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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章 好歌也是有尊嚴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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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別看日本其實是米國的殖民地,但其實至少在八十年代初,美資對日本的滲透並不明顯,也沒有後來那麼囂張。

當然了,不管怎麼樣,日本畢竟是米國的小弟,所以美資背景的日本企業,在一些特定行業,比如藝能界,也就是所謂的娛樂圈,基本還是不會受到特殊打壓的。

像山口組之類的極道組織,是不敢用一些上不得台面的辦法去找華納先鋒這樣的企業的。

別說背後的巨無霸華納公司了,就算是另外一個大股東先鋒電子公司,在日本也不是一般人敢找麻煩的。

不客氣的說,八十年代初的日本華納先鋒唱片,雖然論名氣來講,遠不如JVC跟寶麗多,但要說實力背景,那是一點不差多少。

而在日本八十年代,想在娛樂圈混,沒點背景的話,有實力也是白搭。

就比如鄧麗軍,她早年雖然在日本打拼的很辛苦,可實際上讓她真正成名的,還是華語圈。

至於日語圈嘛,鄧麗軍早年在日本混的時候還行,可自從鄧麗軍離開日本,早就銷聲匿跡,沒多少人記得她了。

原因很簡單,那就是這個時期的日本唱片界,競爭確實激烈的很,歌手層出不窮,稍微一不注意就沒了。

因此,能在八十年代殺出重圍的歌手,真不是一般人。

也正因為這樣,中森明菜也好,小泉今日子也罷,都是真正的牛人。

曹志強的所謂看不上,只是他不了解這段歷史罷了。

不一會兒,曹志強跟佐田雅志就來到了華納先鋒的總部大樓,並徑直入內。

因為之前早有預約,所以倆人很快就見到了華納先鋒的社長山本德源。

山本德源是個看起來五十出頭的人,同樣一身得體的西裝,只是看起來比較嚴肅穩重一點,比起遠藤實更有威嚴,一看就是個大佬的派頭。

不像遠藤實,看起來更像個打扮得體加笑口常開的鄰家大爺。

雖然山本德源有點不苟言笑,不過畢竟是遠藤實介紹的,所以還是很認真的聽佐田雅志介紹了一下曹志強的情況,以及他的一些合作訴求。

聽佐田雅志介紹完自己的來意,並且聽過《只要有你在》的demo後,山本德源輕輕的點了點頭:「不錯不錯,遠藤桑沒騙我,確實唱的很好,而且歌寫的也好,非常好,我一聽就喜歡上了,有大熱的潛力。」

稱讚過曹志強的歌之後,山本德源又皺了皺眉,然後對著曹志強跟佐田雅志點點頭道:「這個,曹桑的情況我大概了解了,雖然不是日本人,是大陸人,而且還是商務簽證,有一點麻煩,但這都不是大問題。

畢竟現在是中日友好時期,簽證問題嘛,只要我們肯幫忙出面,都好解決。

真正的問題在於,你們的條件太苛刻,只想跟我們合作這一首歌,這就不太好了。」

想了想後,山本德源道:「這樣吧,看在遠藤前輩的面子上,我們樂意跟曹志強君簽署一個誠意滿滿的藝人合同。

本來我們這裡的藝人,一般都是拿固定工資的,但我猜你們肯定不樂意。

這樣吧,我也認為曹桑的才華很好,以後只要是曹桑自己寫且自己唱的歌曲,可以拿到批發價的百分之三,如何?

對了,曹桑恐怕還不知道這個批發價的百分之三是什麼意思吧,我來給你簡單解釋一下。」

說完,山本德源就介紹了一下那個批發價的百分之三是啥意思。

簡單來說,就是華納先鋒公司出一張唱片,會自己製作唱片,自己出唱片,然後把唱片以批發價的形式,賣給一些批發商。

這些批發商,通常包括一些零售商,或者是音樂出版社。

通常來講,在日本一張單曲唱片的零售價格,是三千日元,這個價格一般是統一價。

而三千日元零售價的唱片,批發價一般是兩千日元左右。

當然,具體批發商不同,拿貨價不同,反正大概的話,就是三千零售價,拿貨是兩千左右的批發價。

如果一首歌的原始版權在藝人所在的經紀公司手裡,不在華納公司手裡,那麼經紀公司就能拿到批發價的百分之三。

比如一張單曲唱片的批發價是2000日元,那麼藝人所在的經紀公司,就能拿到百分之三,也就是60日元。

這個比例已經很高了。

如果是專輯,那價格就高了,一般是六千日元到八千日元之間,特別牛逼的歌手,價格能高到一萬日元一張。

通常來說,新人要簽約唱片公司,都是要把歌曲版權賣給唱片公司的,然後賣出的唱片呢,版權費歸公司,藝人只能拿到百分之一的批發價,或者乾脆只有一個固定工資。

你還別嫌棄,其實作為一個新人,就算你肯把你創作歌曲的版權賣給公司,人家還不一定要,而且也不一定願意簽你。

說白了,就是對目前的日本唱片界來講,從來不缺歌手,缺的是好平台。

華納先鋒,就是一個非常好的平台,只有你簽約了一個大平台,這個平台肯捧你,你才有成名的機會,也只有你成名了,成了明星了,才能賺到錢。

照這麼看,華納先鋒肯一上來就簽約曹志強,還肯給出分成百分之三的協議,這已經是很有誠意了。

唯一的問題是,華納先鋒要簽下曹志強的五年合同,五年內只能作為華納先鋒的藝人活動。

也就是說,五年內,曹志強寫的所有歌,都只能由華納先鋒出版發行,不許賣給其他唱片公司,哪怕版權是你自己的。

這就叫版權限制。

換言之,華納先鋒不苛求版權歸屬,但要有版權限制,五年內,曹志強都是華納的獨家藝人,而在此期間曹志強創作並演唱的歌曲,只能由華納來出版發行。

當然,曹志強如果寫了歌后不想自己唱,非要給別人唱也行,但還是只能由華納發行,不准交給別的公司。

這種版權限制,就有些,怎麼說呢。

雖然確實是行規,相比其他唱片公司也寬鬆的多,可曹志強依舊感覺很受限制。

因為這就等於賣身五年。

這五年中,曹志強想要發行的所有歌曲,不管是他自己唱還是給別人唱,都只能交給華納先鋒發行,不准給別人。

就好比你是後世的網絡小說家,你簽約了起點,合同規定有個五年版權限制,然後合約期限內,你就只能在起點發書,不許在其他網站發書一樣。

哪怕你的作品早就寫好了,版權也歸你,甚至筆名都不一樣,也不許在其他站發。

看似挺公平,可曹志強並不樂意受這個限制。

無他,這等於他要在五年內賤賣很多名曲名歌,除非故意壓著雪藏五年,等五年之後再拿出來,這是他不能忍受的。

曹志強抄襲,不,創作的那些歌,都是真正的好歌,是另外一個世界的精華精品。

好歌也是有尊嚴的!

曹志強不允許自己輕易賤賣這些好歌,更不想給他人做嫁衣。

所以,少量的單獨合作幾首歌可以,但想要買斷他五年的版權發行權,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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