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4章 兩難的境地,搬出後台進行警告(1/2)
這個案子的庭審麻煩程度,讓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覺得頭疼。
頭疼的原因是,這個案子怎麼進行判罰,都顯得具有傾向性。
或者說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不管怎麼判罰,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這種風險性是針對他判罰結果的風險。
如果傾向於原告方,那麼他對於被告方,不好交代。
對於王西安的叔叔,更不好交代。
傾向於被告方,那就需要跳脫出原有的合同,有一定的主觀的嚴重傾向性才能夠幫助被告方達到相應的目的。
在這種傾向性下,很有可能會被原告方抓住一定的把柄。
就像是現在這樣,他已經用了相關的法律條例,來進行判定了。
可是原告方卻提出了以各種的優先級。
現在怎麼辦?
只能夠,依照相關的擦邊規則,進行判定結果。
說實話,在這個案子當中。
他已經儘量的去平衡,雙方之間的各自訴求了。
但是…
很明顯。
雙方對於,折中的訴求結果都略有不滿。
甚至,從其他方面來說,雙方都不認同折中的結果,而是希望更偏向於,各自的一方。
對此…
方啟強敲響法槌,扭頭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
「你方認為剛才法院陳述的不合理,你方的陳述是以國法《種子法》來判定本案。」
「可是這是在南省省內…」
「這個案件,是用省內的種子管理條例,是符合法律的。」
「對於原告方委託律師剛才進行的陳述內容,我想請問一下原告,使用省內的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判定法律,是否有違規?」
「是否可以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判定法律?」
對於方啟強的這兩個問題的詢問,蘇白皺了皺眉。
方啟強詢問的這兩個問題,如果要進行回答的話,那肯定是符合法律並且沒有違規的情況。
可是這個問題問的角度不對!
為什麼這麼說?
剛才蘇白陳述的是,國法和省法的優先級問題。
並沒有說省法不能作為判定的依據。
省種子管理條例,作為省代表推舉出來的法律,那麼肯定是可以,作為判定的條件和依據的。
但是!
蘇白說的是優先級問題!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問題!
可以當然是可以的,但是並不合理,並不符合法律判決優先使用某條法律的情況。
舉個例子: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到了多種刑事責任刑事判罰。
一種罪頂格判決五年,一種罪頂格判決兩年。
那麼觸犯了相應的法律肯定是以頂格判決五年作為最高的有限刑期。
而不是以判決兩年作為有限刑期。
方啟強使用省種子管理法進行判決,和這種情況類似。
雖然說可以用省種子管理法進行判決。
但是!
非常的不合理!
只是…在蘇白準備進一步的強調和陳述優先級的問題的時候。
方啟強打斷了蘇白的陳述:
「原告方委託律師先不要進行陳述,我知道原告方委託律師想要說的是優先級的問題。」
「但是我提問的並不是優先級的問題,我提問的是省種子管理條例能不能夠作為判定的依據。」
「請原告方委託律師回答我這一個問題。」
蘇白:「…」
回答這一個問題那不就是等同於認同了審判長的說法嗎?
再說了。
站在他們的角度,或者是站在正常審判的角度的確是從優先級來進行判罰的。
審判長詢問這個問題的目的,主要是想要在庭審上,讓他認同這一觀點從而進行判罰。
蘇白並不想回答這個問題,可是審判長沒有給他機會。
繼續重申著:「請原告方回答這個問題。」
面對著審判長多次的詢問,蘇白沒有辦法不進行回應。
在庭審上審判長有審判權。
而且在本次的庭審上,審判長所做的一系列事情都沒有任何的違規情況。
蘇白想要反駁,也沒有反駁的依據,所以針對審判長的再一次開口。
蘇白抬頭:「可以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
方啟強抓住蘇白回答的這一個機會,繼續開口:
「既然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能夠對本案進行判決…並且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和法律的意義。」
「那麼這個案件基本上就不存在什麼其他大的異議了。」
「所適用法律…適用於本案,適用於本省內的情況。」
「那麼這個案子,就沒有什麼太大的判罰問題。」
「通過這一點…合議庭駁回原告方剛才陳述的意見。」
沒有給蘇白開口的機會,法錘再次敲響:
「駁回原告方陳述意見。」
「被告方對於這個案件還有沒有什麼其他要陳述的內容?」
問題給到被告方。
作為被告方委託律師的余豪,直接開口回答了對於這一個判定沒有什麼太大的異議。
因為這種判定對於他們是非常的有利的。
這個案子…
他也清楚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委託訴訟申請,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在先前。
余豪實際上與公司層的領導以及王西安商量過關於這個案件相應的賠償情況。
王西安的想法是儘量少賠,甚至不賠。
但是在他叔叔的影響力下他也不敢做出不賠的想法。
並且余豪通過法律規定和法律條款,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最終。
萬農農業有限公司給出的底線是,每畝地賠償一百二十元。
現在審判長判定,每畝地只需要賠償八十元,這相當於減少了三分之一的賠償額度。
還能有什麼異議?
這簡直就是一件大喜事呀!
肯定沒有異議了呀!
再有,更重要的一點是,他就算是有異議,就算是想要再降低公司的賠償金。
但是沒有法律依據去支持他這麼做。
所以,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按照每畝地八十元來進行賠償,這一點無疑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在被告方沒有什麼異議的情況下,審判長直接讓各方進行了法庭陳述。
被告方的法庭陳述,當然是希望法院依照事實依照相應的情況進行判定。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