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章 「炸裂」的反駁,這才是訟棍吧(1/2)
第420章 「炸裂」的反駁,這才是訟棍吧?!
庭審場上。
雙方的訴訟申請都已經陳述完成。
梁有成作為審判長,整理著雙方的訴訟申請。
從訴訟申請上來看。
原告方的訴訟申請中規中矩是正常的訴訟內容。
但是被告方的訴訟申請就顯得有些「炸裂」。
這場庭審上,被告方不僅反駁著原告方的訴訟申請。
並且還反手去找原告方進行索賠6000萬的賠償金額。
說實話…
這樣的庭審在梁有成的審判生涯中,也非常的少見。
不過…
這場庭審最關鍵的一點還是看有沒有商標的侵權行為。
畢竟…能不能索賠成功,或者說能不能反訴成功,主要是依據這一點來進行的。
所以說雖然被告方的庭審訴求看起來比較離譜。
但是如果被告方構成了商標的侵權行為。
那麼在這個案件當中,被告方訴訟申請將會被全部駁回。
理清思路。
梁有成敲響法錘,緩緩開口:「目前雙方的法庭訴訟申請都已經陳述完畢。」
「原告方控告被告方商標侵權,關於這一點,請列舉你方所依照的事實和證據。」
「好的,審判長。」
這一次開口回應的是,坐在蘇白身旁的李雪珍。
李雪珍在本次庭審上作為正式律師,也擔任著答辯的責任。
蘇白想的是讓李雪珍能夠多鍛鍊鍛鍊。
所以在一般的陳述當中,將發言的機會讓給李雪珍。
實在不行了,他再上。
李雪珍繼續開口:「審判長。」
「我方掌握了大量的事實和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方在商標上有著侵權的行為。」
「首先…」
「被告方的公司名稱以及他的產品名稱,都是藉助著「喬丹」這一特點,來進行售賣的。」
「例如說:喬丹一號,喬丹二號籃球鞋等,或者是喬丹某某T恤,短袖運動服等等。」
「同時…根據我方調查到的消費者的消費意識。」
「依照這一項證據來看。」
「消費者的主觀上認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所售賣的產品包括但不僅限於籃球鞋,運動服等,是與國際知名球星喬丹有關,也就是我方當事人有關。」
「從這一點上來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所售賣的產品,有著故意捆綁我方當事人的個人聲譽的行為。」
「藉助我方當事人在國內的粉絲以及名氣,來進行盈利。」
「…」
李雪珍在陳述完這一條,還沒有開始繼續陳述。
被告方席位上的張遠就主動舉手示意,並且打斷了李雪珍的陳述。
「等等,請問原告方這一條內容陳述完了嗎?」
李雪珍被張元打斷的有些不知所措:「…陳述完了。」
「那好,那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張遠開口:
「商標侵權中有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情況,那就是是否是故意的。」
「侵犯商標與主觀故意性有關。」
「首先,消費者購買我們公司產出的商標品牌物品,我們公司有沒有主動的去說這是國外某某某籃球巨星的牌子?」
「這一點是沒有的吧?」
「根據原告方提出來的證據,這些都是消費者的主觀意願,是他們願意去這麼想的,而不是我們告訴他們要這麼想。」
「消費者願意去想,那與與我們有什麼關係呢?」
「那總不能說消費者想到的是國外的籃球巨星,這件事情就牽連到我們身上吧?」
「我們的商標是經過了工商總局認定的,沒有不合規的地方。」
「消費者怎麼去想?那是消費者的事情,我們沒有主動去說那怎麼叫做侵權呢?」
「所以從這個觀點來講,根本不成立,因為兩者之間並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
「再有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那就是喬丹這個名稱——喬丹這個名稱是你方當事人的專屬名稱嗎?」
「在國內或者國外,這一個名字是單一的統稱嗎?」
「並不是。」
「按照你方的說法,喬丹這個名字是在國內,對於知名籃球星的稱呼。」
「伱方當事人,也就是所謂的「喬丹」,本名是什麼?」
「本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
「這個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種含義。」
「每個含義並不相同,也並不一定非要叫喬丹。」
「從這一點上來看,這與我方中國喬丹體育有什麼關係嗎?」
「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關係啊。」
「難道說國外有一個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們就不能用某某某來成立和註冊商標了?」
「就不能用這個名字來當做商品來進行命名著稱了?」
「憑什麼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話,這難道不是在打壓我們自己的企業嗎?」
「再說了…本名是英文名稱,翻譯過來也與喬丹沒有任何的關聯。」
「所以說原告方不讓我方使用喬丹這個名字來進行售賣商品,是不是有點太過分了?」
「基於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
「原告方委託律師的陳述不存在什麼客觀事實的侵犯商標。」
「我方認為這個話題基本沒有必要再講下去了。」
「因為無論是從原告方委託律師的陳述,還是從事實的角度進行出發。」
「我方都沒有藉助喬丹,以及沒有發表過你方口中所述的當事人「喬丹」與我方的產品有任何關係。」
「所以原告方律師所提供的證據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沒有必要性的。」
「不是嗎?」
張遠的一句反問,讓原本還在陳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當中。
依照法律條件,張遠的回答的確沒有任何的問題。
按照主觀性來說,這的確是消費者的主觀意願行為。
而且喬丹這個名字並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開性,所有人都可以進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況是什麼?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這個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與本人有關的特性特點。
藉助名人的名氣進行了高度的重合,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說白了,張遠的陳述觀點是什麼?
張遠的陳述觀點是,消費者自己的意願我們干涉不了。
但只要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沒有講這個喬丹是國外的知名籃球明星喬丹,那麼他們就不需要負責任。
還有就是從姓名上來講,張遠直接否定了喬丹的這一姓名,也就是在國內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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