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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四章 進擊者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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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準備出兵之前的集結時間,江畋也順帶重組了普羅斯旺、濱海、下阿爾卑斯行省的治安部門。用設立在城市和市鎮一級的派遣警察,取代原有各地招募的治安官、巡迴法官及隨員的編制。

而這些城市和市鎮地方的警察部隊,按照人口普查的多寡比例統一編派;目前分為省城――郡城/城市――市鎮三級;而主要成員一部分來自就地安置的自由軍士兵,一部分則是被淘汰的騎士扈從。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與其指望他們在崗位上的專業調查和刑偵能力;還不如說是依靠其本身具備的一定武力和熟悉地方的優勢,對地方各種惡性治安事件的防範、潛在不法群體的震懾和威嚇力。

儘管如此,那也比原來任人唯親、良莠不齊的治安官和巡迴法官的隨員體系,好上無數倍了。而且還給了剛歸順眾多本地騎士家庭,那些沒法覺醒血脈獲得傳承的子弟,一個新的出路和收入來源。

要知道,這些擁有血脈傳承的騎士家庭,之所以衰微和破產的主要緣故;就是在王國的物價飛漲,而產出收益嚴重縮減之下,無以為繼的結果。因此,每代能夠供養得起的血脈覺醒,也就一兩人。

其他人除了成為彼此的扈從和跟班、侍童外,就要想辦法另謀出路。因此這數千個編制拿出去之後,也等於將這些騎士家庭下一代身家未來,更進一步的捆綁在自由軍體系內,成為既得利益群體。

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變成現有體制的堅定維護者;進而與被鎮壓、清算過往舊貴族階層,更加徹底的割裂開來。與之配套的,還有重新構建的司法審判體系,也就是王國原有的巡迴法官制度。

按照王國的傳統,地方上每座城市,都有市鎮廳聘用的治安官,鄉鎮裡也有治安代官;分別負責處理和裁定100埃居、50埃居以下的爭議、糾紛,以及偷雞摸狗、坑蒙拐騙之類的輕罪、初犯事件。

而由首都、省城和郡城派出的巡迴法官,則專門受理較大數額的財產爭議、經濟糾紛,也要定期審理當地呈報的各種刑事桉件;只是郡的低級巡迴法官,只能受理平民、庶民和小商販階層的訴訟。

而省城的中級和高級巡迴法官,則更進一步負責受理采邑騎士/世系爵士、榮譽終身勳爵的桉件。而只有來自首都最高法庭的王室大法官,才能名正言順的審理貴族之間的爭議和訴訟乃至罪桉。

看起來似乎等級森嚴,而又具備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長期運轉下來,已經變成了貪贓枉法、藏污納垢的所在;因為隨著王國的財政崩潰和拮据,地方各級法官的職位,居然是貴族可以用錢購買到。

而買到法官位置的人,為在任期內儘快回本和盈利,只會變本加厲大撈特撈,巧立名目的貪贓枉法;而他們賴以為爪牙和幫凶的隨員,除了少許裴樞記錄員和會計等文職外,也多是窮凶極惡之輩。

這就直接或是間接造成了,王國中下層的莫大苦難,乃至與包稅人、傭兵團等特殊存在一起,並稱為王國的幾大毒瘤。對此,江畋也只能照搬了另一個時空存在的例子,也就是法國大革命的模板。

初步設立仲裁人、治安法官和審判法官三種類型。仲裁人無任期也不常設,由市鎮地方推舉和提名,當地具有一定名望和身家的戶主,並且雙方當事人認可就好;然後治安法官設置在城市一級。

任期三年一輪,可以兼職也可以專職,領取對應的薪金和補貼;從自由軍招募的文職人員當中,選擇部分有過從業經驗的充任。

也不需要太過豐富的學識,只要能夠流利的背誦和宣讀法條就行。

最後,才是比較專業的審判法官;熟讀王國的法學經典,同時精通各種判例,還能切合自由軍所訂立的政策,也擁有更加豐厚的薪金和補貼,需要至少數年以上專業資歷;擁有大部分刑事判決權。

不過,這對於當下與傳統舊貴族階層對立的自由軍來說,就未免有些勉為其難了。所以,暫時還是治安法官搭配仲裁人維持日常;而遇到重大桉件和刑事犯罪,還是上報當地駐軍長官來處理的。

而普通的司法流程,則是參照後世的成熟經驗,分為調解、仲裁、判決、申訴/覆審四個階段;以便將民間大多數細碎繁瑣的爭訟,逐級分流過濾掉,降低司法體系的維持壓力和資源的重點使用。

不過,這又涉及到了另一個問題,就是配套法條的需要;光是靠刪改舊有王國法律/歷代王室敕令,的打補丁方式已經不能滿足需要了;但是,好在江畋同樣可以祭出來自另一個時空的大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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