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章 律師果然沒有一個好東西!(2/2)
屬於兩人證詞的衝突,是在法庭紀律的允許範圍之內。
法官也並未阻止兩人的互相質疑。
「原來是這樣……」
青嵐聽著兩人的交談,很快明白了案情的原委。
她屬於半途加入進來的。
之前秦牧也未曾像她透露這個官司的細節。
沒想到……
一死三傷的事件,居然發生在鬧婚的時候。
「咚——」
兩人辯護了幾分鐘後。
周全民才敲響法槌,中斷了兩人對這段證詞的質證。
同時。
接著對每一個證據,一一進行核實。
而書記員則在一旁……
奮筆疾書,不斷敲打著鍵盤,將案情的審理情況記錄下來。
……
晉城。
第二刑事審判庭。
兩個小時後。
舉證、質證環節正式結束。
在對每個關鍵性證據進行審理之後。
周全民掃視著下方,沉聲道:「接下來,開始進入下一個環節,當庭辯論。」
「公訴人和被告人雙方,將圍繞本案的核心焦點無限辯護權,進行辯論。」
話音剛落。
被告席上。
準備多時的張瑋便站了出來,朗聲道:「尊敬的審判長,各位審判員,以及陪審員,首先,我先聲明,我方的辯護觀點,並無對死者有不敬之意。」
「我方的本次辯護,僅僅是為了維護己方當事人的正當法律權益,彰顯法律的尊嚴。」
「我方認為,在本案中,我方當事人黃蘭防衛導致一死三傷的行為,系無限防衛權的正當行使,其造成的損害後果固然很大,但依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因此,我方始終認為,己方當事人無罪。」
張瑋神態從容,先是總陳了一遍觀點。
隨後看了眼旁聽席的秦牧。
深吸了一口氣。
認真說道:「第一,我方認為,在本案中,我方當事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規定中,無限防衛權的行使條件。」
「刑法明確規定,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採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
「其有五點構成要件,分別是暴力犯罪、犯罪正在進行、行使權利目的是為了防衛、針對的對象也是正在進行暴力犯罪的鬧婚者、我方亦隸屬於面臨暴力犯罪的受害者。」
「結合上述五點構成要件,我方當事人當時正在遭受暴力猥褻行為,其身體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都被非法的暴力行為侵害,視頻里也顯示,我方當事人數次以言語和行動表示了拒絕……」
「在拒絕無果之後,才拿出了隨身攜帶的摺疊刀,進行了防衛,以上種種,皆符合無限防衛權的構成要件。」
這一點……
是秦牧和他專門探討過的。
針對於無限防衛權在刑法的構成要件上的解釋。
從這一點來說,無限防衛權符合構成要件,應當成立。
「第二點,鬧婚者眾人的行為,系嚴重的暴力犯罪。」
緊接著。
張瑋接著闡述己方辯護觀點:「在鬧婚現場,他們無視伴娘們的個人意志,進行了推攘、撕扯、撫摸等行為,嚴重侵害了伴娘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根據刑法對於無限防衛權的立法原則,無限防衛權要求的是……保衛個人的人身安全,即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等。」
「而我方當事人在當時環境下,人格尊嚴、性權利皆受到了嚴重侵害。」
「試想一下,幾個弱女子,面臨十幾個年輕小伙的鹹豬手、暴力推攘、撕扯的時候,該是多麼無助,才會用這種方式來進行自衛。」
「對方的行為,系暴力犯罪,我方的自衛行為,並無任何違法違規之處,亦符合刑法對於無限防衛權的立法原則!」
張瑋的聲音,鏗鏘有力。
繼續圍繞無限防衛權進行展開,試圖從各方面印證己方的正當性。
這個案子想要無罪……
必須要得到無限防衛權的正當行使認可。
而關於無限防衛權的立法原則……
確立之初,就是為了保護弱者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
這種人身權利,僅限於人身,不包括財產權、名譽權等。
也就是說,他人辱罵、侮辱、誹謗等,是不可以執行無限防衛權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個人安全的情況下將小偷打死。
這些都不屬於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保護的……
僅限於人身安全。
而這個案子裡……
伴娘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點,從無限防衛權的歷史來看,這項公民權利由來已久。」
「在古代,無限防衛權最初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而設置的。」
「古羅馬制定的《十二銅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條規定: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認為是合法的。」
「我國《周禮·秋官·朝士》規定: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即在軍、鄉、邑及人家進行盜竊、殺人者,將他殺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議》也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應該處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將來人殺死者,主人無罪。」
