人員的推搡行為,是執法行為。

因為這場官司屬於公開庭審,這裡是北都,如果說北都都出現這種事情的話。

那麼對於司法系統的輿論而言,則是處在一個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針對於蘇白剛才詢問何平等人的管轄權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於何平等人可以對於周立具有推搡,毆打等行為。

這一點兒,蔡萬強肯定需要進行否定的。

要不然…這場庭審傳到網上,造成了巨大的輿論,那麼將會給司法帶來巨大的壓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萬強開口陳述:

「對於被告方訴訟律師所陳述的這一點,我方予以否認。

這個問題並不是被告方訴訟律師所理解的那個意思。

所以對於被告方訴訟律師提出來的問題,我不好進行回答,我只能從我的角度來進行解析。」

「我剛才陳述的意思,並不是說何平等人具有管轄的權利,就等同於具有推搡和毆打的行為權利。」

「因為所劃分的職權不同。」

「所以說應具有的權利不同,被告方訴訟律師。對於這一點的解讀,完全是誤讀。」

「我陳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審案發過程當中,何平等人是在進行著自己的執法行為中,所引起的案發行為。」

「例如說,對於周立的處罰,包括對於周立攤位的管理行為,這些都是相應的執法範圍,對於這一點,被告方訴訟律師認為沒有什麼問題吧?」

蘇白開口:「沒有什麼其他問題。」

城管人員對於攤位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確是職權範圍的能力。

對於這一點,還有什麼問題?

當然沒有問題,不過蘇白好奇的是,對方會通過什麼途徑來對於這一點進行反駁。

在聽到蘇白沒有什麼其他問題之後,蔡萬強繼續開口陳述: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都處在一個執法的過程當中。」

「何平等人的確存在著不當執法,可是他們畢竟是執法人員。」

「在行使著自己管理攤販的職能,在這種過程當中,可能存在著一定的違規行為,但是他們的確是在行使著自己的職能行為。」

「針對於這一點來講,何平等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基於以上我方認定這場案件,依舊是周立故意傷害的行為。」

聽完蔡萬強的陳述,蘇白笑了笑。

他明白對方的想法,對方的想法很簡單。

那就是如果是由衝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發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

這樣的話,在判定時會根據具體的場景及情況來判定相關的罪行。

很有可能會判定周立故意傷害。

說白了!

周立的傷害行為,是不是在執法過程中,這一點非常重要。

當然。

這一點是站在蔡萬強的角度而言的。

作為公訴人,蔡萬強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強調周立對抗執法,強調何平在當時屬於執法人員的身份。

目的很簡單。

就是為了讓周立能夠獲得較重的刑事處罰。

蔡萬強之所以很強調是在執法過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認蘇白提出來的防衛行為。

剛才已經說過了,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的發生過程當中。

如果強調成,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在實施執法行為中存在的不當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案件何平等人的確需要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不具備負有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

也就是說…

如果法院方面能夠考慮到違規行為,是在執法過程中,不存在不法侵害,周立至少要被判一個無期徒刑!

理清楚這個思路有點麻煩,但大致的方針就是如此。

對於蔡萬強的反駁,蘇白再次開口陳述:「我還是想請問公訴人那個問題。」

「按照公訴人先前的陳述,何平等人的行為能不能夠判定成為是在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毆打其他人的權利。」

「毆打其他人員是不是執法過程?」

「這一點我想請公訴人能夠回答。」

還是先前的那個問題,這個問題讓蔡萬強依舊保持著沉默。

對於庭審現場目前的氛圍,林有平作為審判長,已經大致的了解了。

隨後敲響法錘,對於目前雙方的闡述進行了簡單的總結。

說白了。

在這場庭審中,剛才的陳述這是第一個關鍵點。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於在執法範圍內的違規行為,還是屬於不法侵害行為。

如果是前者,屬於在執法範圍內的違規行為。

那麼,周立作為間接性的對抗執法,以及造成了執法人員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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