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 一文肝腸斷,天涯何處覓知音(1/2)
聊完了曹志強最想聽的唱片跟小說的銷售情況之後,接下來的會議內容,主要就是出版社的收支問題以及雜誌社的籌備問題。
收支問題其實沒啥可說的,有專業的財務團隊,而且除了新華書店外,基本都是現款交易,結果就是出版社現在的現金流很足。
到目前為止,得益於《江湖行》的熱銷,出版社掌握的現金流,已經高達三百八十多萬元了。
本來這個數字應該更多的,但主要是新華書店的錢還沒回款。
如果新華書店的款項打過來,現金流突破五百萬是板上釘釘。
這還只是出版社賺的那部分,不包括曹志強個人賺的那部分。
實際上,曹志強的個人帳戶,目前也已經高達三百多萬了,這還是去了稅的收入。
或許要說,怎麼曹志強賺的比出版社賺的還多。
這很正常啊。
因為《江湖行》是曹志強寫的,當初定價的時候,曹志強的收入是按照辦稅分成算。
《江湖行》的定價是十元,曹志強的辦稅是百分之三十,也就是一本書不管賣多少錢,他都要抽三元錢,這個三元錢是出版社給。
如果賣給新華書店,那麼是以五元錢的價格賣給新華書店,這五元錢,曹志強要分走三元,出版社只能分走兩元。
但要是賣給那些被收編的二道販子,統一對外批發價是八元,那麼曹志強依舊分走三元,出版社分走五元。
可出版社分走的那部分只是毛利,自己還要負擔各項支出,比如生產支出、流通支出等等,實際能拿到的純利潤,也就是毛利的一半。
同樣道理,新華書店雖然能以五元錢的成本拿貨,但他們的流通成本也高,利潤是分給整個新華書店的。
而曹志強分走的三元是純粹個人收入,所以總起來看,還是曹志強個人賺的最多。
曹志強分到的錢,都是要先交稅的,交了百分之二十的稅,剩下的可不就三百多萬嘛。
之所以曹志強個人收入的數額如此巨大,稅率卻只是百分之二十,而不是那個所謂的百分之四十五,是因為此時的個稅規矩問題。
按照目前的個稅法,也就是1980年頒布的那個個稅法,只有工資、薪水所得,才適用於累進稅,也就是從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四十五之間。
因此,曹志強的這個收入要是算工資跟薪水的話,那絕對是百分之四十五的最高檔。
可曹志強的這個收入,是稿費性質的收入,而稿費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是比例稅,也就是固定百分之二十。
所以說,曹志強的那個個稅申報,是按照稿費的形式繳納的,並且是由出版社的人主動繳納。
結果就是,交了稅之後,曹志強一不小心就成了京城稅務部門的名人,因為他突然就成了共和國交稅最多的個人,並以這個榮譽載入史冊。
本來稅務局還想給曹志強發個錦旗,甚至想登報表揚這事兒。
要知道,現在全國滿打滿算,就沒有一個正經的國人,像曹志強那樣,以個人名義交稅那麼多的。
這麼主動繳稅,還主動繳稅這麼多,能不表揚麼。
還是曹志強知道後嚇了一跳,連忙說要低調,不想萬眾矚目,甚至不惜去找了大領導的關係,讓稅務部門不要大肆張揚,這才最終作罷。
但不管怎麼說,改開後個稅第一人的帽子,曹志強是戴定了,以後要是說起這段歷史,曹志強的個稅第一人名頭,是怎麼也擺脫不了的。
只憑這一點,曹志強就已經被載入史冊。
當然了,曹志強被載入史冊的不止這一個,那是後話。
實際上,在財務部門要去給稅務交稅的時候,曾經勸過曹志強,讓曹志強不要把這部分錢當做個人稿酬所得。
因為如果是個人稿酬所得,要交百分之二十的稅。
可如果是算成出版社的收入,那出版社就可以通過增加支出等方式內部消化,就不用交稅了。
當然,這不是說國企就不用交稅了,恰恰相反,國企這時候也是要交稅的,而且交的稅遠比個人所得稅高的多。
1983年的時候,國內對國企的稅收方面還沒有進行改革,連最早的利改稅也沒開始。
所以,1983年的時候,只有集體企業、合資企業跟個體戶這些單位才交所得稅,國企是不交所謂的企業所得稅的,但是國企要上繳企業的利潤給政府。
只是國企這個利潤上繳多少就不一定了,一般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像一般的大廠,利潤就高一些,能到企業經營利潤的百分之七十左右。
一些中小型的國企,上繳的利潤就少一些,但也能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可問題是,這個利潤是多少,還不是企業說了算麼。
所以為了少繳稅,國企一般都會想盡辦法增加支出,比如開辦各種三產,給自家員工發福利等等,用這種方式來增加支出,減少利潤。
國企怎麼夸的,就是這麼夸的。
比如紅光機械廠吧,當年就是為了少交利潤,才搞了那麼多三產,比如學校醫院劇場等等。
要是去掉那些三產,紅光機械廠絕對不可能是個連年虧損的企業。
這種連年虧損的企業,你就別想著上繳利潤給政府了,都是政府倒貼錢,幫忙養著工人。
那這種虧損企業,就跟免稅沒啥兩樣了,甚至還要每年跟政府要錢。
紅光出版社屬於紅光機械廠的下屬子單位,如果紅光出版社賺的錢不算個人稿費,不給曹志強個人那部分,而是都算出版社的公司總收入,那這個錢就可以想辦法內部抹平了,不用交稅。
說白了,這就是一種合理避稅。
曹志強是紅光出版社的社長,這出版社的錢還不是他想咋花就咋花。
比如他用這筆錢買車蓋樓,誰會不同意,誰敢不同意?
什麼,你說李廠長,哦,那沒事兒了,他是真能不同意,也是真能調動這筆錢。
沒錯,曹志強之所以寧可交稅也要分清個人所得跟出版社所得,就是怕李廠長過河拆橋,隨意調用出版社的錢。
因為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際上,紅光出版社作為紅光機械廠的全權下屬單位,是完全受紅光機械廠領導的。
也就是說,紅光出版社帳面上的資金,機械廠是完全有資格挪用的,當然這得李廠長親自簽字才行,他有這個權力。
李廠長現在不動,是因為更看重曹志強這個下金蛋的鵝,是放長線釣大魚。
畢竟李廠長權力再大,也不能隨便亂挪錢,那也得接受監督,也得講規矩。
比如那個出版社的承包合同,裡面的各項權力跟義務,都是白紙黑字寫明白的,除非萬不得已,李廠長是不能單方面破壞的合同的,必須按合同來。
要是能隨便亂來,他自己給自己撈錢不就成了,那不能夠,是犯法的。
總而言之,雖然當初曹志強跟李廠長簽署了一個承包協議,紅光出版社是曹志強個人承包的單位,但其實這個合同的約束力也就那樣。
李廠長要是真的不認帳,想要強行收回出版社,免除曹志強的所有職位,曹志強還真沒辦法。
所以,曹志強寧可交高額稅收,也要堅持個人收入與出版社收入分開,就是防著一手。
當然了,對外肯定不能這麼說。
曹志強當時的說法是,雖然全都算出版社的收入可以避稅,但這種做法其實就是耍小聰明,不可取。
該交稅交稅,該怎麼著怎麼著。
果不其然,當曹志強堅持交稅之後,立刻贏得了稅務部門甚至整個市政府的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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