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玄幻奇幻 > 影視從四合院閻解成開始 > 第三百零七章 搞定那文

第三百零七章 搞定那文(2/2)

目錄

能接受嫁到普通人家已經很不容易。

做妾可以說是從來沒有考慮過的事情。

「那文小姐,先別這麼急著拒絕,你就不想聽聽我要說什麼嗎?」

朱傳文當然不會放棄。

「你要說什麼。」

「我知道你的身份。」給了那文一點接受的時間,朱傳文繼續的說道:「關先生雖然在鎮上比較低調,但是再低調他跟王府的關係,這也不是什麼秘密。」

不說朱傳文本來朱傳文就知道這些事情。

就是不知道,前幾年的時候,關德貞有一個姐姐嫁進了王府,也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

沒有特別宣揚,但也沒有對人特意隱藏,不難打聽出來。

「朱團長,也是要捉拿於我嗎?」那文一臉悽苦的說道。

一個女子沒什麼自保能力,從王府到元寶鎮這一路上,那文的日子明顯不可能好過。

「哪裡,你又沒有什麼罪,我捉拿於你幹嘛。溥儀宣布遜清帝位,你們這些王公,只是成為了平常人家,又不是罪犯。」朱傳文回道。

「既然不是抓拿於我,朱團長又提起這個幹嘛,難不成是要脅迫於我?」

那文繼續的說道,明顯是有一些驚弓之鳥的意思。

「哪裡,我只是想說。那文小姐想安身立命,一定要託付一個有能力之人。不然小兒持金,從來不是什麼好事。」

溥儀下台之後,這些王公當然也沒有了特權。

手頭有實力的還好說,不管世道怎麼改變,都容易過上不錯的日子。

但手頭沒有實力的,也就成為了普通的富戶。

不管之前有沒有作威作福,迫害百姓。

這個時候,單是這些人占有的財富,就成為了一份災禍之源。

「晚了,我阿瑪在逃命的路上,已經被人抓了。我路上帶著的盤纏,也被下人給卷了去。」

越說那文的情緒就越低落。

那文帶著的錢財,被下人給卷了去,朱傳文倒是可以逾期。

滿清都沒了情況下,依附著滿清的下人,樹倒獼猴散是很正常的事情。

就是有那麼一兩個忠僕,也很難幫那文保住錢財。

但老王爺被抓,比朱傳文逾期的還是要更早一點。

朱傳文還想著早一點的話,不是不可以幫那文派人把爹給接過來。

雖然這王爺可能不是什麼好人,但是這份財富不是邪惡。

如果能把這份財富用在該用的地方。

比如說給朱傳文招兵買馬。

在需要的時候貢獻一份力量,也不失是一種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所以說,那文小姐託付於誰還是要慎重,如果輕易決定,那文小姐那就不只是害已,也更是害人。

朱某剛才也沒有說明白,朱某沒有什麼讓那文小姐做小的意思。都是民國了,自然應該有一些新氣象。那文小姐與我家太太,娥皇女英,都是妻子,平等相待,不分大小就是了。」

朱傳文繼續的說道。

在朱傳文自己的地盤,朱傳文要娶兩個媳婦,別人當然說不了什麼。

滿清沒有了,滿清的法律當然也沒有了效力。

民國政府現在連關內都沒整合明白,還涉及不到關外。

朱傳文現在來說,可以算是完全自主。

在自己這一塊地盤的小範圍內,朱傳文直接自己立法都沒問題。

反正不管是鮮兒還是那文,兩個人哪個都不怎麼適合做妾。

「朱團長,你可以相救一下我阿瑪嗎?」

那文對著朱傳文懇求道。

「那文小姐既然委身於我,老王爺就是我泰山,我自然會全力營救。」

朱傳文直接默認下來了道。

也沒什麼時間,跟那文慢慢拉扯。

有什麼都可以娶回家了,再慢慢說。

先結婚後戀愛,也是這個年代大多數人,都很能接受的事情。

「好,那我就於朱團長定下婚約。」

沒怎麼猶豫,那文就應了下來。

在朱傳文說兩個人都是妻子,不分大小之後,那文的牴觸情緒就已經緩和。

經歷了千里投親,一路奔波,生活上的毒打之後,那文早已經知道沒有依靠,日子過的會有多艱難。

朱傳文還揭穿一下那文的身份,主要還是要搞工業,手裡缺錢。

不只是想娶那文這個格格,還想要繼承一下王府的財富。

老金溝一個要被挖乾的金礦朱傳文可以不在乎。

但是一個王府,數百年的積累,已經開採完的「金礦」,隨時可以拿走的財富,朱傳文不可能無視。

「既是這樣,那文小姐,請儘快把你知道老王爺的情況,都告知於我,我好計劃一下怎麼營救?」

答應了之後,兩個人瞬間就親近了許多,簡單問了幾句之後,朱傳文馬上說起了正事。

老王爺隨著帶著的金銀肯定是不要想了。

不管是落到了誰的手裡,都不太可能取的回來。

但是這些的大戶人家,沒人不懂狡兔三窟的道理。

隱藏起來的財富,肯定要遠遠多於老王爺跑路隨著帶著的一點「盤纏」。

「阿瑪是在逃命的時候,在路上被發現身份的……」

這老王爺也是一個沒什麼生存經驗的人。

就是跑路,都跑的不專業,帶太監跑路。

怎麼可能偽裝的好,正常人家哪有這些人伺候。

在路上沒走出太遠,就被人發現。

「那今日就這樣了,我會儘快派人過去打探消息的。也會儘快托媒人上門來的。」

了解了基本情況之後,朱傳文就準備先把錢的事,給安排了。

那文一路怎麼到元寶鎮來的事,朱傳文雖然也很想了解一下。

但這些人又沒那麼重要,可以成親了以後慢慢了解。

(本章完)

目錄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