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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第43章 先搞對方心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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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過程中,我方當事人順手拿了商場裡面的刀,而對方兩個人絲毫不懼,還對我方當事人進行辱罵,並有意且再次實施了毆打行為,在此過程中,我方當事人正當防衛,導致了兩人的死亡,整個過程,沒有錯吧?」

呂偉皺了皺眉:「沒有錯,這是檢方提供的過程,但是對於最後一點,屬於正當防衛我表示反對,並且目前原告處於庭審階段,並沒有證據表明他是正當防衛。」

「請訴訟方辯護律師,注意你的用詞!」

好!

過程經過沒錯就好!

是不是正當防衛,蘇白目前懶得繼續理論。

蘇白露出兩顆小白牙:「審判長,我想申請對我方當事人進行詢問。」

咚!

「申請通過。」

林友平敲響了法槌。

齊豐在兩名法警一左一右的包圍中,面對蘇白突襲而來的提問,顯得有些緊張。

蘇白給了齊豐一個眼神,示意其不要太緊張。

等了數秒,齊豐平靜下來以後,蘇白才緩緩開口:

「請問我方當事人,當時你在商場內,有刻意留意過商場中擺放刀具的位置嗎?」

齊豐搖了搖頭:「沒有」

「那你當時拿刀的目的是什麼?」

「拿刀的目的是想嚇唬嚇唬他們」

「那你在殺人以後第一主觀反應是什麼?」

齊豐似乎回憶起來了什麼不好的事情,面色痛苦:「第一反應是害怕」

詢問完這幾個問題,蘇白看向審判台:「審判長,我的詢問完畢。」

咚咚!

「那請訴訟方律師現在開始你的法律解釋吧。」

「好的審判長。」

蘇白整理了一下西裝,緩緩開口:

「刑法上所定義的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明知道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繼續實施的心理狀態。」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犯罪,有兩個特點:

其一,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

其二,行為人對於其後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

這兩個特點必須同時構成才能具備故意犯罪。」

「如何判定行為人故意的內容,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必須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

「在本案的過程中:

第一,我方當事人沒有主觀的去記刀具擺放的位置。

第二,我方當事人的主觀目的是嚇唬他們,並沒有殺害他們的意圖。

由於案件的突發性和不可重複性,我方當事人離開的第一反應是害怕。

而針對一個青年大學生,在遇到這種事情,難免會有害怕的情緒,這不是單純的逃逸行為,而是在受到驚嚇以後的下意識行為。

在司法解釋中,逃逸一般指的是主觀上對於逃避犯罪責任的追究。

在此過程中,我方當事人意識紊亂,在執法方有記錄表明,並且在第一時間趕回現場,進行自首,這證明了他在主觀意識上,並沒有殺人潛逃的行為,逃避責任的追究。

而只是失去理智,進行的下意識行為。」

「更重要的是,根據檢方的指控和證據表明,我方當事人身高178,對方兩人的身高分別為172和175。

我方當事人由上而下的划過數刀,想要阻止對方的繼續攻擊。

這只是我方的正當防衛動作,並非刻意的結果,造成對方死亡是我方在正當防衛過程中情急之下的行為。」

「我方當事人並沒有預見這個結果,其實施的過程完全是在一種強烈的防衛情緒下促成的。」

「從犯罪心理學上來說,這是一種正當防衛中的應激反應。

我方當事人是在正當防衛的過程中,導致了這一結果的出現。」

「所以,面對指控我方當事人故意殺人的控訴,不能成立!」

蘇白說完,靜靜的望著呂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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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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