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3章 夫妻店性質的愛音事務所(1/2)
第583章夫妻店性質的愛音事務所
重新讓人帶電影回國,再重新報關進入日本也好,秘密買下一個離岸公司,再把五億美金打進去也罷,這些事情對曹志強而言,都屬於不能公開的事情。
除此之外,曹志強這段時間的主要工作,或者說明面上的工作,就是製作了他的第二首日文單曲——《海嘯》!
沒錯,這首歌,同樣也是抄襲之作,只不過抄襲的是曹志強前世的一個日本樂隊「南方之星」的歌,主唱則是桑田佳祐。
曹志強選這首歌當做自己的第二首日文歌,其實沒別的理由,單純就因為這首歌的銷量夠高。
在曹志強穿越過來的前世,這首2000年才出現的《海嘯》單曲,出道即巔峰,連續41周在日本ORICON公信排行榜中取得前十名的成績。
銷量自然也很恐怖,這首單曲的當年銷量5萬張,是日本歷史上銷量最高的單曲CD,而單曲總銷量達2500萬張,在日本公信榜單曲排行榜的歷史上排在第三名。
如果不算七十年代的話,那麼這首歌就是妥妥的單曲排行榜總榜第一名,連一票九十年代的暢銷歌也比不過。
要知道,那可是在2000年,那個時候的日本歌壇,各方面都已經開始走下坡路了,這首歌還能在整體走下坡路的時候突然逆勢上揚,最終成為單曲排行榜第三名的好成績,完全就是實力派的鐵證。
就連曹志強之前的那首《君がいるだけで》,論銷量跟影響力,也不如這首《海嘯》。
既然這首歌成績這麼好,曹志強沒理由不拿來主義。
畢竟他已經取得了開門紅,那第二首歌就要再接再厲,再創輝煌,這樣大家才能去掉猜疑,肯定他實力派歌手的地位。
尤其這首歌還是曹志強自己寫的,版權在他手裡,如此一來,一旦歌曲銷量高了,他的收入也會高。
還有,因為有第一首歌的成績,所以在第二首歌的時候,曹志強跟出品公司華納先鋒簽了一個新的對賭協議。
根據這個對賭協議,如果這首歌的首周銷量能突破三十萬張,那「愛音事務所」將會拿到百分之十五的銷售分成。
如果能突破五十萬張,「愛音事務所」將拿到百分之二十的銷售分成。
而如果首周銷量不到三十萬張,則繼續維持百分之十二的銷售分成。
在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事,「愛音事務所」是由曹志強跟中森明菜倆人合夥出資,由中森明菜當法人的事務所,目前的簽約藝人有兩個,一個是中森明菜,另外一個就是曹志強。
至於曹志強原先所在的佐田事務所,早已經解約了。
其實提出解約的人並非是曹志強,他還不至於那麼沒人情味,真正提出解約的恰恰是佐田雅志。
原因也很簡單,那就是佐田雅志的肝病惡化了,加上他父親也病倒了,所以佐田雅志近期已經沒有意思繼續出征歌壇了,要先養病。
也幸虧前段日子佐田雅志被一番宣傳,被迫住院,這才及早發現他的肝病惡化,如果再不積極治療,很可能會惡化成肝癌。
可能是被這些言論嚇到了,佐田雅志不但強行戒了菸酒,而且也聽了醫生的話,把所有的應酬都推掉了,就連佐田事務所也選擇暫時關閉。
既然佐田雅志這段日子要養病,不能繼續工作了,那不能耽誤曹志強的前程,所以佐田雅志前些日子主動找到曹志強,提出要跟他解約。
看到佐田雅志這種情況,曹志強也沒啥好說的,只能安慰了他幾句,並承諾彼此是永遠的朋友,這才跟對方簽署了解約協議。
解約之後,曹志強就不再屬於事務所了,本來佐田雅志想推薦曹志強去自己朋友開的事務所,但曹志強卻拒絕了。
因為曹志強忽然發現,其實他根本不需要再簽約其他事務所。
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曹志強不需要。
一般日本的歌手簽約事務所,大都是因為事務所有強大的人脈跟實力,能把一個歌手更好的包裝跟推廣出去,再就是免去歌手的各種繁瑣事務。
說白了,事務所就是一個服務性質的中介,可以幫助歌手更好的拓展人脈跟業務,讓歌手免去俗務的打擾。
但對於真正的實力派來講,根本不需要這些。
就好比曹志強,如果他每首歌都是大熱歌,然後他本人成了真正的實力派,那不需要他去求爺爺告奶奶,而是唱片公司求著來找他。
當然,事務所還有個好處,那就是能合理避稅。
因為如果一個歌手單獨跟唱片公司簽約,那產生的收益,就要繳納一筆昂貴的個人所得稅。
日本的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稅,賺的越多交的越多。
可如果你有一個事務所,那就可以免除很多累進稅。
當然,曹志強身為一個還沒有長期居留權的外國人,按照目前的日本法律,他沒法在日本開辦一個經營性質的事務所。
所以曹志強就讓中森明菜以自己的名義開辦一個事務所,曹志強只是股東。
外國人是可以入股日本事務所的,而且持股的比例也沒有限制。
所以由中森明菜的名義開辦的這個「愛音事務所」,法人是中森明菜,社長也是中森明菜,但會長卻是曹志強。
原因就是持股比例。
愛音事務所目前的股份比例是二八分,也就是中森明菜占兩成,曹志強占八成。
由於曹志強占據絕對多的股份,所以他是當之無愧的會長。
這樣的好處自不必說,以後分錢的時候,曹志強能分的更多。
不過這個持股比例目前來說只是分錢有用,具體的公司行政權,還是在法人兼社長,也就是中森明菜的手裡。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歸根到底還是曹志強沒有長期簽證,所以可以投資,甚至在股份上占優,但卻不能擔任公司法人跟社長這種行政性的職務。
所以,哪怕曹志強占股比例更多,他也只有分紅權跟建議權,但名義上卻沒有事務所的管理權。
這種情況在日本的很多合資公司里很普遍。
比如日本的很多大集團,你要是看公司的股份比例,那就是外資占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可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還在日本人手裡,大部分的原因,就在於那些外資控股方沒有日本人的身份,也沒有日本的簽證,不能擔任日本公司的職務。
類似的還有韓國的公司,比如著名的三星公司。
都知道韓國三星公司的控制人是李氏家族,可實際上李氏家族在三星公司的股份占比只有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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