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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爛命一條(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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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朝中官員?呂公著趕忙問道:「你可有問其名字?」

那慕客答道:「問了,他說他叫張斐。」

「是他?」

呂公著又是一驚,但他仍然有些不太相信,故命人速速將來者押上堂來。

「小民張斐見過呂知府。」

呂公著一見,果真是張斐,反而變得謹慎起來,這小子詭計多端,問道:「本官聽說你是前來自首的?」

「是的。」

「你所犯何罪?」

「小民所犯欺君之罪。」張斐是面無表情地說道。

這小子是瘋了吧?呂公著人都傻了,這不合常理,他耐著性子問道:「你是如何犯得欺君之罪?」

不得不說,這罪一般人還真是犯不了。

張斐道:「其實小民一直都是一個無證的珥筆之人。」

呂公著一時沒有反應過來,道:「何謂無證的珥筆之人?」

張斐道:「就是就是小民並沒有官府的公文。」

呂公著聽得卻是更加糊塗了,又問道:「這跟欺君之罪有何關係?」

張斐道:「根據官府的規定,若無官府的公文,珥筆之民是不能上堂為他人辯訴。可前幾日小民曾以珥筆之民的身份在審刑院打過一場官司,並且上堂為人辯護,聽聞這場官司是當今聖上授意的,可根據朝廷法制,小民並沒有資格打這場官司,故小民犯了欺君之罪。」

可真是有理有據。

這項規定的目的只是要約束珥筆之民,避免爭訟成風,那一紙公文,就如同律師執照,沒有執照,就沒有在堂上的辯護特權。

但這條規定是因地而異,汴京相對嚴格一些,是必須要有公文,才能夠上堂,這可是京都,若不嚴格控制,開封府的鼓不得每月一換啊。

可是在地方上,只要老爺們認為有必要,那些沒有公文的傭筆之人,也可以上堂辯護,這是因為傭筆之人是最早出現的訟師,當時還沒有這條規定,這就存在一個模糊區域,官老爺就最喜歡模糊,只有模糊,官的兩張口才有用。

另外,張斐本就是此案的證人之一,這又是個特例,許遵如此守法之人,也都不覺得這違反規定。

可話說回來,確確實實是有這麼一條明文規定在。

而且這第二場官司,不是在登州,而是在汴京。

且不說欺君之罪就是一種口袋罪,什麼都能往裡面裝,關鍵這場官司,還真是宋神宗直接授意的,一定要說是欺君之罪,那倒也不是不可以。

呂公著一時都不知該如何反駁,於是問道:「你可知此罪的後果是什麼嗎?」

張斐道:「具體不清楚,但最輕也應該是斬首。」

呂公著都快被這小子給逗樂了,道:「既然你知道,那你為何還來自首,據本官所知,並無人調查此事啊。」

張斐閉目嘆了口氣,道:「自古忠孝難兩全,小民為方雲申訴,乃為報其救命之恩,但是小民對陛下的忠誠,亦是日月可鑑,故小民來此自首,以求兩全。」

呂公著聽完之後,也不知該誇他忠心,還是該罵他愚蠢,雖然他不贊成張斐那日在審刑院所言,但是一事歸一事,這事他覺得沒有必要,他也不認為張斐真的犯了欺君之罪,可事已至此,他也不能當做沒有發生過,這個罪名非常敏感,是口袋罪,他若不理會,可能連會冠上這罪名,於是道:「你若不來自首,倒也沒有人調查此事,如今你自己跑來自首,其罪名之大,本官也不敢隱瞞。」

不等他說完,張斐便躬身作揖道:「還望知府成全。」

呂公著嘆了口氣,一揮手道:「押下去。」

這都不用調查,因為他也參與了此案,他太清楚不過了,其實真的沒有人在乎這些。

這都已經打到審刑院去了,從未有過珥筆之民這麼幹過,誰還在乎張斐到底有沒有公文。

但張斐一定要這麼說,那也確實是欺君之罪啊!

關鍵這罪誰敢隱瞞啊!

可話說回來,既然是欺君之罪,就必須得通報皇帝,因為皇帝是受害人,是當事人!

呂公著立刻就報了上去。

要知道阿雲一案雖是一樁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極具政治意義,而張斐又是其中的關鍵人物,呂公著可也不敢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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