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一章 破壞軍婚罪!(2/2)
專門從事拐賣人口的買賣,已經完成了數十起交易,將數十個女大學生、幼童賣到了偏遠地區。
甚至有的······
直接賣到了國外去。
這個行為,妥妥的構成了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240條,這個罪主要指的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這類犯罪······
和其他犯罪不同,屬於緊急類型的失蹤犯罪。
只需要接到了相關舉報,便應當立即立案,予以偵查。
立案標準較低。
而在量刑上。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幾大特殊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份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對被拐賣的婦女實行猥褻或其他行為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進行其他違法交易行為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毫無疑問。
這個小型的拐賣婦女兒童的團伙,完全符合這幾條特殊情形。
但······
並未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並沒有出現死刑。
只有為首的老大被判處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其餘人······
通通被判處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其實,在生活中,我們身邊經常發生過這類拐賣婦女、兒童的事件。」
秦牧微微一笑,又接著說道:「在鄉下,經常有父母在連續生了幾個女兒之後,無力撫養,因此轉交給親戚朋友,或者換孩子養的事情。」
「這種現象在小時候比較普遍。
「但······其實這種行為,也涉嫌了拐賣婦女、兒童罪。」
看著鏡頭,秦牧接著分析道:「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藉助送養之名,將子女交予他人的行為,也符合拐賣的定義,若是在此過程中收受了錢財······「
「那基本上是可以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
這種事情在鄉下發生的居多。
許多人都喜歡將養不起的兒子或者女兒送人,然後收一點錢。
但這種行為······
只要具備
了非法獲利的行為和目的,便屬於實打實的犯罪。
根據司法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當然。
那些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而是應當以遺棄罪論處。
「在以前的案子裡,我們講過遺棄罪,罪責雖然輕,但同樣屬於犯罪的一種。
在詳細講解完了拐賣婦女、兒童罪之後。
秦牧又逐一將破壞軍婚罪,代替考試罪,聚眾哄搶罪講解了一遍。
破壞軍婚罪,指的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構成主要有兩點,一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二是存在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它屬於重婚罪其中的一個。
但卻更為嚴格,不需要領證結婚或者存在事實婚姻,只需要有同居行為,便可認定為破壞軍婚罪。
量刑上。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代替考試罪······
指的是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今日份的某個被告······
就是專門從事代考工作的,幫人考試過關,也就是槍手。
不過這個罪名······
需要結合造成的影響、後果而定。
若是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通常會判處緩刑,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若是代考的是高考之類的重點考試······
則會從重判處。
而聚眾哄搶罪······
指的則是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今日開庭的時候。
一群大媽······
不知道被哪個人舉報的,同樣送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