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 數罪併罰,提出異議?不判,法(2/2)
蘇白面色平靜,緩緩開口:「審判長,我方的看法非常的簡單。」
「在本案當中,提起走私罪名,說實話我方認為我方的情節非常的輕微。」
「首先是什麼?」
「首先是剛才已經判定過了,我方並不是以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銷售。」
「而是不以牟利為目的的進行的代購。」
「並且我方的代購人群都是病友們。」
「在此過程中,只是進行普通的物品走私,沒有進行牟利,也沒有達到行政處罰,拒不繳納稅金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我方不理解為什麼林勇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我方認為我方的行為雖然被判定為銷售假藥,但是實際的本質是為了代購而進行的走私行為。」
「都處於三年以下的罪行情況。」
「也並不存在應當繳納稅額的情況。」
「所以對於控告方所提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方認為這個行為非常的不合理。」
「在此我方再次重申,我方並不是以牟利為目的。」
「以此駁回控告方的陳述請求。」
說實話…
走私罪的具體情況還是要看有沒有牟利!
沒有牟利算什麼稅額?
沒有稅額的話,那麼走私罪的刑罰大概率會是一個行政的處罰。
不是以牟利為目的,怎麼可能判那麼重的刑罰?
蘇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請求是什麼,無非就是以銷售額來判定稅額。
可是這一點觀點法院和合議庭會採納嗎?
換句話說!
剛才已經判定了林勇的行為不是以牟利為目的。
合議庭還會採納控告方所提出來的以銷售額來判定稅額的請求嗎?
根本不可能!
一審的判決中都沒有因為代購的事情判決走私罪,以走私罪來判定刑期。
二審提起這些,法院會採納嗎?
也根本不會!
和蘇白預想的差不多,在蘇白陳述完畢後,審判長直接開口:
「關於上訴方的意見,合議庭已經聽取。」
「合議庭認為在走私方面的意見,應當遵循走私原則中的是否以牟利為目的。」
「對於普通物品的走私定義,處罰並不嚴重。」
「根據這一點,駁回控告方剛才提出的訴訟申請。」
在段清水敲響法槌後,張遠立即再次舉手示意:
「審判長…對於這一點我方想要提出抗議。」
「雖然說林勇不是以牟利為目的來進行的走私行為,可是他的確是造成了巨大的銷售額。」
「從這一方面來講,不應該以此來進行界定嗎?」
「所以對於剛才審判長駁回我方的請求,我方進行抗議!」
段清水:…
蘇白:…
抗議?
剛才審判長已經表述的很清楚了,還有什麼好抗議的?
審判長並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進行反駁。
走私罪的大部分定義都是以牟利為目的的,主觀進行判定。
還抗議,抗議什麼?
抗議一開始的判定嗎?
對於張遠的行為,段清水和蘇白算是看出來了。
最後的這種抗議行為是在表示自己的盡力?
給幕後的委託人看?
事實上,張遠也的確是這個意思。
在提出走私犯罪的時候,想的是法院能夠判定,那麼對他們來說是一件好事。
如果不能進行抗議,那麼也表現出了他們作為委託律師的盡力。
張遠也清楚,從審判長駁回後,本案會對林勇進行從輕判決。
可是他代表的是格列正版藥的利益。
這種國外藥品,在國內經常會出現侵權案件,並且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
說實話…一般來說都是律所的金主。
他為什麼進行抗議?
他難道不知道不以牟利為目的,沒有盈利,從個人的角度來講,不需要所謂的納稅嗎?
再說這個案件林勇所做的是一個代購的行為。
並不是直接的售賣獲利行為。
換句話說,在法律的定義上,可能都構不成售利。
對於這些張遠清楚嗎?
很清楚!
可是他為什麼還要在庭審上陳述出來?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想要在庭審上表現出抗議!
來給幕後的委託公司看。
張遠心裏面非常的清楚,這場庭審肯定不會按照他所說的情況判。
可是他剛才的表述不是為了說服審判長,讓審判長判決林勇有罪的。
而是為了給幕後的總經銷商曹志偉看,他們在庭審上已經盡力了!
這也是庭審上一種常見的表現,表現的越激烈,委託人可能就會認為你已經努力了。
然後…
認為可能是法院方面判決的不公,造成的錯誤判決。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很多案件是委託律師知道這場案件本身勝訴不了,滿口答應著這場案件肯定能夠勝訴。
到了庭審場上,表演一番,拿錢走人。
最終傷害的還是委託人。
面對張遠的抗議,段清水直接敲響法槌:
「再次駁回控告方的抗議。」
「如果控告方再以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進行抗議,那麼將會逐出法庭,並且在認定書和裁定書上標註情況。」
「好了,庭審繼續!」
面對審判長的警告,張遠點了點頭,沒有再繼續多說什麼。
點到為止…自己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可能一直抗議下去。
段清水見張遠沒有繼續要表述的意願,微微點頭。
然後開口:「下面進行法庭陳述。」
呼…
聽到需要進行法庭陳述,蘇白長呼口氣。
法庭陳述…
法庭陳述減免刑期,最後一個法庭答辯環節到了!
…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