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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章 頒布《限奴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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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次的修繕之中,劉備把奴隸明確分為官奴、私奴兩種。

其中,他規定官奴只能從戰爭俘虜、罪犯及其相關家眷群體當中獲得,任何官方相關機構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除以上兩種渠道得來的人作為官奴。

每一名官奴的身份都要記載下來,記錄在案,以備隨時查詢。

且官奴只能由朝廷擁有,朝廷管理和使用,地方官府不得擁有,如有要事,需要向朝廷申請,由朝廷派遣一些官奴來配合地方官府。

等於將官奴的所有權全部限制在了朝廷這邊,除了雒陽朝廷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以官奴的名義擁有奴隸。

否則就是僭越,就要問罪。

私奴方面,【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的規定被他進一步細分,且以爵位和官位為主要依據。

天子以下最高層面的諸宗王可以擁有二百人的奴僕。

列侯當中,縣侯可以擁有一百人的奴僕,鄉侯可以擁有七十五人的奴僕,亭侯可以擁有五十人的奴僕,都鄉侯可以擁有四十人的奴僕,都亭侯可以擁有三十人的奴僕,而關內侯只能擁有二十人的奴僕。

關內侯之外的無爵位者,萬石官員可以擁有一百名奴僕,二千石官員只能擁有二十名奴僕,千石官員可以擁有十名奴僕,千石官員以下的官員就不分了,包括吏員在內,最多只能擁有五名奴僕。

然後就是民間了。

對民間的限制也是這一次《限奴令》的主要下手之處。

劉備第一次規定,民間沒有官職和軍功爵位者,個人最多只能擁有三名奴僕,且需要在官府登記,還要詳細登記,以後萬一這個奴僕犯了事兒,官府可以直接追究主人的責任。

主人有管束教育奴僕的義務,如果奴僕犯了什麼事兒,影響了公共安全,除了奴僕之外,主人也要被問責。

然後,劉備還第一次在《漢律》當中明確規定了奴僕的法律意義,即明確與主人家簽下官府認可的賣身契約者,以契約為憑證,才能證明是奴僕之身。

有此契約,主家才擁有對奴僕的生殺大權和買賣之權,官府不會過問。

沒有官府發給的正式賣身契約的,一律不視作奴僕,在法律上擁有人權,視為民戶,屬於官府管轄範圍之內,不得被隨意打罵殺戮,不得被隨意買賣,否則就要按照殺人罪論處。

這個新規定於建安二年的五月上旬正式對外公布,公布之後毫無疑問的引起了一陣波瀾。

而與此相對應的是劉備頒布的針對三輔、三河、弘農郡和并州的《限奴令》同時發布。

《漢律》的修改和《限奴令》的發布,讓所有人都意識到劉備又要開始搞事了,借著并州大作戰的成功,劉備開始撬動地方勢力的利益基本盤了。

不過說起來,這兩個大動作對於現下的統治集團來說,影響並不大。

因為劉備也明確規定了統治集團可以合法擁有的奴僕的數量,而且他們相信以他們的權勢地位,總有可以通融的地方。

就好比古文學派的官員們,他們不相信以他們和劉備的關係,就一定要嚴格遵守這個條例,法外無外乎人情,這一點是古文學派最了解也是最拿手的事情。

所以在實際層面上,這些條例頒布之後真正受到影響最大的,是地方上的郡級、縣級的豪強大族,是那種族人只能在地方上擔任小官小吏的影響力有限的家族。

他們往往有很多土地、房屋、財產,也有大量奴僕,但是他們的政治身份低微,只是平民,夠不到士人家族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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