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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章 最高檢抗訴,指定高院開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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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其他的問題不大。

想到這裡,王芳沒有再繼續想下去。

而另一邊,江都高院方面也對徐興旺的20多年前的這一案件正式開啟了審理。

庭審場上。

作為本次審理該案件的審判長林遠峰,在得知了最高檢對於該案件抗訴。

要求江都方面對於本案進行重新審理的時候,就已經調查了該案件的相關情況。

20多年前的案子,說實話在很多方面,難以進行取證。

這也就導致了法院在審理冤案錯案的時候。

雖然說最高檢進行了抗訴,可是高院依舊需要依照著事實依據進行判定。

畢竟…

法檢是兩個部門,行使著不同的責任問題。

敲響法錘,林遠峰將目光看向蘇白:「本案案由。」

「上訴方認為在針對23年前徐興旺入室搶劫殺人一案,存在錯判。」

「經最高檢審核,由本院江都高院對於本案進行重新審理。」

「現請上訴方陳述上訴事實依據。」

「好的審判長。」

蘇白點了點頭,繼續開口:

「上訴方陳述依據如下:」

「在本案當中,二十三年前針對徐興旺入室搶劫案,認定的主要證據鏈有以下:」

「第一:徐興旺在當時撿到了被入室搶劫受害人的部分物品,作為主要的認證物證。」

「當時給予徐興旺的主要作案動機是,徐興旺在當時沒有娶妻,家庭貧困,符合入室搶劫情景。」

「第二:徐興旺的口供,認罪認罰並表示了當時的作案詳細細節,與案發時的情景相符合。」

「第三:大部分的犯罪嫌疑和犯罪事實都能指向了徐興旺。」

「以上三點是本案所涉及到的主要證據鏈。」

「對於以上三點我方認為有著非常大的判定漏洞。」

「第一:在當時認定當中,徐興旺手中的贓物,屬於入室搶劫得來。」

「可是為什麼只有部分?」

「其餘部分到哪裡?」

「並且在當時的口供當中,徐興旺將作案的事實,以及作案的詳細經過,都進行了一定的陳述。」

「可以說是如實交代了一切。」

「沒有必要不交代剩餘的贓物去向。」

「因為拒不交代,只能會從重判罰。」

「那麼剩餘的贓物為什麼徐興旺沒有進行交代?」

「是他不想要交代,還是因為他沒有,或者說他不知道剩餘的贓物在哪裡?」

「針對這一點,我想請審判長能夠了解一下,徐興旺目前的口供。」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林遠峰點了點頭:「好的。」

「請上訴人陳述一下你所了解的當時的現場情況。」

徐興旺在面對著審判長的詢問後,連連點頭:「好好好…」

「審判長,我真的是被冤枉。」

「我記得我被抓的時候,我一開始陳述的非常的清楚,我就是在路邊撿到了一個金項鍊。」

「我不知道這個金項鍊到底是誰的。

我當時就覺得這個金項鍊很值錢,想著也算是當天比較走運吧。

然後第二天就拿著這個金鍊子去金店賣錢去了,接著就被抓了。」

「在一開始被抓的時候,其實也沒什麼,因為這個金鍊子就是我撿的,我也沒有犯罪。」

「我跟他們說的都非常清楚,也指認了我是在哪撿的這條金鍊子。」

「原本在一開始的時候,工作人員和我說的是讓我再待兩天,等事實調查清楚了,就讓我離開。」

「但是我也沒多想什麼。」

「但是等過了兩三天,還沒有讓我離開,我就覺得不對勁。」

「然後就聽說這個案子的調查人員換人了,換成了王芳。」

「緊接著,後面的調查說我有作案時間,有作案工具,並且,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鑑定報告,犯罪嫌疑人的體型和我很像。」

「指控我是犯罪嫌疑人。」

「可是我只是撿了一條金鍊子拿去賣錢,我只做了這麼多事兒。」

「他們問我剩下的贓物去哪了,我壓根都不知道!」

「再然後王芳就說我入室殺人了,並且搶劫。」

「那條金鍊子就是我搶劫的贓物。」

「我當時整個人都懵了。」

「堅決否認。」

「可是,到這個時候,王芳就開始用其他方式讓我交代。」

「我都沒有犯罪,我交代什麼?」

「那個金鍊子都是我撿來的,我都不知道我入的是誰的室,殺的是誰。」

「讓我交代我入室殺人的犯罪經過,我怎麼交代?」

「但是王芳依舊對我進行嚴苛的審理。」

「三天沒睡覺,我沒有辦法,我當時就覺得就算是人真的是被我殺的,也比現在強。」

「我只能和王芳說,要不你告訴我,我怎麼犯罪的。」

「王芳就讓我按照她說的推理的犯罪事實經過,讓我進行做口供。」

「其實我當初做口供都是我不情願去做的,我沒有辦法了,我才會那樣做口供。」

「實際上,在指認現場的時候,我都不知道那現場到底是什麼樣子。」

「審判長,這才是我真實的口供。」

徐興旺著急的陳述完了整個事實的經過。

審判台席位上,林遠峰微微點頭

對徐興旺所交代的事實,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然後開口:「以上你的描述,主要是認為當初王芳在審理的時候對你有著非法程序是嗎?」

「是的審判長!」

徐興旺連忙點頭。

「那麼除了你的口供之外,你有沒有什麼其他的客觀事實證據來認定她對你有著非法程序?」

聽到這話,徐興旺搖了搖頭。

而上訴人席位上,蘇白深吸口氣。

審判長這個問題還真的是問到了關鍵點上。

這種情況口供只能作為輔助性證據。

想要判定王芳或者說認為程序違法那就需要客觀的事實證據。

這個問題還真的很難回答!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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