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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章法家代表人物及法家道路大盤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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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確立了一整套為皇權服務的官僚體制,使皇帝總攬國家一切大權;在地方,廢除了所有的分封諸侯國,設立郡縣,將全國統一划分為三十六個郡縣,皇帝直接掌握地方行政官的任免權。

李斯,戰國末年楚國人。

早年為郡小吏,後從荀子學帝王之術,學成入秦。

初被呂不韋任以為郎,後勸說秦王政滅諸侯、成帝業,被任為長史。

秦王採納其計謀,遣謀士持金玉遊說關東六國,離間各國君臣,又任其為客卿。

秦王政十年下令驅逐六國客卿。

李斯上《諫逐客書》阻止,為秦王政所採納,不久官為廷尉。

在秦王政統一六國的事業中起了較大作用。

秦統一天下後,與王綰、馮劫議定尊秦王政為皇帝,並制定有關的禮儀制度。被任為丞相。

他建議拆除郡縣城牆,銷毀民間的兵器,以加強對人民的統治;反對分封制,堅持郡縣制;又主張焚燒民間收藏的《詩》、《書》、百家語,禁止私學,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

還參與制定了法律,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制度。秦始皇死後,他與趙高合謀,偽造遺詔,迫令始皇長子扶蘇自殺,立少子胡亥為二世皇帝。後為趙高所忌,於秦二世二年被腰斬於咸陽鬧市,並夷三族。

可以說,法家在諸子百家中,甚至是在華夏歷史中,都是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同墨家的兼愛非攻這種道路一樣,法家也有法家的道路!

【制定法律】——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

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

同時韓非子還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

聖人治國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惡。

一國之內為善的人不計其數;使少數作惡的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

君王治國,是依靠眾人的力量並使去除惡。

所以,治理一個國家不要老是著眼於提倡好的道德,而應致力於建立那管理少數作惡者的條文。

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會就會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揚好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是徒勞的。

【循名而責實】——

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

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

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

「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

【好利惡害】——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管仲曾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

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因而,法家將「好利惡害」得人性與國家富強結合起來,用賞賜、刑罰誘使、驅使人們「耕」、「戰」、「告奸」,凡是生產糧食多的、殺敵有功的、揭發違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論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國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貴榮華,而國家也就富強起來了。

【治道不法古】——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

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

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

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勢術法結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戰國初期,封建制在各諸侯國相繼建立,應經濟、政治、思想領域全面變革奴隸制的需要,產生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學派。

這一學派的思想家在理論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別,但都主張以「法」治國。

講學於稷下學宮的齊國法家,繼承發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黃老之學,主張法禮並重,先德後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較為溫和的法治理論。

《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書《經法》、《十六經》、《稱》、《道原》等是他們的代表作。

而秦晉兩國的法家則主張嚴刑峻罰,反對禮義說教,專重於法、術、勢,獎勵耕戰,富國強兵,力並天下。

他們是法家中激烈而徹底的一派,政績顯著。歷史上通常把秦晉法家視為先秦法家學派的主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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