再接著。
張瑋繼續闡述己方辯護觀點,這些資料都是秦牧準備的。
涉及了古今立法的基本原則。
自古以來。
便有無限防衛權。
古代的時候,對於犯罪者,任何人都可以行俠仗義,將其擊斃,並且官府將給予相應的獎勵。
最初從財產……
逐漸演變到了如今對人身安全的保護。
「文明在演變,從財產到人身安全的保護,體現了法律的進步性。」
「但是……」
張瑋昂首挺胸,望著公訴人,沉聲道:「但在如今,無限防衛權卻淪為了一紙空文!」
「一項寫在了刑法裡,應當有效的法律條文,卻很少用來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已名存實亡!」
「回想近二十年來的司法案例,大部分類似的案件,皆被判處為防衛過當。」
「最著名的便是鄧玉嬌案,當時的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張瑋再次深吸了一口氣。
抬出了十餘年前的一個著名案子。
鄧玉嬌,系某洗浴中心的員工。
有一天,她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兩人的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
結果被檢察院以防衛過當,依法起訴。
針對這個案子,鄧玉嬌的辯護律師同樣圍繞無限防衛權,對其展開積極辯護。
始終認定鄧玉嬌的行為屬於無限防衛,在法律允許的限度之內,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結果……
當地的法庭,對此案審理之後。
卻依舊做出了防衛過當的宣判。
依舊判處鄧玉嬌有罪,卻加上了各種減刑、從輕判處的情節,判定免予處罰。
這個案子。
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大的影響。
對隨後十幾年的社會風氣,也有著極為惡劣的影響。
導致許多人面對不法侵害……
不敢還擊。
比如說別人打了張三一個耳光,可張三卻不敢還手。
因為打贏了,屬於打架鬥毆,雙方拘留,且需要賠償對方醫藥費。
打輸了,自己還要再挨一頓揍,對方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這就是很明顯的不敢防衛。
面對暴力犯罪的時候……
更多人選擇的都是忍氣吞聲,生怕一拳把對方打死了,還要反過來跪著求他別死。
鄧玉嬌的案子,就是明顯的判例。
明明可以判處正當行使無限防衛權,判決無罪,卻依舊判處了犯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處罰。
「無限防衛權的立法指導思想,是為了保護他人人身權利,絕不能流於表面。」
「因此我希望……」
最後。
張瑋花了二十分鐘時間,陳述完了己方觀點。
退回了律師席。
而在旁聽席。
劉梅等婦女們則是滿臉懵逼,仿佛聽天書一般。
剛才張瑋所說的辯護意見……
她們一個字都沒聽懂。
好像還扯到了另一個案子。
「這個律師是不是跑題了?說了那麼多,無限防衛權到底是個啥?」
「我不管無限防衛權是啥,我就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對,今天法院一定要判處黃蘭死刑!」
「律師果然沒一個好東西,估計是想要用這種胡攪蠻纏的方法把罪名給賴掉!」
「……」
劉梅等人交頭接耳,不斷交流。
越想越覺得張瑋非常可惡。
聲音也越來越大。
引來了法警的再次警告。
而秦牧坐在旁聽席的一角,聽著她們的交流,無奈搖了搖頭。
其實。
張瑋的辯護,十分精彩。
全程圍繞無限辯護權,還提出了十幾年前的經典判例,來作為佐證。
如果說當年「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導致了不敢做好事。
那麼鄧玉嬌案……
直接導致了被害者忍氣吞聲,不敢暴力還擊。
雖然鄧玉嬌最後不用坐牢,但卻依舊判決了有罪,只是免予坐牢。
當時的法庭……
無論如何,都不肯判決無限防衛權的正當行使。
導致了這十幾年來,風氣明顯的變化。
與此同時。
公訴席上。
一名公訴人聽完了張瑋的辯護,也跟著站了出來:「對方律師所說,無限防衛權的構成要件都符合,我們有不認同之處。」
「我院之所以判定為防衛過當,只因為將鬧婚者的行為,認定為不法侵害,而非無限防衛權中的暴力犯罪。」
「無限防衛權要求,指的是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鬧婚的行為,雖然惡劣,但並未嚴重到能與殺人、搶劫、綁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等同,應當視為不法侵害。」
「此外,黃蘭隨身攜帶摺疊刀,進行多次連刺,在死者陳權身上刺了九刀。」
「她本來可以簡單揮舞摺疊刀,呵斥對方撤退,卻過度自衛,連續刺擊,其行為應當屬於防衛過當。」
「還有……」
公訴人不慌不忙,就張瑋的辯護觀點,一一反駁。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針對的是不法侵害。
而無限防衛權,針對的是暴力犯罪。
兩者性質不同,指向的行為也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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