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章 釣魚算非法捕撈嗎?!(2/2)
圍觀的人群壓低著聲音,竊竊私語。
生怕聲音太大被秦牧給發現了。
他們之中
已經有人認出了秦牧的身份,情緒十分激動。
在擔心秦牧的霉運影響自身的同時,也想要知道這個事件後續會有什麼樣的進展。
小秦,警察來的話,他們也不一定說真話啊
李衛國眉頭緊鎖,忍不住望向了秦牧。
在秦牧報警之後。
齊亮磊七人的確沒再走了,而是站在了原地。
一副有恃無恐的樣子。
很顯然。
即便面對警察,他們也沒打算說真話。
他們會說真話的。
秦牧聳了聳肩,露出了神秘的笑容。
他剛才報警的案由
是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
其實。
這項行為,是記錄在了刑法中的,屬於刑事犯罪。
全稱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它的構成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違反
了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
二是行為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而現在正處於晉河的禁漁期。
前不久。
相關漁業部門剛剛發布了晉河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在此期間。
任何人在該河段從事對野生水產品的捕撈,都是犯法的。
而在立案標準上。
有六種情況,符合其一便屬於情節嚴重。
第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第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第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第四
量刑標準則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這個罪判的其實不重。
齊亮磊七人桶子裡的魚加起來,也構不成情節嚴重。
最多是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金而已。
十五分鐘後。
嗚嗚嗚——
伴隨著警笛聲。
一輛警車從遠處駛來,趕到了現場。
幾個民警從車上下來。
圍觀的人群立即讓開了一條道路。
是誰報的警?
其中一個民警掃了眼四周,開口詢問。
秦牧立即舉了舉手,打了個招呼。
又是你。
來的這個民警正是沈島以前帶過的幾個年輕民警,沒少和秦牧打交道。
自然也認識秦牧。
幾個民警乾咳了一聲,正色問道:說說吧,具體是什麼情況?
秦牧指了指一旁的齊亮磊七人。
將七人在這個河段撈魚的事情說了一遍。
至於捕撈的是不是放生的魚
他隻字沒提。
禁漁期還敢下河撈魚?!
民警聞言,頓時皺起了眉頭。
這些年。
晉城的水生資源瘋狂消耗,枯竭了大半。
自然水域中的野生水生物數量銳減。
其中最大的功臣
自然是那些拿魚雷炸魚的,用絕戶網撈魚的,用新能源釣魚竿電魚的,下藥藥魚的。
簡直是無所不用其極。
不得已。
才有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這條刑法的專門規定,就是為了懲治這種現象。
但這種事情還是禁之不絕。
這位警官,我們撈魚也沒用漁網啊,用的就是這種手提式的撈網,這難道也不行?
齊亮磊見狀,連忙亮出了手中的撈網。
與其說是撈網,不如說是抄網。
他們用這工具,根本不可能對水生資源造成什麼破壞。
你們這已經屬於捕撈行為了。
幾個民警對視了一眼,沉聲道:在法律上,使用捕魚工具下河捕撈,便屬於捕撈行為!
來之前。
他們還特地了解了一下相關的刑法條文。
在非禁漁期。
是可以使用這種撈網的,它不屬于禁止使用的工具。
但在禁漁期。
使用任何工具下河撈魚,都屬於非法捕撈!
啊?
齊亮磊聽後,滿臉的不服氣:那些釣魚佬還圍著晉河釣魚呢,他們也天天釣,那應該也算是非法捕撈了吧?
他們就是拿著抄網在這裡撿漏而已。
結果
卻招來了一個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那些釣技高點的,每天釣的魚比他撈的還多。
釣魚和捕撈能比嗎?
民警冷哼了一聲。
但還是耐心解釋了一句:釣魚是國家認證的休閒娛樂活動,並非是牟利性質的捕撈,而且一人一桿能釣多少條魚?
你們一撈就一桶,河裡的魚還不被你們撈滅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